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權利人利益保護研究-一起因公示催告引發(fā)訴訟案件的分析與思考
【摘要】 公示催告是我國《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具有暫時停止支付、防止票款被冒領,對喪失票據的人進行司法救濟的程序。但是由于票據流通范圍廣,而公示催告的公告范圍卻有限,持票人難以注意到自己所持的票據是否已被公示催告,以致不能及時申報權利。法律上設計公示催告制度的核心在于保護真實失票人的票據權利,但是如果有票據當事人謊報票據丟失,申請公示催告進而惡意申請除權判決,企圖利用公示催告程序的客觀局限性達到獲利的目的時,現(xiàn)實持票人的合法權利如何保護?尤其是當合法持票人得知票據權利被侵害時,謊報失票者已經依除權判決行使票據的付款請求權導致其權利實際受損的情形,持票人如何通過訴訟程序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本文對一起現(xiàn)實持票人起訴除權申請人的真實案例進行分析,采用演繹式的分析方法,通過對該案幾個爭議焦點問題的分析,引發(fā)對案件所涉票據權利人利益保護制度的思考,并針對該制度的完善提出幾種方案。全文共分四章。第一章為典型案例介紹,通過法院的裁判要旨引出爭議的法律問題。第二章討論爭議問題之一,公示催告程序對合法持票人權利的影響。在公示催告程序中,公告期限對于合法持票人能否得知公告內容并申報權利影響很大;若合法持票人未能在公示催告期間申報權利,此后法院作出的除權判決則會使其合法的票據權利因此喪失。第三章討論第二個爭議問題,即合法持票人的權利救濟。除權判決作出后,合法持票人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獲得權利救濟。本章對持票人提起訴訟的前提、在訴訟中對于合法持票的證明責任以及訴訟程序進行了細致討論。第四章對我國公示催告程序中合法持票人權利保護制度的完善進行討論。首先提出我國公示催告程序中存在的缺陷,之后對臺灣地區(qū)票據法和民事訴訟法,以及德國《票據法》中的解決措施進行借鑒,并據此提出四種具體的解決方法,對這幾種方法進行分析和討論。最后提示票據權利人,在當前制度下轉讓、受讓和持有票據的注意事項。
引 言
據近幾年的數(shù)據統(tǒng)計,與票據有關的糾紛數(shù)量基本穩(wěn)定,且在民商事總的案件數(shù)量中所占比例不大,但其中因公示催告及除權判決導致利害關系人無法實現(xiàn)票據權利,從而引發(fā)訴訟的案件數(shù)量卻呈上升勢頭。由于有關票據的法律法規(guī)自頒布以來一直未作修訂,《民事訴訟法》雖經兩次修訂,但對于其中公示催告程序的內容卻未進行任何修改,故近十年來,針對如何通過訴訟方式保護合法持票人票據權利的問題,理論和實務界的討論一直在繼續(xù)。也因此導致在司法實務中,各法院對于此類訴訟的處理方式各有不同。 本文的分析論述將從一起因票據除權引起訴訟的典型案例開始,從該案的爭議焦點問題引發(fā)討論。結合本案案情,討論公示催告程序給合法持票人帶來的影響,以及合法持票人因票據被除權而喪失票據權利后的法律救濟途徑。通過這些分析和討論,發(fā)現(xiàn)我國公示催告制度中存在的問題。筆者在學習民商法原理、票據法原理、公示催告制度以及票據法判例的基礎上,借鑒國外及我國臺灣地區(qū)票據法制度,對票據除權以后合法持票人的利益保護問題進行了深入思考。結合理論界的討論觀點,綜合立法、司法、票據行為等多角度,從立法完善、司法救濟、票據債務人和持票人事前預防、事中防范等多方面提出一些解決方式,以求能夠保護現(xiàn)實持票人合法的票據權利免受損害。
..........
