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國成立六十年來的婚姻法學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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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 3 月 學 術 交 流 M a r . , 2010 總第 192 期 第 3期 A c a d e m i c E x c h a n g e S e r i a l N o . 192 N o . 3
新中國成立六十年來的婚姻法學研究
朱紅霞
( 蘇州大學 法 學院 , 江蘇 蘇州 215006) [ 摘 要 ] 建國 60 年來 , 我國婚姻法學的發(fā)展大致可以分為兩個階段 : 第一階段初 步確立及停 滯期 。 這一時期 , 我國婚姻法學研究才剛剛起步 , 因此成 果多以介紹 和宣傳普及 為主 , 研究性成果 較少 。 第二階段為發(fā)展繁榮期 。 這一時期 , 婚姻法學研究取得 了長足的進 步 , 主 要表現(xiàn)為 : 研究隊 伍的日益 壯大和眾 多學術團體 的建立 , 大量教 材 、專 著的問世 , 學術刊 物的發(fā)行 、理論陣 地的擴展 以及學科體系的建立完善和 學術研究的深入開展 。 60 年 來 , 婚姻法 學研究所 關注的 焦點問 題是 : 社會主義國家婚姻基礎 、夫妻財產(chǎn)制 、事實婚姻 、法定離婚條件等 。 [ 關鍵詞 ] 新中國 ; 六十年 ; 婚姻法學 ; 研究史 [ 中圖分類號 ] D923. 9 [ 文獻標識碼 ] A [ 文章編號 ] 1000 -8284( 2010) 03 -0049 -04 婚姻是家庭和 社會得以發(fā)展和延續(xù)的根本 。 婚姻的 現(xiàn)狀往往可以反映出一 個社會 的文化 與價值 觀念 。 而作 為婚姻關系的 約束 和保 障的 婚姻 法 , 則又 從制 度的 角度 折射出 社會 在 婚姻 問 題 上的 主 流文 化 與 價值 。 當 代中 國 , 伴隨 著中 國法 制現(xiàn)代 化的 不斷前 進 , 婚姻 法的研 究 、 制定和規(guī)范也逐步發(fā) 展 。 新 中國成立 60 年 來兩部 《婚姻 法 》 的發(fā)展過程向我們深刻地揭示 了 , 法 治是規(guī)范 和處理 婚姻問題的一種有效方 式 。 在我 們建設有 中國特 色社會 主義的進程中 , 黨和政府一貫 十分重 視婚姻 的法治 問題 , 下面我們對 60 年 來中 國婚 姻法 制的 變遷 和研 究做 一下 簡單的回顧和梳理 。 要組織 力 量 起草 新 婚 姻 法 , 建 立新 民 主 主 義 的 婚 姻 制 度 ! [ 1 ] 會 后 即成 立了 婚 姻法 起草 小 組 , 由鄧 穎 超主 持 。 經(jīng)反復討論 、修改后 , 于 1950 年 5 月 1 日 正式 發(fā)布 實施 。 這是我國第一 部具 有基 本法 性質 的民 事法 律 , 初步 奠定 了當代中國婚姻 法學框架的基礎 。 1950 年的 《婚姻 法 》重 點是反 對封建 的婚 姻家 庭制 。 第一條內容是 : “廢除包辦強 迫 、男尊 女卑 、漠視子 女利益 的封 建主 義婚 姻家庭 制度 , 實 行男女 平等 , 一 夫一妻 , 男 女權利平等 , 保護 婦女 和子 女合 法利 益的 新民 主主 義婚 姻制度 !边@一條體現(xiàn)了 1950 年婚姻 法的基 本精神 , 符合 當 時 社 會 實 際 情 況 。 