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庭暴力法證據(jù)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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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家庭暴力作為一種嚴重侵犯人權的行為和離婚案件的重要誘因,嚴重影響著家庭的穩(wěn)定與健康,為了防治家庭暴力、重構平等家庭地位、和諧家庭關系,對家庭暴力進行法律規(guī)制已成為世界各國的通常做法。在我國,由于長期受到傳統(tǒng)思想、社會倫理的束縛,家庭暴力受害者往往難以啟齒、默默忍受,人們也習慣將家庭暴力定位于家庭私事范疇。家庭暴力案件具有隱蔽、私密、隱案率高等特點,基于不過度干預私人家庭生活的考慮,公權力對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保護具有明顯的滯后性,通常只是在家庭暴力上升為刑事案件時,才強有力地介入,追究加害人或被迫“以暴抗暴”的原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刑事責任。實際上,家庭是組成社會的最基本單元,家庭的健康與否關系著整個社會的和諧穩(wěn)定、長治久安,而家庭暴力的產(chǎn)生和蔓延對家庭、社會的危害不容小覷,家庭暴力行為不僅嚴重侵害了受害人的人身權益,而且嚴重影響家庭穩(wěn)定,為社會和諧穩(wěn)定埋下巨大隱患。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黃爾梅曾表示:“家庭暴力嚴重破壞家庭關系,動搖社會根基,損害國家形象。”可見,家庭暴力問題已經(jīng)上升為需要全社會聚焦的重要社會問題。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簡稱《反家庭暴力法》),充分回應了社會公眾的熱切期盼,體現(xiàn)了我國對人權的尊重和保障,創(chuàng)設了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等諸多值得肯定之處。但是我們也要看到,《反家庭暴力法》雖然解決了家庭暴力案件多部門交叉管理、法條適用分散的問題,但是仍然存在不夠完善、操作不易等問題。例如:在司法實踐中,家庭暴力案件中受害人舉證難、取證難,法官認證難、審判難的問題尤為突出,使得負有舉證責任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屢屢處于不利地位、飽嘗敗訴的艱辛滋味,讓本來就處于劣勢的受害人難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因此,繼續(xù)從立法方面積極探索從根本上解決家庭暴力的途徑、建立和完善《反家庭暴力法》證據(jù)制度,顯然是十分重要和勢在必行的。從大量的家庭暴力案件可以看出,家庭暴力受害人從體力上、經(jīng)濟上、能力上都是弱勢群體,在遭受家暴后又面臨普適性證據(jù)規(guī)則證明標準過高、證據(jù)難以取得等舉證難題,為其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帶來重重阻礙。弱勢群體更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反家庭暴力法》中應當充分考慮他們的困境,在證據(jù)制度制定方面不僅要在形式上明確家庭暴力證據(jù)收集的程序、方法、范圍、種類,更要在原則上對家庭暴力案件中的受害人做出傾向性的規(guī)定--比如完善舉證責任分配制度、降低證明標準等,實現(xiàn)司法的公平正義,為全社會的家庭暴力防治工作提供充分的法律支持和政策保障。因而,著力對《反家庭暴力法》中的證據(jù)制度進行研究,明晰反家庭暴力法證據(jù)制度的特殊性和重要作用,對其存在的問題以及問題產(chǎn)生的原因進行全面的梳理、分析,進而找出建立和完善證據(jù)制度的措施和方法,為破解家庭暴力案件舉證難題尋求一套可行性方案,具有重要的現(xiàn)實意義和理論價值。
【關鍵詞】:家庭暴力 證據(jù)制度 證明標準 舉證責任
【學位授予單位】:吉林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6
【分類號】:D923.9
【目錄】:
- 摘要4-6
- Abstract6-9
- 引言9-11
- 一、反家庭暴力法證據(jù)制度的特殊性和作用11-15
- (一)反家庭暴力法證據(jù)制度的特殊性11-13
- (二)反家庭暴力法證據(jù)制度的作用13-15
- 二、反家庭暴力法證據(jù)制度存在的問題15-20
- (一)證據(jù)的證明標準過高15-16
- (二)證據(jù)規(guī)則缺少可操作性16-18
- (三)可以采信的證據(jù)種類少18-20
- 三、反家庭暴力法證據(jù)制度存在問題的原因20-24
- (一)家庭屬于個人私密空間20-21
- (二)反家庭暴力法證據(jù)規(guī)則沒有形成完整制度21-22
- (三)司法機關對家庭暴力的干預態(tài)度消極22-24
- 四、反家庭暴力法證據(jù)制度的完善24-37
- (一)完善舉證責任分配制度24-26
- (二)降低證明標準26-34
- (三)合理拓展證據(jù)類型34-37
- 結論37-38
- 參考文獻38-40
- 作者簡介及科研成果40-41
- 致謝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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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313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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