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初期夫妻財產制研究
本文關鍵詞:民國初期夫妻財產制研究
【摘要】:民國初期是我國法制史上一個非常特殊的時期。這個時期由于西方國家的入侵和我國資本主義自身的發(fā)展,小農經濟逐漸瓦解,“同居共財”的財產模式遭到了個人財產主義的沖擊,“男尊女卑”的封建典范遭到了平等主義的挑戰(zhàn),社會環(huán)境的變化要求法律必須做出調整。在這種背景下,由于成文法的缺失,大理院的判決例成為指導人們日常生活的重要法則。因此對大理院判決例進行研究和探討,可以清晰的觀察到民國初期夫妻財產制的狀況,可以觀察到大理院在順應時代要求、追尋兩性平等方面做出的努力,借古鑒今,實為必要。基于此種理念,本文借助比較、案例分析的方法,首先對中國古代法架構下的夫妻財產制的格局基礎,夫妻財產的來源與析分進行了論述。在中國古代夫對共同財產享有絕對的掌控權,妻的大部分權利都被夫吸收。民國初期,個人財產主義沖擊了同居共財模式,夫妻財產制逐漸脫離宗族的桎梏。對此我們分兩種情形予以了考察:一是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財產關系;二是夫妻關系解除時的財產關系。其中夫妻關系解除時的財產關系又可以分為兩種情形,即因離婚而導致夫妻關系的解除和因一方死亡而導致婚姻關系的解除,一方死亡又可分為夫死亡和妻死亡兩種情形,其中在夫死亡而妻健在的情況下財產的管理和分配比較復雜,因是否有子和子是否成年而不同。通過判決例的展示,我們可以觀察到民國初期的夫妻財產制并沒有根本性的改變,這是囿于當時社會狀況的必然結果。但是這一時期較傳統社會又有著重大進步,如擴大了女性固有私產—妝奩的范圍、通過意思自治繼續(xù)保留子已成年寡母的財產管理權等等。這些都體現了民國初期在追求兩性平等上所做的努力,順應了歷史潮流,有利于我國由傳統法制向近代法制的過渡。正是在民國初期理論和實踐改革的基礎上,南京國民政府時期的民法典才得以順利頒布和實施。本文認為,民國初期有關夫妻財產制的內容,是兩性平權法律的肇始,是新舊交替中的破冰攻堅之舉,是“混合法”思想的法律實踐,啟示我們法制改革應基于我國民風世情和本土特色,順勢順時而為,方見效果。
【關鍵詞】:民國初期 夫妻財產制 大理院 判決例
【學位授予單位】:天津商業(yè)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6
【分類號】:D929;D923.9
【目錄】:
- 摘要4-5
- Abstract5-9
- 第一章 前言9-15
- 1.1 問題的提出9-10
- 1.2 研究文獻回顧10-11
- 1.2.1 理論文獻的研究10-11
- 1.2.2 判例方面的研究11
- 1.3 研究方法11-12
- 1.3.1 比較分析法11-12
- 1.3.2 案例分析法12
- 1.4 基本概念的厘定12-15
- 1.4.1 夫妻財產制12-13
- 1.4.2 民國初期的界定13
- 1.4.3 大理院13-15
- 第二章 中國古代法架構下的夫妻財產制15-20
- 2.1 中國古代夫妻財產制:宗法制度之上的財產分配格局15
- 2.2 夫妻財產的來源:公產與私產的融合與分離15-17
- 2.2.1 夫之財產取得15-16
- 2.2.2 妻之財產取得16-17
- 2.3 夫妻財產的析分17-19
- 2.3.1 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財產關系17-18
- 2.3.2 婚姻關系解除時財產的分配18-19
- 2.4 小結19-20
- 第三章 從大理院判決例的角度看民國初期的夫妻財產關系20-37
- 3.1 大理院判決例的法源依據:新舊交替下的抉擇20-21
- 3.2 民國初期的夫妻財產關系:基于大理院判決例的分析21-34
- 3.2.1 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財產關系22-24
- 3.2.2 因離婚導致婚姻關系結束時財產的分割情況24-26
- 3.2.3 因一方死亡導致婚姻關系結束時財產的分配情況26-34
- 3.3 小結34-37
- 第四章 民國初期夫妻財產制的影響及評價37-42
- 4.1 民國初期夫妻財產制對南京國民政府立法的影響37-39
- 4.1.1 民國初期夫妻財產制是南京國民政府立法基礎的重要一環(huán)37
- 4.1.2 沿用大理院尊重意思自治原則,,規(guī)定多種財產適用制37-38
- 4.1.3 繼承之上的創(chuàng)新與突破38-39
- 4.2 對民國初期夫妻財產制的評析39-42
- 4.2.1 進步意義:兩性平權法律實踐的肇始39
- 4.2.2 擔當精神:新舊交替中的破冰攻堅39-40
- 4.2.3 法律實踐:“混合法”思想的現代價值40
- 4.2.4 現代啟示:法制改革應基于我國民風世情和本土特色40-42
- 參考文獻42-44
- 發(fā)表論文及參加科研情況說明44-45
- 致謝4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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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833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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