巫 昌 禎 (1989 )曾 將 此 階 段 ( 1950— — — 1966) 的婚姻法學研究歸 納為三個方 面 : “一是 抨擊以包辦強迫 、男尊女卑 、漠視 子女利益 為特征 的封建 主義婚姻家庭制 度及其賴以支撐 的綱常禮 教等價 值觀念 和理論體系 ; 二是 揭露 資本 主義 社公 婚姻 家庭 制度 的虛 偽性 , 批駁資產(chǎn)階級婚姻家庭 價值觀 , 引導 社會抵 制資產(chǎn) 階級婚姻家庭 思想 意識 的侵 蝕 ; 三是 傳播 馬克 思主 義的 婚姻家庭理論 , 宣 傳社 會主 義婚 姻家 庭制 度的 內容 及其 進步性 , 為 婚 姻 法 的 貫 徹 執(zhí) 行 提供 理 論 依 據(jù) 和 輿 論 導 向 ! [ 2 ] 此一時期是 我國 婚姻 法學 的起 步階 段 , 因 此其 成果 多以介紹 和宣 傳普 及為 主 , 研究 性作 品較 少 。 一方 面介 紹和翻譯東歐 、前蘇聯(lián)等國的 婚姻家 庭類的 專著 、教材和 文章 , 等 ; 另 方 面國 內 出 版印 發(fā) 了很 多 有關 婚 姻 法 的教 材 、著作和宣 傳讀 物 。 還有 許多 具有 領導 干部 身份 的學 者也對婚姻法進 行了很多宣傳性論述 。 以 《人民日 報 》為
一 、 婚姻法學的形成和發(fā)展
建國 60 年以來 , 我國 一共制 定了 兩部 《婚姻 法 》, 分 別是 1950 年版 、 1980年 版 、 2001 年對 1980 的婚 姻法進行 了修正 。 婚姻 法學 的形 成和 發(fā)展 , 與 婚姻 法律 制度 的建 設是緊密相關的 。 如果 以 30 年為一 個研究 周期的話 , 我 國婚姻法學的發(fā)展大 致可以分為兩個階段 。 ( 一) 當代 中 國婚 姻法 學 框架 的初 步 確 立及 停 滯期 ( 1949— — — 1978) 1948 年 9 月 , 解放戰(zhàn)爭進 入了全面戰(zhàn) 略反攻階 段 , 中 央婦委為迎接新中 國的 成立 , 進一 步做 好婦女 工作 , 于 9 月 20 日召開了 一次 解放 區(qū)婦 女工 作會 議 。 會 議期 間劉 少奇同志 曾談 到 : “ 婚姻 問 題是 婦 女工 作 的 重要 組 成部 分 。 … …新中國即將成立 , 我 們這么 大的一 個國家 , 要有 一部統(tǒng)一的婚姻法 , 現(xiàn)在的時 機已經(jīng) 成熟了 , 你們 現(xiàn)在就
[ 收稿日期 ] 2009 08 11
[ 作者簡介 ] 朱紅霞 ( 1962 ) , 女 , 江蘇蘇州人 , 講師 , 法學碩士 , 從事婚姻法學 、民事法學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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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的全國各大報刊 、等媒體 也大力 宣傳婚 姻法 , 對其基 本原則 、社會作 用等 方 面進 行了 普及 性宣 傳 。 同時 這一 時期還對人們普遍關 注的問題 , 進行了有益的探討 。 總之 , 此時期 ( 1950— — — 1966) 的中國婚 姻法學 是 “比 較幼稚和單純的 ” [ 3 ] 。 但我們的國家基本上 “從 制度的和 觀念兩方面完成 了婚姻 家庭 領域 里的 `廢 舊立新 ' 任 務 。 在舊有的 、封建主義的婚姻家 庭制度 逐步廢 除 、新 的社會 主義的婚姻家 庭制 度逐 步確 立的 過程 中 , 社會 主義 婚姻 家庭法學得以形 成和發(fā) 展 。 ” [ 4] 20 世紀 60 年 代中 期到十 一屆三中全會之間這 段時期 , 由于 “ 文革 ” 的沖擊和 破壞 , “ 法制建設 、法學研究停滯不 前 , 婚姻 家庭法 學的園 地上 , 也滿目瘡痍 , 一片荒蕪 ” 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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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家庭法 》 、巫昌禎主 編的 《婚姻 家庭 法案 例選編 》、劉素 萍主編的 《中國婚姻家庭法資料 》、張賢鈺主編的 《外國婚 姻家庭法參 考 資料 》) 全 部出 版 。 ” [ 9] 有 關婚 姻 家庭 的刊 物 , 從幾種猛 增到 幾十 種 。 法學 專業(yè) 性的 和綜 合性 的出 版社也有大規(guī) 模的 增長 , 進 一步 拓展 了婚 姻法 學的 理論 陣地 。 3. 學科體系的建立完善和學術研究的深 入 。 20 世紀 70 年代 末 , 婚 姻法學開 始從 “ 民事政策和 法律 ” 的課程中 分離出來 , 成 為各 法律 院系 的必 修獨 立課 程 。 正如 上文 所提到的 , 不少高校這時開始 招收法 律專業(yè) 的研究 生 , 而 其中一個重要的研究方 向就是 婚姻家 庭法學 。 很 多院校 為此方向的學生 “開設婚姻家庭法 專題研究 、中國 古代婚 制研究 、比較家庭法等必修課 程 ; 為法律專 業(yè)本科 生開設 比較家庭法和家 庭社會學等選修課程 。 ” [ 10 ] 學科體系的 建立和完善還體 現(xiàn)在教材 的建設 和完善 上 。 經(jīng)過多年 的努 力 , 婚姻 家庭 法學 的教 材建 設取 得了 不俗的成績 。 “ 其特 點有 三 : 一是 內容 上 、水平 上有 所充 實 , 有所提高 ; 二是成龍 配套 , 適合不 同層次 的學習 需要 ; 三是以教材為中 心編寫 、翻譯 了一大 批資料 , 單打 一的格 局已經(jīng)打破 , 系列化的教材建設已初具規(guī)模 。” [ 4 ] 這期間 , 學 術 研究 在 普 及 的基 礎 上 , 一 步 步 走 向深 入 。 特別是 1994 年后的 中國婚 姻法學 研究 , 逐漸 活躍起 來 。 開始打破學科界限 , 大大 擴張了 研究的 領域 , 相繼問 世了一批 較高 質 量 的著 作 。 比 如 , 宋 凱 楚 的 《違 法 婚姻 論 》 , 深刻地思考了婚姻的本質問題 ; 巫昌 禎等主編 的 《當 代中國婚姻家庭問題 》 和中國婚姻家庭 研究會編的 《當代 中國婚姻家庭 》都 不同 程度地 論述 了中國 婚姻 家庭 的基 本情況 , 并對中國 婚姻 家庭 法治 的制 度性 問題 提出 了一 些建議 ; 上世紀唯一一部婚姻 家庭法 制史專著 — — — 《中國 婚姻家庭制度史 》 ( 陶毅 、明欣合著 ) — — — 具有 相當高的學 術價值 ; 楊懷英等人的專著 《滇西南邊疆 少數(shù)民族 婚姻家 庭制度與法的研 究 》, 為中國 少數(shù)民族地 區(qū)的婚姻 家庭立 法 , 提供了一 定的 參考 依據(jù) ; 。 此外 , 還 有李 志 敏等 主編 的 《比較家庭法 》、李螲的 《性與法 》 、龍翼飛編 著的 《香港 家庭法 》 、陳小君等主編的 《海峽兩岸親屬法比較研 究 》等 都有相當高的學 術水準 。 總體 而言 , 這后 30 年的婚姻法 學取得了 令人矚目的 成就 。 雖然還存在著 “ 專業(yè)研究者勢 單力薄 , 高水 平的理 論著述為數(shù)不多 ”、“許 多教材雷 同 , 模式陳 舊 ”、“ 基礎理 論研究薄弱 , 學 科體 系不 夠健 全 ” [ 10 ] 等諸 多不 盡如 人意 的地方 , 但我們相信 , 隨著 改革的 發(fā)展和婚 姻法學 研究的 深入 , 婚姻法學必將取得更為輝煌的成績 。
。 “ 新中 國婚 姻家 庭法 學 … …
在被稱為 `文 化大 革 命 ' 的 十年 內 亂中 陷入 了 混亂 和停 。 ( 二) 婚姻法學的發(fā)展和繁榮階段 ( 1979— — — 2009) 黨的十一屆三中 全會給法制 建設和法 學研究 帶來了 春天 , 1979— — — 2009 年這 段時 期是 我國 婚姻 法 學重 振旗 鼓 、全面發(fā)展 、走向繁榮的時期 。 1980 年 9 月 10 日 , 國家頒布了第二部 《婚姻 法 》。 它 對 1950 年婚姻法的 基本原則 和一些規(guī)定 進行了重申 , 同 時又根據(jù)新時 期的 實際 需要 , 在 內容 上做 了修 改并 進行 了有益的補充 。 