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事故國際法律責任的類型化研究——以福島核事故為視境
發(fā)布時間:2022-08-23 21:59
國際不法行為和國際不加禁止行為都會衍生出國際法律責任,但性質有別的行為導出的國際法律責任亦有類型上的區(qū)分。日本福島核事故為核事故國際法律責任的類型化研究提供了素材。東京電力公司傾廢行為雖不構成《倫敦傾廢公約》中的"傾倒",但仍構成國家"對一切義務"的違反;核監(jiān)管機構不獨立、電站選址不嚴謹、應急方案不科學、未盡及時通知義務表明日本政府對國際不加禁止行為未盡到適當預防義務。日本應承擔國際不法核行為責任、跨界核損害責任和因未盡預防義務而承擔的獨立的跨界核損害賠償責任。處于核電發(fā)展"大躍進"的中國,應當以福島核事故為鏡鑒,重視核風險預防,避免身陷核責任泥潭。
【文章頁數】:9 頁
【文章目錄】:
一、國際不法核行為責任與跨界核損害責任的界定
(一) 國際不法核行為責任
(二) 跨界核損害責任
二、日本政府實施的國際不法核行為
(一) 傾廢行為可歸于日本政府
(二) 日本傾廢違反“對一切義務”
(三) 日本傾廢不具有免責情形
三、日本政府實施的國際法不加禁止的行為
(一) 監(jiān)管機構的不獨立
(二) 核電站選址不嚴謹
(三) 核應急方案不科學
(四) 日本違反了有關公約的及時通知義務
四、日本政府面臨的三種國際法律責任
(一) 國際不法行為的國際核責任
(二) 國際不加禁止行為引起的跨界核損害責任
(三) 未盡預防義務的獨立的跨界核損害賠償責任
五、結語
【參考文獻】:
期刊論文
[1]立法為核能擰緊“安全閘”——訪全國人大環(huán)資委副主任委員張云川[J]. 張維煒. 中國人大. 2016(21)
[2]國際法的“國家責任”之我見[J]. 林燦鈴. 中國政法大學學報. 2015(05)
[3]論核電事故國際法律責任——兼評日本福島核電站事故的國際賠償問題[J]. 邢愛芬,解彬. 河北科技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2015(01)
[4]人為災害:福島核事故原因述評及反思[J]. 董建文,高凌云,王法珂. 山東行政學院學報. 2012(04)
[5]日本國會福島核事故獨立調查委員會 公布福島核事故正式調查報告[J]. 伍浩松. 國外核新聞. 2012(07)
[6]論核事故跨境損害的賠償責任主體[J]. 趙洲.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2012(04)
[7]從國際法角度探析日本排放核廢液入海問題[J]. 李毅. 太平洋學報. 2011(12)
[8]日本福島核事故及其相關國際法問題探析[J]. 彭丁帶,陳瑋. 江西社會科學. 2011(10)
[9]日本排放福島核電站低放射性污水入海的法律責任辨析[J]. 郁志榮. 海洋開發(fā)與管理. 2011(10)
[10]福島核事故,日本是否負有國家責任?[J]. 蘭花. 世界環(huán)境. 2011(03)
碩士論文
[1]從日本福島核泄漏事故看跨國核污染的國家責任[D]. 何召壯.中國海洋大學 2012
本文編號:3678557
【文章頁數】:9 頁
【文章目錄】:
一、國際不法核行為責任與跨界核損害責任的界定
(一) 國際不法核行為責任
(二) 跨界核損害責任
二、日本政府實施的國際不法核行為
(一) 傾廢行為可歸于日本政府
(二) 日本傾廢違反“對一切義務”
(三) 日本傾廢不具有免責情形
三、日本政府實施的國際法不加禁止的行為
(一) 監(jiān)管機構的不獨立
(二) 核電站選址不嚴謹
(三) 核應急方案不科學
(四) 日本違反了有關公約的及時通知義務
四、日本政府面臨的三種國際法律責任
(一) 國際不法行為的國際核責任
(二) 國際不加禁止行為引起的跨界核損害責任
(三) 未盡預防義務的獨立的跨界核損害賠償責任
五、結語
【參考文獻】:
期刊論文
[1]立法為核能擰緊“安全閘”——訪全國人大環(huán)資委副主任委員張云川[J]. 張維煒. 中國人大. 2016(21)
[2]國際法的“國家責任”之我見[J]. 林燦鈴. 中國政法大學學報. 2015(05)
[3]論核電事故國際法律責任——兼評日本福島核電站事故的國際賠償問題[J]. 邢愛芬,解彬. 河北科技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2015(01)
[4]人為災害:福島核事故原因述評及反思[J]. 董建文,高凌云,王法珂. 山東行政學院學報. 2012(04)
[5]日本國會福島核事故獨立調查委員會 公布福島核事故正式調查報告[J]. 伍浩松. 國外核新聞. 2012(07)
[6]論核事故跨境損害的賠償責任主體[J]. 趙洲.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2012(04)
[7]從國際法角度探析日本排放核廢液入海問題[J]. 李毅. 太平洋學報. 2011(12)
[8]日本福島核事故及其相關國際法問題探析[J]. 彭丁帶,陳瑋. 江西社會科學. 2011(10)
[9]日本排放福島核電站低放射性污水入海的法律責任辨析[J]. 郁志榮. 海洋開發(fā)與管理. 2011(10)
[10]福島核事故,日本是否負有國家責任?[J]. 蘭花. 世界環(huán)境. 2011(03)
碩士論文
[1]從日本福島核泄漏事故看跨國核污染的國家責任[D]. 何召壯.中國海洋大學 2012
本文編號:3678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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