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特丹規(guī)則》下海運履約方責任問題研究
本文關鍵詞:《鹿特丹規(guī)則》下海運履約方責任問題研究,由筆耕文化傳播整理發(fā)布。
【摘要】:隨著《聯(lián)合國全程或者部分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公約》在鹿特丹的簽字生效,國際海上運輸進入了一個嶄新的階段,在《鹿特丹規(guī)則》之前有諸多的運輸國際公約。但是隨著時代的發(fā)展,海上運輸出現(xiàn)了越來越多的新情況,為了適應現(xiàn)在實踐對國際公約的調整需要,《鹿特丹規(guī)則》應運而生。其中海運履約方這一概念在《鹿特丹規(guī)則》中被提出,,海運履約方的概念解決了許多以往沒有能夠統(tǒng)一解決的問題,尤其是對港口經(jīng)營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做出了明確的規(guī)定。海運履約方概念的提出,讓我們對我國實際承運人的制度也做出了檢討。本文主要是對海運履約方的責任體系進行了研究,首先對它的概念做出了明確的界定,通過對海運履約方進行類型化分析,我們得出了對于不同類型的海運履約方的不同責任。公約在為海運履約方規(guī)定了責任的同時也為海運履約方規(guī)定了許多的免責情形,以達到海運履約方權利義務的相統(tǒng)一。其中在海運履約方責任體系中最為重要的就是是海運履約方同承運人之間的新型連帶責任,這種連帶責任成為了公約責任體系中的重要一部分,也是海運履約方問題的重中之重,本文通過價值分析方法、比較分析法和成本效益分析法對《鹿特丹規(guī)則》中對海運履約方責任體系的安排做出了合理性分析,我們得出海運履約方責任體系的規(guī)定是科學的,并且對于我國具有非常大的借鑒意義,我國在未來《海商法》的修改中應當當引入海運履約方的概念,并將它修改為適應我國國情的一種新概念。最后在我國港口業(yè)發(fā)展迅速的今天,通過公約對海運履約方的規(guī)定,對我港口經(jīng)營人的管理提出了一些自己的意見。
【關鍵詞】:海運履約方 承運人 責任體系 鹿特丹規(guī)則
【學位授予單位】:山東財經(jīng)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3
【分類號】:D996.19
【目錄】:
- 摘要5-7
- Abstract7-13
- 第1章 緒論13-24
- 1.1 文章研究的背景與意義13-14
- 1.2 理論意義和現(xiàn)實意義14-15
- 1.3 文獻綜述15-21
- 1.4 論文的研究方法與研究進路21-22
- 1.4.1 比較分析法21
- 1.4.2 文獻調查法21-22
- 1.4.3 價值分析法22
- 1.5 論文的創(chuàng)新點22-24
- 第2章 海運履約方的基本法律問題概述24-38
- 2.1 海運履約方的概念界定24-26
- 2.2 海運履約方的特征26-28
- 2.3 海運履約方與其他概念的比較28-30
- 2.3.1 海運履約方與實際承運人比較28-30
- 2.3.2 海運履約方與履約承運人、海上承運人比較30
- 2.4 海運履約方的類型化分析30-37
- 2.4.1 根據(jù)海運履約方與承運人的關系進行進行類型化分析31-36
- 2.4.2 根據(jù)其業(yè)務區(qū)域進行類型化分析36-37
- 小結37-38
- 第3章 海運履約方責任設計38-53
- 3.1 海運履約方的責任基礎38-40
- 3.2 海運履約方責任承擔的條件40-43
- 3.3 海運履約方責任分類43-47
- 3.3.1 受雇人責任規(guī)定43
- 3.3.2 海運履約方就貨物損壞、滅失承擔的責任43-45
- 3.3.3 海運履約方就貨物遲延所承擔的責任45-47
- 3.4 海運履約方的責任范圍以及免責抗辯47-52
- 3.4.1 海運履約方責任設定禁止47-48
- 3.4.2 海運履約方賠償數(shù)額限制48-49
- 3.4.3 海運履約方基于公約規(guī)定的免責49-50
- 3.4.4 海運履約方基于抗辯權的免責50-52
- 小結52-53
- 第4章 海運履約方與承運人責任關系研究53-70
- 4.1 海運履約方與承運人的新型連帶責任53-54
- 4.2 海運履約方與承運人的新型連帶責任特征分析54-57
- 4.2.1 海運履約方與承運人責任連帶的范圍54-56
- 4.2.2 海運履約方與承運人責任連帶的性質56-57
- 4.3 海運履約方與承運人新型連帶責任關系分析57-61
- 4.3.1 海運履約方與承運人連帶責任的外部關系58-60
- 4.3.2 海運履約方與承運人連帶責任的內部關系60-61
- 4.4 對承運人與海運履約方責任關系的多維度透析61-68
- 4.4.1 從法的價值角度分析61-63
- 4.4.2 從比較分析的角度分析63-65
- 4.4.3 從成本效益的角度分析65-68
- 小結68-70
- 第5章 海運履約方責任體系對我國的啟示70-78
- 5.1 實際承運人制度檢討70-72
- 5.2 完善我國相關制度的建議72-77
- 5.2.1 對于建立海運履約方制度的建議72-75
- 5.2.2 對我國港口經(jīng)營人的建議75-77
- 小結77-78
- 結論78-80
- 參考文獻80-84
- 攻讀碩士學位期間發(fā)表的學術成果84-86
- 致謝86-87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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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396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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