隨后 , 相繼出 臺了一 批配套 的規(guī)章 、法規(guī) 和司法解 釋 : 1985 年 , 公布 施 行 了 新 中 國 第 一部 《繼 承 法》; 1992 年 , 《婦女權 益保 障法 》頒 布實 施 ; 1994 年 又出 臺了 《母嬰保健法 》和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 》等 。 2001 年 4 月 28 日 , 第九屆人大常委會 第二十 一次會 議通過了 《中華 人民 共和 國婚 姻法 ( 修正 案 ) 》 。 此 次修 訂 , 針對 “ 社 會 上 反 映 強 烈 的 主 要 問 題 先 做 修 改 和 補 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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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盡量吸收行 之有 效的有 關行 政法規(guī) 和司 法解 釋 ,
注重可操作性 [ 8] 。 法 制 的重 建 , 必 然帶 來 法 學 的發(fā) 展 。 隨著 1980 年 《婚姻法 》和現(xiàn)行 《婚姻法 》 的修改 、貫徹和落實 , 婚姻法學 的研究取得了很大的 進步 。 主 要表現(xiàn)在以下幾個方面 : 1. 婚姻法學研究隊伍的日益壯大和眾多學 術團體的 建立 。 70 年代末 80 年代初 , 逐 漸恢復了許多在 “文 革 ”中 被撤銷的法律院系 , 許多大學 也開始 新創(chuàng)辦 了法律系 , 婚 姻法學研究的隊伍迅 速得以壯大 ; 很 多高校 的法律 院系 、 專門的科研機 構招 收了 很多 婚姻 法學 方向 的研 究生 , 充 實了研究隊 伍 。 隨 著中 國婚 姻管 理研 究會 、中 國法 學會 婚姻法學研究 會 、中國 婚姻 家庭 研究 會等 全國 學術 團體 的成立 , 各省市也成立了為數(shù) 不少的 地方性 的學術 團體 。 它們的成立有力的推 動了中國婚姻法學的發(fā)展和繁榮 。 2. 大量教材 、專著等學 術刊 物的發(fā) 行及 理論 陣地的 擴展 。 這一 時期 出版 了大 量的 專著 、教 材 、論文 、資 料匯 編 、宣傳讀物 。 “ 國家 圖書 館收 藏的 1979 年以 后出 版的 論著和制作的音像制 品共 466 部 。 值得一提的是 , 截止到 1990 年 , 列 入國家教委 “ 七 · 五 ” 期間 文科教 材建 設規(guī)劃 的五個項目 ( 楊大文主 編的 《婚姻 法學 》、李志 敏主編 《比
二、 婚姻法學研究中的熱點問題
( 一) 社會主義國家的婚姻基礎 社會主義國 家的婚姻應以 什么為 基礎 ? 這個 問題自 上世紀 50 年代 開始 一直 爭論 年至 今 。 大 致可 以歸 納為 三種觀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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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愛情或單一基礎論 。 即婚姻的基礎是愛 情這一個 因素 。 其理由是 : ( 1) 我國目前已經(jīng) 實現(xiàn)了生產(chǎn) 資料公有 制 , 這既是以愛情為基礎婚姻 的前提 , 同時 也為其 提供了 必要的物質保障 。 ( 2) 恩 格斯曾 指出 : “ 結婚 的充 分自由 … …除了相互的 愛慕 以外 , 就 再也 不會 有 別的 動機 了 。 ” 這段論述指向 的對 象 , 指的 是由 社會 主義 到共 產(chǎn)主 義這 一整個過程 。 有的 人認 為它 僅指 社會 主義 , 理 解是 有所 偏差的 。 ( 3) 從制度上看 , 婚姻基礎 可以而且應 該只能有 一個 , 要求具有 唯一 性 。 這 就要 由我 國現(xiàn) 實生 活當 中實 際的婚姻狀 況 主流 來決 定 。 如今 社會 中 , 自由 結合 或經(jīng) 過他人介紹而 自愿 成立 的婚 姻 , 已經(jīng) 成為 當下 社會 婚姻 的主流和本質 。 