“童星”現(xiàn)象怪圈及立法保護路徑——兼評新《廣告法》第三十八條
發(fā)布時間:2018-01-16 03:19
本文關(guān)鍵詞:“童星”現(xiàn)象怪圈及立法保護路徑——兼評新《廣告法》第三十八條 出處:《當代青年研究》2016年01期 論文類型:期刊論文
更多相關(guān)文章: “童星”保護 “童星”權(quán)益 工作許可制 工作時間制
【摘要】:2015年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采納了其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中提出的"禁止10周歲以下未成年人進行廣告代言"的觀點。該規(guī)定意在通過抑制未成年人勞動權(quán)利從而達到對其進行保護的目的,并存在著進一步侵害"童星"權(quán)益,與民法若干原則相抵觸的弊端。我國《勞動法》雖然提出了"未成年人從事文藝事業(yè)"這一概念,但沒有建立起配套的法律規(guī)范對這一未成年人群體的權(quán)益進行專門保護,且在未來的立法路徑選擇上也存在抑制說和保護說兩種競爭。而美國、英國及日本的相關(guān)"童星"保護立法中關(guān)于申請審核制、工作范圍、工作時間及取得報酬權(quán)利方面的規(guī)定,可為我國進一步完善"童星"保護立法提供經(jīng)驗與借鑒。
[Abstract]:The Law of the People ' s Republic of China on Advertising Law of the People ' s Republic of China , which was revised in 2015 , adopted the idea of " prohibiting minors under the age of 10 years " proposed in the second review of the revised draft . It is intended to protect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minors by suppressing the labor rights of minors .
【作者單位】: 山東大學法學院;
【分類號】:D669.5;D922.294
【正文快照】: 一、立法路徑選擇之爭:抑制或保護近年來,隨著社交媒體軟件的普及、以未成年人為主題的電視電影作品的問世與真人秀節(jié)目的引進,涌現(xiàn)出前所未有的一大批從事文藝事業(yè)的青少年群體,也就是我們俗稱的“童星”。青少年屬于未成年人,他們從事文藝事業(yè),不論是進行表演、模特、廣告代,
本文編號:1431321
本文鏈接:http://sikaile.net/falvlunwen/jingjifalunwen/143132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