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仲裁案”裁決的法律缺陷
本文關(guān)鍵詞:“南海仲裁案”裁決的法律缺陷
【摘要】:門薩仲裁庭在實現(xiàn)仲裁過程與裁決的公正方面做了一些努力,但依然存在明顯的法律缺陷:在中菲之間沒有窮盡談判解決南海爭端手段的情況下,輕易地接受菲律賓的仲裁請求;沒有執(zhí)行審慎原則與公平原則,在較短的時間內(nèi)做出了一邊倒的裁決,明顯帶有懲罰中國的味道;對南沙主要島嶼法律地位的裁決違反了全球沿海國與海島國的普遍意愿,對太平島法律地位的裁決缺乏說服力;就中國在南海的歷史性權(quán)利進行裁決時把《公約》等同于海洋法,違背了國際法的基本邏輯;裁決還限制了國際法發(fā)展的可能性。這些重大缺陷凸顯了一點:仲裁結(jié)果不能體現(xiàn)國際法學(xué)界與南海研究界的主流認知,因而其裁決難以被各國接受。
【作者單位】: 中國社會科學(xué)院世界經(jīng)濟與政治研究所;
【關(guān)鍵詞】: “南海仲裁案” 裁決 法律缺陷
【分類號】:D993.5
【正文快照】: 以門薩(Thomas A.Mensah)為庭長的臨時仲裁庭(以下簡稱門薩仲裁庭)對于菲律賓提請仲裁的15項訴求(submissions)是否具有管轄權(quán)(jurisdiction),中外存在不同的認知。中國官方與中國國際法學(xué)界(的大部分文章)認為仲裁庭沒有管轄權(quán),主要理由是:這個案件違背了仲裁的合意原則;菲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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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54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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