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法律解釋“系統(tǒng)整合路徑”的批判與重構——以“維護多邊貿易合作”為基本立場
發(fā)布時間:2024-04-19 01:16
WTO法中存在一種貿易壁壘,即某些國內措施以增進非貿易價值為名行貿易保護之實。這些措施對WTO裁決機構的解釋方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確保貿易價值與非貿易價值之間的平衡。聯(lián)合國國際法委員會提出了"系統(tǒng)整合路徑"的解釋方法,然而,該方法為WTO法中引入其他領域的國際法規(guī)則提供了過大的靈活性,在WTO法律邊界上為潛在的貿易保護和單邊主義打開了缺口,進而對WTO多邊體制構成威脅。對此,WTO裁決機構應當采取參與者視角的基本立場,維護WTO多邊體制的有效性,從而為援引外部國際法規(guī)則解釋WTO法設定標準。在此目的下,"顯著性原則"涵蓋于維護WTO多邊體制有效性的內涵里,體現(xiàn)在WTO裁決機構的解釋實踐中,完成了對"系統(tǒng)整合路徑"的重構。
【文章頁數(shù)】:16 頁
【文章目錄】:
一、WTO法律解釋適用“系統(tǒng)整合路徑”的基本觀點
二、對“系統(tǒng)整合路徑”的批判:以維護WTO多邊合作為基本立場
三、“顯著性原則”在WTO法律解釋中的適用:對“系統(tǒng)整合路徑”的重構
四、結論
本文編號:3958009
【文章頁數(shù)】:16 頁
【文章目錄】:
一、WTO法律解釋適用“系統(tǒng)整合路徑”的基本觀點
二、對“系統(tǒng)整合路徑”的批判:以維護WTO多邊合作為基本立場
三、“顯著性原則”在WTO法律解釋中的適用:對“系統(tǒng)整合路徑”的重構
四、結論
本文編號:3958009
本文鏈接:http://sikaile.net/falvlunwen/guojifa/395800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