2. 混合或并 列 基 礎 論 。 即 婚 姻 的 基 礎 不 僅 僅是 愛 情 , 物質也是婚 姻的 重要基 礎之 一 。 其理 由是 : ( 1) 目前 我國仍處在社 會主 義的 初級 階段 , 社 會當 中還 存在 私人 經(jīng)濟 , 人們在進行配偶選擇時 , 不 可能完全 祛除經(jīng) 濟因素 的考慮 。 ( 2) 我國的社會主義 脫胎于半殖 民地 、半封建社 會 , 還具有過渡的性質 。 因而 , 我 國的婚姻 家庭也 同樣具 有過渡的性質 。 結婚完全 以愛情 為基礎 , 就 目前來看 , 還 無法完全做到 。 ( 3) 雖然現(xiàn)在 占主導地位的 是自由 婚姻 , 但是自由婚姻并不等同 于愛情 婚姻 。 有相 當一部 分的婚 姻是既考慮愛情又要 求物質的 。 3. 分層或立 體基 礎論 。 愛情 是 婚姻 的基 礎 , 物 質又 是愛情的基 礎 。 其理 由 : ( 1) 愛 情作 為一 種意識 活動 , 作 為男女兩 性之 間相 互 愛慕 的 一種 感 情 , 隸 屬于 “ 上 層建 筑 ” 范疇 。 ( 2) 愛情既然 是一 種意識 , 就 難免 受當 時社會 物質條件的影響 , 受當時道德 、政治 、文化等因素的制約 。 ( 二) 夫妻財產(chǎn)制 1950 年婚姻法以一般 共同制 取代了 “ 財產(chǎn)吞 并制 ”。 從 1980 年新 《婚姻 法 》 起 , 采 用 所得 共同 制 , 現(xiàn) 行 《婚姻 法 》 更是細化了夫妻財產(chǎn)制 。 明確規(guī) 定了夫 妻共同 財產(chǎn) 、 約定財產(chǎn) , 并引入了個人特有財產(chǎn) 。 夫妻財 產(chǎn)制 的 研究 始 終是 婚 姻 家 庭法 學 研 究 的熱 點 。 討論主要集中在以下幾點 : 1. 夫妻共同財 產(chǎn)的 概念 和范 圍 。 我國 婚姻 法規(guī) 定 ,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 期間所得的 財產(chǎn) , 歸夫 妻共同 所有 。 即在婚姻關系 存續(xù) 期間 , 夫 妻一 方或 雙方 勞動 所得 的收 入和 其他 合法收 入 , 一方 或雙 方繼承 、受 贈的 財產(chǎn) , 都是 夫妻共同財產(chǎn) 。 對此 , 有人 支持 , 有人 反對 。 反對 者的意 見主要是對夫妻一方 在此期間繼 承或受贈 的財產(chǎn) 要區(qū)別 對待 。 在一般情況下 , 可作為 共同財 產(chǎn) , 如 果被繼 承人或 贈與人明確表 示只 由一 方繼 承或 只贈 與一 方時 , 則 不屬 于共同財產(chǎn)的范圍 。 理由是 , “繼 承和受贈 的財產(chǎn) 是基于 財產(chǎn)受領人與 被繼 承人 或贈 與人 的特 殊關 系 , 與他 方無 關 。 再說 , 被繼承 人指 明由 一方 繼承 或贈 與人 申明 只贈 與一方 。 這 都 是財 產(chǎn) 所 有人 處 分自 己 財產(chǎn) 的 意 志 和行 為 。 這種意思 表示 應受 到尊 重 , 這種 行為 應得 到法 律保 護 。 如果硬把夫妻一方繼 承或受 贈的財產(chǎn) 不加區(qū) 別地規(guī)
定為共同財產(chǎn) , 這不僅違背財 產(chǎn)所有 人的意 愿 , 而 且還可 能引起糾紛 ! [ 11 ] 2. 約定財產(chǎn)制的地位 。 我國婚姻 法所確立的 是以共 同財產(chǎn)制 為主 , 以 約定 財產(chǎn) 制為 輔的 夫妻 財產(chǎn) 制度 。 如 何對待約 定財 產(chǎn)制 , 曾 發(fā)生 過爭 論 。 反對 者認 為夫 妻是 共同生活的伴侶 , 在財產(chǎn)上 應相互 依靠 , 不分 你我 。 但就 目前的社會實 踐來 看 , 尤其 是隨 著改 革開 放的 進一 步深 化 , 加上涉外 、涉港 、涉澳等婚 姻增多 的復雜 情況 , 以約定 財產(chǎn)制 為補 充 是十 分 必 要的 。 