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B賣方對承運人的訴權(quán)探析
發(fā)布時間:2023-05-21 21:30
貨方與承運人之間的法律制衡機制歷來是海上貨物運輸法的重點研究領(lǐng)域。托運人法律制度的更迭已對我國立法提出了新的挑戰(zhàn),加之我國目前的外貿(mào)出口大多采用FOB貿(mào)易方式,使得不同法律制度下FOB賣方對承運人訴權(quán)的比較研究愈加重要。通過比較研究,文章對此提出些許建議和意見。
【文章頁數(shù)】:3 頁
【文章目錄】:
一、實務(wù)裁判
(一) 歐力電器公司再審案 (安徽歐力電器有限公司與旅運國際貨運代理 (深圳) 有限公司、旅航物流有限公司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再審案, 參最高人民法院 (2011) 民申字第177號民事裁定書)
(二) 華南紡織品公司二審案 (華南紡織品實業(yè)公司與深圳永航國際船務(wù)代理有限公司、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海上貨物運輸糾紛二審案, 參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2013) 粵高法民四終字第118號民事判決書)
(三) 卡蒙特集團公司二審案 (越南運輸商貿(mào)服務(wù)股份公司與香港卡蒙特國際集團有限公司、嘉興外輪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二審案, 參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2017) 浙民終93號)
二、FOB賣方對承運人訴權(quán)的立法模式
三、運輸單證的交付
四、FOB賣方貨物控制權(quán)的行使
五、結(jié)論
本文編號:3821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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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實務(wù)裁判
(一) 歐力電器公司再審案 (安徽歐力電器有限公司與旅運國際貨運代理 (深圳) 有限公司、旅航物流有限公司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再審案, 參最高人民法院 (2011) 民申字第177號民事裁定書)
(二) 華南紡織品公司二審案 (華南紡織品實業(yè)公司與深圳永航國際船務(wù)代理有限公司、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海上貨物運輸糾紛二審案, 參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2013) 粵高法民四終字第118號民事判決書)
(三) 卡蒙特集團公司二審案 (越南運輸商貿(mào)服務(wù)股份公司與香港卡蒙特國際集團有限公司、嘉興外輪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二審案, 參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2017) 浙民終93號)
二、FOB賣方對承運人訴權(quán)的立法模式
三、運輸單證的交付
四、FOB賣方貨物控制權(quán)的行使
五、結(jié)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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