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SCM協(xié)定》下“公共機構”認定
本文關鍵詞:論《SCM協(xié)定》下“公共機構”認定
【摘要】:自從我國加入WTO后,特別是近幾年,許多國家紛紛發(fā)起針對我國的反補貼調查,嚴重削弱了我國在國際貿易市場的競爭優(yōu)勢。“公共機構”的認定是確定補貼存在的前提,因此在反補貼調查中,如何判斷某一實體是否為“公共機構”就顯得尤其重要,但由于各國立法和WTO法律規(guī)則并沒有給出一個明確的關于“公共機構”的定義,至今在判例實踐領域,WTO成員的操作標準仍存在很大差異。2011年,“中美雙反案”WTO上訴機構裁決報告正式公布,專家組提出的“公共機構政府控制論”遭到上訴機構的否定,而中方的觀點在結論上獲得肯定。 但是在欣喜之中,我們仍應該保持清醒的頭腦和警惕的心思,要能夠看出上訴機構的裁決報告中的相關法律判斷,其實存在重大法律隱患,如果我們輕視這些法律隱患,那么就會加大我國國有企業(yè)和銀行在日后的國際爭端中被認定為“公共機構”的可能性。本文以“反補貼規(guī)則中‘公共機構’認定”為題,闡述和探討WTO及主要貿易國家和地區(qū)對公共機構的認定。本文通過研究DS437、DS379案和WTO以往類似案例,探討和對比世界上主要發(fā)達國家,如加拿大、美國和歐盟等國家和地區(qū)對“公共機構”認定的操作標準和程序,分析和梳理出兩個最為典型的分析方法,如“政府控制法”和“政府職能法”,專家組在D379案便是采用前一種方法認定公共機構,而上訴機構則適用后一種方法;美國沒有一成不變的認定方法,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不同案例適用的方法也不一樣,典型的方法有“股權大多數(shù)分析法”、“五要素分析法”等;文章末尾在整合這些認定標準的基礎上,總結經(jīng)驗,提出自己的建議,希望能為我國提高自身論辯水平,積極主動應訴等方面盡自己綿薄之力。與此同時,得出結論,中國出口產(chǎn)品之所以頻繁遭遇反補貼調查,原因在于某些發(fā)達國家在沒有充足證據(jù)的前提下,不顧公平貿易原則,就以嚴苛的標準認定公共機構,進而貿然對我國發(fā)起反補貼調查。對此,我國不應該一味沉默忍讓,而是要及時表明態(tài)度,積極主動應訴,努力改變在反補貼調查中國有企業(yè)和銀行面臨的困境,并呼吁國際社會在認定公共機構時采取更為寬松的標準。本文開篇第一章,筆者先介紹最新案例DS473案,然后從DS379案例出發(fā),分別闡述了中國、美國、專家組及上訴機構對“公共機構”認定的看法,并整合各方觀點及分析得出自己的想法;第二章主要比較WTO關于“公共機構”的主要兩種認定標準,“政府控制分析法”和“政府職能分析法”,并對這種兩種標準展開仔細的闡述與剖釋;第三章對比分析美國、加拿大和歐盟等主要發(fā)達國家與地區(qū)采取的公共機構認定標準和具體認定方式、程序等,探討這三個國家在具體案例的處理情況,并評析其做法,得出借鑒經(jīng)驗,為下文提出具體建議埋下伏筆;第四章中,筆者歸納與總結我國從DS379案獲得的經(jīng)驗與教訓,并指出我國在相關方面的不足之處,最后就日后如何提高我國應訴能力和促進我國經(jīng)濟貿易發(fā)展提出自己的建議。國際貿易復雜多變,各國情況參差不齊,國際社會很難在短時間內對于“公共機構”的認定取得一致的看法,但這并不影響我們積極主動去關注和解決這個問題。希望在探討WTO及相關案例和總結主要國家做法經(jīng)驗的基礎上,本文能夠提出有益的建議,幫助我國國有企業(yè)和國有銀行走出困境,邁向世界,推動我國外貿經(jīng)濟健康有序的發(fā)展。
【關鍵詞】:公共機構 反補貼 國有企業(yè)
【學位授予單位】:華東政法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6
【分類號】:D996
【目錄】:
- 摘要2-4
- abstract4-9
- 引言9-13
- 一、問題的提出9
- 二、研究價值及意義9-10
- 三、文獻綜述10-11
- 四、主要研究方法11
- 五、論文結構11-12
- 六、論文主要創(chuàng)新及不足12-13
- 第一章 “公共機構”的認定爭議13-24
- 第一節(jié) DS437案13-15
- 一、DS437案情13-14
- 二、評析14-15
- 第二節(jié) DS379案15-24
- 一、案情簡介15-16
- 二、中美雙方爭議16-20
- 三、專家組對“公共機構”的認定標準及理解20
- 四、上訴機構對“公共機構”的認定標準及理解20-22
- 五、案件評析22-24
- 第二章 WTO中關于“公共機構”認定標準比較24-32
- 第一節(jié) 政府控制標準24-28
- 一、政府控制標準的提出24
- 二、政府控制標準的內容24-26
- 三、政府控制標準的論證過程26-28
- 四、政府控制標準的適用28
- 第二節(jié) 政府職能標準28-32
- 一、政府職能標準的提出28-30
- 二、政府職能標準的內容30
- 三、政府職能標準論證的過程30-31
- 四、政府職能標準的適用31-32
- 第三章 主要國家與地區(qū)反補貼法對“公共機構”的認定標準與實踐32-42
- 第一節(jié) 美國反補貼法對“公共機構”的認定標準與實踐32-35
- 一、美國反補貼法對“公共機構”的規(guī)定32
- 二、傳統(tǒng)的實踐分析方法32-33
- 三、“五要素分析法”33-34
- 四、美國商務部認定公共機構的實體標準與程序標準34-35
- 第二節(jié) 加拿大反補貼法對“公共機構”的認定標準與實踐35-38
- 一、加拿大《特別進口措施法》對“政府”的規(guī)定36
- 二、加拿大對“公共機構”的認定實踐——政府控制分析法36-38
- 第三節(jié) 歐盟反補貼法對“公共機構”的認定標準與實踐38-42
- 一、歐盟對“公共機構”的認定標準——由“三要素”過渡到“政府控制分析法”38
- 二、歐盟對“公共機構”的認定實踐及其分析38-42
- 第四章 我國在DS379案中的教訓與啟示42-48
- 第一節(jié) 我國在DS379案中的教訓42-43
- 第二節(jié) 我國的應對策略43-48
- 結語48-50
- 參考文獻50-53
- 在讀期間發(fā)表的學術論文與研究成果53-54
- 致謝5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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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956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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