目 前 , 學 者 們 一致 認 為 , “ 現(xiàn)行婚姻法對夫 妻約 定財產(chǎn) 制的 規(guī)定尚 無具 體可 操作 性的條款 , 為適應 商品 經(jīng)濟 社會 中人 們處 理夫 妻財 產(chǎn)關 系的各種不同需 求 , 必須充分發(fā)揮約定財產(chǎn)制的優(yōu) 勢 , 提 高其法律地位 。” [ 12 ] 此外 , 夫妻個人財產(chǎn)的劃 分 、夫妻財產(chǎn) 登記制 度的確 立 、約定財產(chǎn)制的 具體 規(guī)則 以及 財產(chǎn) 制方 式的 選擇 等問 題 , 都是研究的熱點 。 ( 三) 關于事實婚姻 現(xiàn)行婚姻法 規(guī)定 , 結婚條 件包括 兩方面 內容 , 一是實 質條件 , 即雙方自愿 , 達到 法定婚 齡 , 一夫一 妻 , 不 是直系 血親和三 代以 內旁 系血 親 , 不患 有不 應結 婚的 疾病 。 二 是形式條 件 , 就 是 要到 婚 姻登 記 機 關登 記 , 領 到 結 婚證 后 , 夫妻法律 關系 才正 式成 立 。 事實 婚姻 是相 對于 法律 婚姻而言的 , 針對 它的 認定 和法 律效 力一 直以 來爭 論不 休。 1. 事實婚姻的認定 。 主要為兩種觀點 : ( 1) 事實婚姻 是指無配偶的男 女 , 未經(jīng)結婚 登記 , 即以夫 妻關系 同居生 活 , 群眾也認為是夫妻的一種婚姻 。 (2) 有配 偶的男女形 成上述關系也構成事實 婚姻 。 主 張前一種 意見的 人認為 如果當事人一方 或雙方有配偶 , 那就不是事實婚姻 , 而是 事實重婚 了 。 主張 后一 種意 見的 人認 為 , 如果 有配 偶的 人與他人公開 以夫 妻名 義同 居生 活不 構成 事實 婚姻 , 那 么如何構成事實 重婚 。 2. 事實婚姻的法律效力 。 有三種觀點 : ( 1) 不承認主 義 , 即法律上 不承 認事 實婚 姻的 效力 。 認 為男 女未 經(jīng)法 定程序的結合 為無 效婚 姻 。 (2) 承認 主義 , 即 承認 事實 婚姻的 法律 效 力 。 認 為 男女 之 間的 這 種結 合 為 有 效婚 姻。 ( 3) 限制承認 主義 , 認 為這類 “ 婚姻 ”形 成的 歷史原 因和現(xiàn)實原因復 雜 , 不能一 概而論 , 要 區(qū)別對 待 。 符合結 婚條件并且雙 方均 為善 意的 要予 以承 認 ; 不符 合結 婚條 件的 , 不論其主觀是善意還是 惡意的 , 一律 不承認 其婚姻 效力 。 目前 , 我國婚姻法主要 實行限 制承認 主義的 態(tài)度 。 實踐證明 , 此觀點 更有 利于 保護 婦女 和兒 童的 合法 權益 以及維護婚姻家 庭關系的穩(wěn)定 。 ( 四) 法定離婚條件 早在 20 世紀 50 年代 , 就對離婚的 法定條件展開了激 烈的爭論 , 主要是以 韓幽桐 為代 表的 “感 情論 ” 與 以劉云 祥為代表的 “ 理由論 ”之 間的 交鋒 。 到 了 80 年 , 新 《婚姻 法 》 明確 規(guī)定 : “ 如感 情 確 已 破 裂 , 調 解 無 效 , 應 準予 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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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 !爆F(xiàn)行 《婚姻法 》完善 了離 婚標準 , 明 確規(guī) 定了 5 種情 形經(jīng)調解無效的 , 應當認定為 “感 情確已破裂 ”, 應準于離 婚 。 但很多學 者就 “ 感情 破裂 ” 作為 離婚 條件 是否妥 當 , 進行了爭論 。 主要有肯定和否 定兩種意見 。 肯定者認為 , 以夫妻感情 是否破 裂為離 婚條件 , 是合 適的 。 即使一方理由不正 當 , 如夫妻 感情確 已破裂 , 也應 準予離婚 。 其理由是 : 1.