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行賄罪定罪處罰的困境與出路
發(fā)布時間:2022-01-19 15:26
行賄罪是滋生腐敗的緣由之一,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F(xiàn)實生活中已出現(xiàn)了很多行賄現(xiàn)象和形式,行賄者甚至日益更新犯罪方法以逃避刑罰規(guī)制,行賄也大有蔓延之勢。當然,我國刑法關于行賄罪的犯罪成立、刑罰處罰等也還存一定缺陷,現(xiàn)行刑法規(guī)定不能作出有力回應,而且《公約》在我國的生效亦帶來一系列法律銜接問題,行賄罪定罪處罰陷入困境。本文運用刑法學理論知識,對行賄罪的歷史演變、面臨的尷尬、犯罪成立要件、刑罰配置等方面的問題進行了系統(tǒng)的研究。在提出問題的基礎上,以現(xiàn)行法律規(guī)定的制約為切入點,以司法實踐為依托,結合《公約》所作規(guī)定,全面細致的分析了我國刑罰行賄罪規(guī)定所存在的問題,而后提出了走出行賄罪困境的路徑,即一方面要完善行賄罪的犯罪成立要件,擴大行賄罪的定罪范圍,主要是將不正當利益納入賄賂范圍,將行賄方式擴大至許諾、提議或?qū)嶋H給予,取消“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限制;另一方面要降低行賄罪的刑罰強度,平衡行賄罪的受懲力度,主要是取消行賄罪的無期徒刑,增設資格刑,調(diào)整財產(chǎn)刑的設置。
【文章來源】:蘇州大學江蘇省 211工程院校
【文章頁數(shù)】:56 頁
【學位級別】:碩士
【文章目錄】:
中文提要
Abstract
引言
一、我國行賄罪的歷史演變
(一) 中國古代行賄罪的考證
(二) 中國近代行賄罪的簡述
(三) 新中國成立后行賄罪的考察
二、目前我國行賄罪所面臨的尷尬
(一) 司法實踐中的尷尬環(huán)境
(二) 全球化視野下國內(nèi)法律的尷尬
三、困境由來之一:犯罪成立要件的缺失
(一) 犯罪客體認識混亂
(二) 賄賂范圍過窄
(三) 行賄方式的局限
(四) 謀取不正當利益主觀要件的缺陷
四、困境由來之二:刑罰配置內(nèi)容的制約
(一) 刑罰強度高
(二) 刑罰種類單一
五、走出行賄罪困境的路徑
(一) 完善成立要件:擴大行賄罪的定罪范圍
1、將非財產(chǎn)性利益納入賄賂范圍
2、將行賄方式擴大至許諾、提議或?qū)嶋H給予
3、取消“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限制
(二) 降低刑罰強度:平衡行賄罪的受懲力度
1、取消行賄罪的無期徒刑
2、增設資格刑
3、調(diào)整財產(chǎn)刑的設置
結語
參考文獻
攻讀碩士學位期間公開發(fā)表的文章
后記
本文編號:3597102
【文章來源】:蘇州大學江蘇省 211工程院校
【文章頁數(shù)】:56 頁
【學位級別】: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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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提要
Abstract
引言
一、我國行賄罪的歷史演變
(一) 中國古代行賄罪的考證
(二) 中國近代行賄罪的簡述
(三) 新中國成立后行賄罪的考察
二、目前我國行賄罪所面臨的尷尬
(一) 司法實踐中的尷尬環(huán)境
(二) 全球化視野下國內(nèi)法律的尷尬
三、困境由來之一:犯罪成立要件的缺失
(一) 犯罪客體認識混亂
(二) 賄賂范圍過窄
(三) 行賄方式的局限
(四) 謀取不正當利益主觀要件的缺陷
四、困境由來之二:刑罰配置內(nèi)容的制約
(一) 刑罰強度高
(二) 刑罰種類單一
五、走出行賄罪困境的路徑
(一) 完善成立要件:擴大行賄罪的定罪范圍
1、將非財產(chǎn)性利益納入賄賂范圍
2、將行賄方式擴大至許諾、提議或?qū)嶋H給予
3、取消“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限制
(二) 降低刑罰強度:平衡行賄罪的受懲力度
1、取消行賄罪的無期徒刑
2、增設資格刑
3、調(diào)整財產(chǎn)刑的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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