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國際人格的演進——從《馬斯特里赫特條約》到《里斯本條約》
發(fā)布時間:2017-07-29 13:20
本文關鍵詞:歐盟國際人格的演進——從《馬斯特里赫特條約》到《里斯本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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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從《馬斯特里赫特條約》到《尼斯條約》,雖然歐洲聯(lián)盟的法律人格從無到有,法律能力也不斷增強,但歷次條約并沒有明確規(guī)定歐盟法律人格,也沒有對歐盟在國際條約締約權、經濟制裁、外交承認與代表領域的權能范圍做出明確規(guī)定!独锼贡緱l約》第47條明確賦予歐盟法律人格,結束了歐盟從《馬斯特里赫特條約》到《尼斯條約》以來"身份不明"的歷史。條約其他有關條款也從國際條約締約權、經濟制裁、參與國際組織的能力、外交承認和代表,以及國際責任五方面對歐盟法律人格做出具體規(guī)定。自此,歐盟對外將"以一個聲音說話",歐盟的對外行動將更有效、更透明、更民主,歐盟在國際舞臺上的行動將更具一致性和影響力。但《里斯本條約》在歐盟法律人格的規(guī)定上還存在有待完善之處,如國際責任的規(guī)定不夠徹底,共同外交與安全政策領域權能不夠明確,歐盟內部機構職能劃分不夠清楚等。
【作者單位】: 武漢大學政治與公共管理學院國際關系學系;
【關鍵詞】: 地區(qū)與國別政治 歐盟 國際法律人格 國際責任 歐盟共同外交與安全政策
【分類號】:D99
【正文快照】: 作為一個區(qū)域性組織,歐洲聯(lián)盟涉及經濟、政治、安全、軍事等諸多方面,堪稱區(qū)域性組織發(fā)展的典型。歐盟是依照1992年簽署的《馬斯特里赫特條約》(《歐洲聯(lián)盟條約》)成立的,此后,規(guī)范歐盟的條約先后經過《阿姆斯特丹條約》和《尼斯條約》兩次修訂,每一次修訂都促進了歐盟的一體,
本文編號:589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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