此規(guī)定符合婚姻的本質 , 符合馬 克 思對離 婚要 件的論 述 , 符合 有 、無愛情 是決 定婚姻 存 、 廢的前提這一論述 。 2. 符合離婚自由原 則 。 3.堅持以感 情破裂為條件 , 是我國審判實踐經(jīng)驗的總結 。 反對者的意見主 要是 : 1. 在社會 主義初 級階段 , 愛情 不是婚姻的唯一基礎 , 人們在 選擇配 偶時 , 往往還 要考慮 對方 的經(jīng) 濟條件 、社 會地 位 、職業(yè)等 因素 , 因 而離 婚也不 能單純的以 有無 愛情 來決 定 。 2. 婚姻 關系 具有 多元 性 , 涉及到社會 、家庭 、個人 等方方面 面 , 不具有 愛情一 元性 。 3. 對馬克思的婚姻觀有 誤解 。 馬 克思等人 的婚姻 觀只具 有倫理學意 義 , 不能 簡 單的 照搬 。 因 而反 對者 提出 以下 建議 : 1. 主張感情義務相結合 , 不 能單純的 只根據(jù) 感情來 判斷 , 要全面考慮雙方 、子女和 社會的 利益 。 2. 感 情和理 由辯證統(tǒng)一 , 要有充分的理由 來證明 感情確 已破裂 , 不能 只憑主觀判斷 。 3. 將 “ 感情破裂 ” 改為 “婚 姻破裂 ”或 “婚 姻關系破裂 ” 。 這不是玩文字游戲 , 而是這 樣一方 面符合 世界離婚立法 的發(fā) 展趨 勢 , 另一 方面 也符 合社 會主 義初 級階段的婚姻基礎不 僅僅是愛情這一 客觀實際 , 畢 竟 “婚 姻是作為男女 兩性 精神 生活 、性 生活 與物 質生 活的 共同 體而存在的 , 感情交流只是夫妻精神生活的內容 ” [ 3] 。 此外 , 婚姻法同 民法 之間 的關 系 、夫 妻忠 實 義務 、離 婚損害賠償 、法定 繼承 人的 范圍 和順 序等 問題 都是 婚姻 法學中的熱 點 和重 點 , 都曾 引起 過激 烈的 討論 。 限 于篇 幅 , 我們只擇取以上四點來論述 , 其他將另文撰出 。
訟法 、國籍法等作出相關的規(guī) 定 , 由此在法 律調整 和立法 技術上造成的不 便之處是 顯而易 見的 ! 因此 , 對 親屬關 系要從法律上作 出系統(tǒng)的 、一般性的規(guī)定 。 ( 三) 完善監(jiān)護制度 。 其中包括完善未 成年監(jiān) 護制度 和完善成年監(jiān)護 制度 。 應對監(jiān) 護人的資 格 、職責和 費用 , 監(jiān)護權的中止和 喪失 , 監(jiān)護關 系的終 止 、監(jiān) 護監(jiān)督 人的職 責等問題 , 作出 相關 規(guī)定 。 ( 四) 完善夫 妻財 產(chǎn)法律 制度 ( 1) 增加夫妻財產(chǎn) 制的一般性規(guī)定 , 進一步完 善法定財產(chǎn) 制 、約定財產(chǎn)制 ( 2) 增補 夫妻 財產(chǎn) 補償請 求權 制度 : 夫妻 婚前財產(chǎn)屬于個 人所有 。 但如夫妻以個人財產(chǎn) 承擔了夫 妻共同財產(chǎn)應 當承 擔的 財產(chǎn) 義務 的一 方 , 有權 請求 以夫 妻共同財產(chǎn)予 以補 償 ; 用夫 妻共 同財 產(chǎn)償 還夫 妻一 方個 人債務的 , 另一方亦有權請求 負債一 方以個 人財產(chǎn) 補償 。 ( 3) 增設非常 法定財 產(chǎn)制 : 在 婚姻 期間 , 夫妻 一方 實施家 庭暴力 、虐待 、遺棄夫 妻他方 等重 大過錯 行為 的 , 或故意 毀損 、隱 藏 、轉移 夫妻共 同財 產(chǎn)的 , 或 偽造夫 妻共 同債務 的 , 無過錯配偶可以向法院提 出申請 , 請求 人民法 院宣告 實行夫妻分別財 產(chǎn)制度 。 此外 , 還應對夫 妻人 身關 系制 度 、離 婚標 準 制度 、父 母子女制度 、祖孫和兄弟姐妹 制度 、夫妻扶 養(yǎng)制度 等諸多 方面加以 充實 和完 善 。 同時 , 還 要在 馬克 思主 義基 本方 法論 的指 導下 , 更新 研究 方法 , 容 納新思 想 , 加強 理論建 設 , 提高理論修養(yǎng) , 以強化 婚姻法學的理論研究 。
