間接持有體制下證券權益法律適用問題研究
發(fā)布時間:2023-06-28 04:12
證券間接持有模式已經(jīng)為世界上大部分的國家所采用。在這種間接持有的模式下,投資者證券權益的性質(zhì)發(fā)生了變化,有的國家以傳統(tǒng)的共有、信托等理念來描述間接持有體制下投資者證券權益的性質(zhì),而有的國家則另辟蹊徑,進行立法上的創(chuàng)新,以“證券權益”的概念加以詮釋。不管是傳統(tǒng)的理念還是創(chuàng)新的方法,都體現(xiàn)了間接持有人法律權利優(yōu)先的法律原則,排除了純粹契約性權利界定下投資者面臨的法律風險。① 證券間接持有模式下投資者權利法律性質(zhì)的變化,使傳統(tǒng)沖突法規(guī)則面臨適用上的困境,法律適用的不確定性勢必影響整個跨國證券交易體制的運作�!跋嚓P中間人所在地法”( PRIMA)作為最新法律適用方法,克服了傳統(tǒng)法律選擇規(guī)則的弊端,是物之所在地法理論的創(chuàng)新和發(fā)展,已經(jīng)為多數(shù)國家的立法和《關于經(jīng)由中間人持有的證券有關權利的法律適用公約》(以下簡稱《海牙公約》)所采納。其符合法律選擇方法應具有確定性和可預見性的內(nèi)在價值追求。PRIMA原則,是迄今最為成熟的沖突法方法。 我國已經(jīng)采用了證券的間接持有模式,但直接持有模式仍占據(jù)著主導地位。隨著我國證券市場國際化的發(fā)展,可以預言間接持有體制終將替代直接持有體制而占據(jù)主導地位。目前我國立法對...
【文章頁數(shù)】:55 頁
【學位級別】:碩士
【文章目錄】: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間接持有體制下投資者證券權益的法律性質(zhì)
(一) 間接持有體制的基本架構
(二) 間接持有體制下投資者證券權益的法律性質(zhì)
1. 純粹的契約性權利
2. 共有權
3. 信托所有權
4. 證券權益( security entitlement)
(三) 小結(jié)
二、傳統(tǒng)法律選擇規(guī)則的適用分析
(一) 問題的提出
(二) 傳統(tǒng)法律選擇規(guī)則的適用分析
(三) “透視”理論
三、“相關中間人所在地”法原則
(一) PRIMA 原則的理論基礎
1. 物之所在地法的創(chuàng)新適用
2. 信托理論基礎
3. 從行為地法的角度
4. 從契約性請求權的角度
(二) PRIMA 原則的立法實踐
(三) PRIMA 原則的實踐應用
1. “相關中間人”之界定
2. “相關中間人”所在地的確定
3. “相關中間人所在地”法的適用范圍
四、我國間接持有體制下證券權益法律適用立法的完善
(一) 我國間接持有體制下證券權益法律適用立法的現(xiàn)狀
1. 我國證券持有體制的現(xiàn)狀
2. 我國間接持有體制下證券權益法律適用立法的現(xiàn)狀
(二) 完善我國間接持有制下證券權益法律適用立法的一些想法
1. 確立證券間接持有的法律地位
2. 修訂證券法,引入PRIMA 原則
3. 加強對《海牙公約》的研究,待時機成熟之時加入
4. 重視《羅馬公約》,或借鑒或批準
五、結(jié)論
參考文獻
相關網(wǎng)站
致謝
本文編號:3835957
【文章頁數(shù)】:55 頁
【學位級別】: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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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間接持有體制下投資者證券權益的法律性質(zhì)
(一) 間接持有體制的基本架構
(二) 間接持有體制下投資者證券權益的法律性質(zhì)
1. 純粹的契約性權利
2. 共有權
3. 信托所有權
4. 證券權益( security entitlement)
(三) 小結(jié)
二、傳統(tǒng)法律選擇規(guī)則的適用分析
(一) 問題的提出
(二) 傳統(tǒng)法律選擇規(guī)則的適用分析
(三) “透視”理論
三、“相關中間人所在地”法原則
(一) PRIMA 原則的理論基礎
1. 物之所在地法的創(chuàng)新適用
2. 信托理論基礎
3. 從行為地法的角度
4. 從契約性請求權的角度
(二) PRIMA 原則的立法實踐
(三) PRIMA 原則的實踐應用
1. “相關中間人”之界定
2. “相關中間人”所在地的確定
3. “相關中間人所在地”法的適用范圍
四、我國間接持有體制下證券權益法律適用立法的完善
(一) 我國間接持有體制下證券權益法律適用立法的現(xiàn)狀
1. 我國證券持有體制的現(xiàn)狀
2. 我國間接持有體制下證券權益法律適用立法的現(xiàn)狀
(二) 完善我國間接持有制下證券權益法律適用立法的一些想法
1. 確立證券間接持有的法律地位
2. 修訂證券法,引入PRIMA 原則
3. 加強對《海牙公約》的研究,待時機成熟之時加入
4. 重視《羅馬公約》,或借鑒或批準
五、結(jié)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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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3835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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