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商事仲裁中臨時性保全措施問題研究
發(fā)布時間:2017-09-19 06:48
本文關鍵詞:國際商事仲裁中臨時性保全措施問題研究
更多相關文章: 臨時性保全措施 自由選擇模式 法院附屬模式 部分裁決 臨時命令
【摘要】:臨時性保全措施是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仲裁裁決的權威性與執(zhí)行力的必要手段之一。其并不直接解決案件的實體爭議,而是為了避免損失和不利影響的產生,維持仲裁程序的順利進行以及保障仲裁裁決的有效執(zhí)行而進行的一系列措施。然而,臨時性保全措施脫胎于訴訟中對當事人權利的臨時救濟制度,至今依然存在著大量立法上的空白與實踐中需要解決的矛盾。 本文將就國際商事仲裁中臨時性保全措施的概念分類進行概述,并在管轄權歸屬,,適用要件,承認和執(zhí)行等三個方面進行具體的論述和探討,以圖基于我國的立法現狀,給出一個改進這一制度的立法建議。 具體而言,筆者將緊緊圍繞臨時性保全措施的緊迫性和臨時性兩個特征,首先論證除“證據保全”和“財產保全”之外,我國立法最新確認的“行為保全”是否也屬于臨時性保全措施的必要組成部分。其次,對臨時性保全措施的兩種平行管轄模式“自由選擇”模式與“法院附屬”模式進行比較,說明何種方式更加適合仲裁的發(fā)展趨勢。再次,對臨時性保全措施的適用要件進行分析,指出現行立法學說存在的缺陷與不足。最后,分析臨時性保全措施以“部分裁決”或“臨時命令”形式發(fā)布何者更利于國際上承認與執(zhí)行,并對措施濫用問題提出解決建議。
【關鍵詞】:臨時性保全措施 自由選擇模式 法院附屬模式 部分裁決 臨時命令
【學位授予單位】:外交學院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4
【分類號】:D997.4
【目錄】:
- 摘要2-3
- Abstract3-5
- 引言5-6
- 一、國際商事仲裁中臨時性保全措施的概念和分類6-13
- (一)概念6-7
- (二)法源7-8
- (三)分類8-10
- (四)對我國“行為保全”立法的評價10-13
- 1、我國立法現狀10
- 2、現行立法存在的不足10-11
- 3、對未來仲裁立法的思考11-13
- 二、國際商事仲裁中臨時性保全措施的管轄權13-21
- (一)管轄權的定義13-14
- (二)管轄權的分配14-19
- 1、管轄權分配模式概述14-15
- 2、從實證角度比較自由選擇模式與法院附屬模式15-16
- 3、從理論角度比較自由選擇模式與法院附屬模式16-17
- 4、緊急仲裁員制度對仲裁前臨時性保全措施的改進17-18
- 5、平行管轄對我國立法的借鑒意義18-19
- (三)管轄權的來源19-21
- 1、仲裁庭的管轄權來源19-20
- 2、法院的管轄權來源20-21
- 三、國際商事仲裁中臨時性保全措施的適用要件21-25
- (一)要件概述21
- (二)實體要件21-22
- (三)程序要件22-23
- (四)對我國立法的思考23-25
- 四、國際商事仲裁中臨時性保全措施的承認與執(zhí)行25-30
- (一)執(zhí)行管轄權與執(zhí)行模式概述25-26
- (二)部分裁決或臨時裁決模式26-27
- (三)命令或指令模式27-28
- (四)對我國立法的借鑒28-30
- 結論30-32
- 參考文獻32-35
- 致謝35-36
- 附件36
【參考文獻】
中國期刊全文數據庫 前2條
1 郭樹理;民商事仲裁制度:政治國家對市民社會之妥協[J];學術界;2000年06期
2 趙秀文;論國際商事仲裁中臨時性保全措施的發(fā)布與實施(上)[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2年03期
本文編號:880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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