[ 參 考 文 獻 ] [ 1] 黃傳會 . 新中 國第一部 婚姻法的 誕生 ( 上) [J ]. 中國人大 , 2007, ( 3) . [ 2] 巫昌禎 . 家庭法學四十年 [ C ]. 中國法學四十 年 [ A ]. 上海 : 上海人民出版社 , 1989. [ 3] 馬憶南 . 二 十 世紀 之 中 國婚 姻 家 庭法 學 [ J ]. 中 外 法學 , 1998, ( 2) . [ 4] 巫昌 禎 . 中 國 婚姻 家庭 法學 四十 年 ( 上) [ J ]. 政法 論壇 , 1989, ( 4) . [ 6] 楊大文 、馬憶南 . 新中國婚姻家庭法學的發(fā)展及我們的思考 [J ]. 民商法學 , 1999, ( 2) . [ 7] 巫昌禎 . 我與婚姻法 [ M ]. 北京 : 法律出版社 , 2001: 5. [ 8] 全國人大常委 會法 制工作 委員會 民法室 . 《中華人 民共和 國婚姻 法 》 修 改 立 法 資 料 選 . [ M] .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01: 5. [ 9] 張學軍 . 婚姻法學研究三十年 [ J ]. 法學雜志 , 2009, ( 2) . [ 10] 楊大文 , 馬憶南 . 新中國婚姻 家庭法學 的發(fā)展及 我們的思 考[ J ]. 中國法學 , 1998, ( 6) . [ 11] 巫昌禎 . 中國婚 姻家 庭法 學四十 年 ( 下) [J ]. 政 法論壇 , 1989, ( 4) . [ 12] 馬憶南 . 婚姻法學研究綜述 [ J ]. 中國法學 , 1993, ( 6) . [ 13] 夏吟蘭 .21 世紀中國婚姻法學展望 [ J ]. 法商研究 中南 政法學院學報 , 1999, ( 4) .
三 、 婚姻法學研究的完善與展望回顧
60 年來中國婚 姻法 學走過 的歷 程 , 我們不 僅要 看到 成績 , 更應看到今后所面臨的挑 戰(zhàn) 。 這挑戰(zhàn) “不僅 來自于 學科內部的理論發(fā)展 , 更來自 于科學 技術的 發(fā)展 、不同學 科的交叉共融對婚姻家 庭法學 的挑戰(zhàn) 。 我 們要抓 住機遇 迎接挑戰(zhàn) , 完善婚姻家庭法制 , 強 化婚姻家 庭法學 理論研 究 , 關注新世紀婚姻家庭新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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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完善結婚 制度 。 補 充相應 的結 婚實 質要 件 , 并進 行嚴格審 查 ; 應 將 結婚 的 登記 程 序上 升 為 法律 , 以 便管 理 、宣傳和執(zhí)行 ; 雖然現(xiàn)行 《婚姻法 》 增設了無效 婚姻和可 撤銷 婚姻 制度 , 但我 們應 加強 審查 , 以嚴 格結 婚條件 ; 禁 止 一方以 欺詐 的手段 騙取 結婚證 ; 堅 決遏 制重 婚 、納 妾 、 包二奶 、養(yǎng)情婦 ( 夫) 等違反一夫一妻制的丑惡行為 。 2. 對親屬關系 作出規(guī) 定 。 “ 目前與 親屬 相關 的法律 效力由我國民法通則 、繼承 法 、刑 法 、民事訴 訟法 、刑事訴
〔責任編輯 : 張 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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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關鍵詞:新中國成立六十年來的婚姻法學研究,由筆耕文化傳播整理發(fā)布。
本文編號:136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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