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離婚經濟幫助立法完善
發(fā)布時間:2017-08-09 07:14
本文關鍵詞:我國離婚經濟幫助立法完善
【摘要】:婚姻在人們日常生活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因而由婚姻產生的一系列問題已經逐漸的得到人們的普遍關注。由中國法學會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2003年主持的《婚姻法執(zhí)行中的問題》至今已經十年。在這十年中我國的經濟、文化、政治等發(fā)生了翻天復地的變化,但《婚姻法》中的離婚救濟制度在立法與司法實踐中卻沒有任何進步!痘橐龇ā分须x婚經濟損害賠償、離婚經濟補償和離婚經濟幫助三大制度,其立法的目的是給予離婚中弱勢的一方充分的保障,同時也能在離婚當事人之間實現(xiàn)公平正義。而在實務中這三種制度卻在運用中出現(xiàn)了不同的問題,這其中就包括最傳統(tǒng)、實用性最強的離婚經濟幫助制度。是立法出現(xiàn)了問題或適用出現(xiàn)了問題?這個值得我們去思考,更急待解決。離婚經濟幫助既是對因離婚而使生活陷入貧困一方的救濟,也是對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對配偶及家庭付出較多而且這些尚未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一方在離婚時的一種權利救濟。我國2001年《婚姻法》第42條和《婚姻法》司法解釋一雖然對離婚經濟幫助規(guī)定了請求時間、主體、原因、形式,但是在適用中卻出現(xiàn)各種各樣的問題,而2012年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也沒有對以上存在問題給出答復。而如今我國存在離婚率高居不下的情況,如何能在保障當事人充分的離婚自由的同時,,而實現(xiàn)個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平衡,實現(xiàn)公平正義,是我們完善《婚姻法》中離婚經濟幫助制度的目標,從而實現(xiàn)真正的離婚自由。本文用比較法學的研究方法,對我國經濟幫助立法存在的缺陷和完善進行了研究。全文通過三個部分進行論述:引言、正文、結語。而正文部分用四個部分對我國離婚經濟幫助從理論基礎到實踐、從國外立法到對我國離婚經濟幫助的完善一一進行了闡述: 第一部分是關于我國離婚經濟幫助的基本理論。此部分首先通過分析相關學者的學說,結合自己的理解認為離婚經濟幫助即是一種道德上的范疇,又是一種道義上的責任,同時又具有部分自然之債的性質。其次對我國離婚經濟幫助的適用條件、幫助形式、確認方式、幫助的終止等主要內容進行了簡要闡述。最后通過分析目前適用的我國2001年《婚姻法》第42條和《婚姻法》司法解釋一得出,盡管其對請求時間、主體、原因、形式等作了規(guī)定,但其對請求時間界定以離婚時的規(guī)定并不能真正保障當事人的權益,在請求形式上也只局限于房屋和金錢兩種形式不能滿足當事人的需要,請求原因以絕對困難說也與社會發(fā)展不一致等問題,而這些在2012年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卻沒有得到解決。 第二部分在第一部分的基礎上找出了我國離婚經濟幫助立法在適用中的缺陷以及對形成這些缺陷的原因進行了分析。缺陷體現(xiàn)為:離婚經濟幫助在我國離婚訴訟中利用率低、請求不能得到法院的完全支持、當事人法律意識淡薄等方面。而形成這些缺陷的原因體現(xiàn)在:適用條件界定不清、幫助形式單一、對提出幫助主體的限制等方面。 第三部分通過對大法系國家和英美法系國家具有代表性的美國、德國、法國等與離婚經濟幫助相關的立法進行了分析,得出了對我國離婚經濟幫助立法完善的啟示。如美國離婚后的扶養(yǎng)規(guī)定,在做出一方對另一方的幫助時參考的因素有:諸如目前的收入、雙方的收入能力、需要、離婚后的生活水平、婚姻的存續(xù)期間、對家庭所做的貢獻等因素。而我國離婚經濟幫助卻沒有把離婚后的生活水平、婚姻的存續(xù)期間、對家庭所做的貢獻等因素考慮進去。還如德國的離婚后的扶養(yǎng)在幫助的方式上比較靈活,以生活費的幫助為例提供方式包括每月預繳定期金和一次性補償金,而我國的《婚姻法》對離婚經濟幫助提供方式卻沒有明確規(guī)定,在司法實務中多是一次性支付,這樣并不能達到其保護弱者的立法目的。這些完善的立法及成熟的運用,對我國離婚經濟幫助立法完善提供了有益啟示。 第四部分是對完善我國經濟幫助立法的構想。從明確離婚經濟幫助的目的、增加離婚經濟幫助方式的多樣性、對“生活困難”的標準進行重新的界定、對離婚經濟幫助的變更和終止的完善、明確離婚經濟幫助的數額的范圍、制定出專門針對離婚經濟幫助的保障性措施、充分考慮需要幫助的一方家務勞動的價值等方面提出了自己的立法構想。
【關鍵詞】:離婚 立法完善 離婚經濟幫助
【學位授予單位】:河南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3
【分類號】:D923.9
【目錄】:
- 摘要4-6
- ABSTRACT6-11
- 引言11-13
- 一、 我國離婚經濟幫助的基本理論13-21
- (一) 離婚經濟幫助的涵義與性質13-15
- 1. 離婚經濟幫助的涵義13
- 2. 離婚經濟幫助的性質13-15
- (二) 我國離婚經濟幫助的功能15-17
- 1. 有利于對弱勢群體的保護15-16
- 2. 有利于維護婚姻關系的穩(wěn)定16-17
- (三) 我國離婚經濟幫助的立法現(xiàn)狀17-21
- 1. 離婚經濟幫助的適用條件17-18
- 2. 離婚經濟幫助的形式18
- 3. 離婚經濟幫助的確認方式18-19
- 4. 離婚經濟幫助的終止19
- 5. 離婚經濟幫助的保障性措施19-21
- 二、 我國離婚經濟幫助立法的缺陷及成因21-25
- (一) 我國離婚經濟幫助的立法缺陷21-22
- (二) 我國離婚經濟幫助立法缺陷成因22-25
- 三、 外國相關立法及其啟示25-31
- (一) 美國離婚救濟的規(guī)定25-26
- (二) 德國的離婚后的扶養(yǎng)26-28
- (三) 法國的離婚經濟補償28
- (四) 外國立法制度的啟示28-31
- 四、 完善我國離婚經濟幫助的立法思考31-41
- (一) 完善我國離婚經濟幫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31-33
- 1. 完善我國離婚經濟幫助的必要性31-32
- 2. 完善我國離婚經濟幫助的可行性32-33
- (二) 完善我國離婚經濟幫助的立法建議33-41
- 1. 明確我國離婚經濟幫助的價值取向33-34
- 2. 家務勞動與社會勞動協(xié)調發(fā)展34-36
- 3. 增加離婚經濟幫助的形式36-37
- 4. 重新界定“生活困難”的標準37-38
- 5. 確定離婚經濟幫助的數額38-39
- 6. 完善離婚經濟幫助的變更與終止39-40
- 7. 制定針對離婚經濟幫助的保障性措施40-41
- 結語41-43
- 參考文獻43-45
- 致謝45-46
【引證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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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連云;我國離婚經濟幫助制度研究[D];大連海事大學;2014年
本文編號:64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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