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投資仲裁中稅收例外條款的適用——基于ECT近期案件
發(fā)布時間:2024-04-20 21:06
近年來,國際投資有關的稅收措施持續(xù)引發(fā)投資仲裁,暴露出稅收例外條款適用的諸多問題。ECT的近期實踐表明,仲裁庭對稅收措施采取兩步分析法:一要滿足國內(nèi)法上的稅收基本要件,東道國司法機關的實質(zhì)審查優(yōu)于形式審查;二須符合國際法善意原則,東道國的目的解釋優(yōu)于申請方主張的效果分析。出于尊重稅收主權(quán),仲裁庭推定稅收善意合法,投資者承擔爭議措施不滿足稅收要求的證明責任,難以達到一般的證明標準。仲裁庭極有可能拒絕管轄針對稅收本身的請求,但在實體裁決中,東道國可能因稅收配套措施改變投資法律政策而違反公平公正待遇標準。
【文章頁數(shù)】:12 頁
【文章目錄】:
一 問題的引出
二 稅收例外條款的適用條件分析
(一)稅收例外條款適用條件的兩步分析法
(二)國內(nèi)法的稅收要件:形式審查或?qū)嵸|(zhì)審查
(三)國際法的善意要求:目的解釋或效果分析
三 稅收例外條款適用的證明責任和證明標準
(一)稅收善意合法推定下的投資者證明責任
(二)反證稅收措施善意合法的證明標準
四 稅收例外條款與公平公正待遇條款的博弈
(一)稅收措施與公平公正待遇條款的關系
(二)管轄權(quán)階段稅收例外條款的“防守”
(三)實體審查中公平公正待遇條款的“攻克”
五 結(jié)論與中國視角的思考
本文編號:3959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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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問題的引出
二 稅收例外條款的適用條件分析
(一)稅收例外條款適用條件的兩步分析法
(二)國內(nèi)法的稅收要件:形式審查或?qū)嵸|(zhì)審查
(三)國際法的善意要求:目的解釋或效果分析
三 稅收例外條款適用的證明責任和證明標準
(一)稅收善意合法推定下的投資者證明責任
(二)反證稅收措施善意合法的證明標準
四 稅收例外條款與公平公正待遇條款的博弈
(一)稅收措施與公平公正待遇條款的關系
(二)管轄權(quán)階段稅收例外條款的“防守”
(三)實體審查中公平公正待遇條款的“攻克”
五 結(jié)論與中國視角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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