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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簽和約之后:和平解決山東懸案的國際法預案

發(fā)布時間:2024-06-01 10:23
  一般認為,1919年中國代表團在巴黎和會上拒絕簽署對德和約使得山東問題成為山東懸案,該問題直到1921年華盛頓會議召開期間中日在英美的調(diào)停下簽署《中日解決山東懸案條約及附約》才得以解決。事實上,在巴黎和會結束到華盛頓會議召開前,北洋政府的相關舉措對于順利解決山東問題起到了關鍵作用。北洋政府于外交部下特別成立和約研究會,深入分析了中日之間就山東問題的條約爭議,研討了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3種國際法預案,即提交國際聯(lián)盟討論、提請海牙法庭仲裁和選擇第三國調(diào)停。這些預案既符合國際國內(nèi)的實際形勢,又遵從國際法與國際組織的發(fā)展趨勢,使得山東問題向可控的、有利于中國的方向發(fā)展,是觀察一戰(zhàn)前后中國參與國際法秩序建構的不容忽視的內(nèi)部視角。

【文章頁數(shù)】:14 頁

【文章目錄】:
一 “二十一條”名與實的爭論
二 是否向國際聯(lián)盟提交討論
三 考慮向海牙法庭提請仲裁
四 最終選擇第三國進行調(diào)停
五 中國參與國際法秩序建構
六 結論



本文編號:3985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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