一、票據除權引起訴訟的典型案例
(一)案件詳情
2011年5月30日,被告B公司接受某公司背書轉讓的承兌匯票一張。該承兌匯票出票日為2011年4月30 日,金額為100萬元,票據到期日為2011年10月30日,付款人為山東某銀行。 2011年7月1日,B公司向付款人出具《說明》一份,筆耕文化推薦期刊,內容為:“由于我單位財務人員工作疏忽,被背書人法人名章模糊不清,如因此而產生任何經濟糾紛由我公司承擔。” 2011 年 7 月 2 日,權某從被告處取走該匯票,此時被告 B 公司已在票據上簽章,但未填寫被背書人名稱。權某為 B 公司股東,時任 B 公司總經理。2007年開始,權某以個人名義代被告B公司借款用于公司經營,其中2008年曾經分兩次向原告常某借款共計 120 萬元。在被告 B 公司的工商檔案中存有某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對B公司的《審計報告》,報告中載明在B公司的其他應付款中有對權某的賬面欠款400余萬元。
(二)法院裁判要旨
1.票據權利的取得要符合三原則。原告取得本案匯票符合該三原則,應當享有實際的票據權利。 2.本案第三人是被告公司的總經理,其向原告轉讓該匯票是代表公司的職務行為。即使第三人轉讓該匯票未經被告同意,但原告有理由相信第三人是代表被告的職務行為,該轉讓行為構成表見代理,法律后果仍由被告承擔。 3.公示催告期限較短,公告范圍亦有局限,未必能令合法受讓票據的持票人及時申報權利,故原告有正當理由未在除權判決前向法院申報權利。 4.除權判決未經舉證質證,故判決結果具有法律推定性。被告申請公示催告及除權判決所依據的匯票遺失的事實不存在,故以此為依據所作出的判決應予撤銷。 5.被告違法申請公示催告的行為導致原告未能即時行使其票據權利,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應賠償因此給原告造成的損失。
三、合法持票人的權利救濟...........................................9
(一)合法持票人權利救濟的前提.....................................9
(二)持票人對于合法持票的證明責任....................................10
(三)合法持票人權利救濟的訴訟程序.......................................14
四、合法持票人權利保護制度的完善...................................23
(一)我國公示催告程序的缺陷................................23
(二)比較法上的借鑒.............................................25
(三)完善的具體方式..................................................27
(四)附論:票據權利人的自我保護手段............................31
結 論................................33
四、合法持票人權利保護制度的完善
(一)我國公示催告程序的缺陷
從前面公示催告的理論能夠看出,公示催告是法律為了保全失票人的票據利益不受損失而設置的一種特殊保護制度。這種保護制度的主要目的僅在于能夠使失票人恢復行使因喪失對票據的占有而失去的票據權利,而不在于防范他人對票據權利的侵害。也就是說,法律規(guī)定的僅是失票救濟途徑,在通常情況下不具備特別的防范票據權利侵害的功能1。筆者認為,這里所指的“票據權利侵害”,應當包括兩方面的情形,第一種情形是失票人的票據權利在采取公示催告措施前已經被侵害,第二種便是非善意人利用公示催告制度惡意侵害現(xiàn)實持票人的合法權利,正如本案情形。對于第一種情形,依靠公示催告這種事后補救措施自然是解決不了的,但是對于第二種情形,則涉及到失票人權利保護與現(xiàn)實持票人權利保護的平衡問題,由于法律過于注重保護失票人的利益而忽略了在特殊情形下存在的現(xiàn)實持票人的利益,才導致在近年的司法實務當中,經常出現(xiàn)當事人偽報失票濫用除權判決的情況發(fā)生。
(二)比較法上的借鑒
筆者以為,偽報票據丟失的申請人,既為“偽報”,則必對其丟失票據的事實及過程進行虛假陳述;對于其中未曾持有票據而謊報丟失者,則必然同時偽造其曾持有票據的證據。也就是說,在偽報票據丟失申請除權的過程中,必然存在第五百五十一條規(guī)定的情形,故持票人可以依此條規(guī)定向法院提起撤銷除權判決之訴。 臺灣地區(qū)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五十二條規(guī)定:“撤銷除權判決之訴,應自原告知悉除權判決時起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 通過以上幾條規(guī)定,臺灣民事訴訟法明確了以下幾個程序方面的要點,即:
(1)此類訴訟屬撤銷除權判決之訴;
(2)受訴法院為原法院,即作出除權判決的法院;
(3)被告為公示催告申請人,即便是因法院的不作為,或者是法官行為所致的程序違法所引發(fā)的訴訟,都應以公示催告申請人為被告;
(4)訴訟時效為30日的除斥期間,自原告知道除權判決及除權判決的事由起算。
...........
結 論
本文圍繞這起案例展開討論,針對爭議焦點問題,結合民商法理論、票據法律理論、現(xiàn)行法律法規(guī)、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臺灣地區(qū)票據制度、國外立法以及我國司法判例等進行了細致分析。 針對現(xiàn)實持票人在票據被除權后如何獲得權利救濟的問題,首先對“正當理由”的界定以及“合法持票人”的認定這兩個涉及實體方面的問題進行分析,然后通過對訴訟目的及審判程序進行分析梳理,明確了幾個程序適用問題,即:第一,法院應當適用一審普通程序審理此類案件,并可以在該程序中直接撤銷除權判決;第二,法院可以將三種訴請,即撤銷除權判決的形成之訴、持票人享有票據權利的確認之訴以及因票據權利被損害請求賠償?shù)慕o付之訴,在同一程序中合并審理。
...........
參考文獻:
[1] 冉崇高,陳璐. 票據除權后票據權利人行使權利的若干問題探析[J]. 人民司法. 2012(05)
[2] 張旭. 票據除權后合法持票人行使權利之途徑[J]. 人民司法. 2011(14)
[3] 葛治華,金煉. 公示催告欺詐的識別與司法應對[J]. 人民司法. 2010(19)
[4] 姜麗麗,劉剛. 票據除權判決能否對抗普通程序[J]. 人民司法. 2010(16)
[5] 杜聞. 簡論確定除權判決的法律效力[J]. 中國政法大學學報. 2010(03)
[6] 楊忠孝. 論票據公示催告程序的制度完善[J]. 政治與法律. 2009(06)
[7] 王永亮,張哲,高麗宏. 撤銷除權判決實務問題研究[J]. 人民司法. 2009(08)
[8] 于瑩. 改革開放30年中國商法學研究回顧[J]. 當代法學. 2009(01)
[9] 程燁,施同生. 票據除權后合法持票人的權利保護[J]. 人民司法. 2008(24)
[10] 廣州市法院票據糾紛案件審理情況的調研[J]. 中國審判. 2008(03)
本文編號:11574
本文鏈接:http://sikaile.net/falvlunwen/jingjifalunwen/1157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