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ID下專門委員會委員和仲裁員資格取消問題研究
發(fā)布時間:2021-09-17 02:41
東道國政府和外國投資者之間的投資爭端是國際投資領域發(fā)生較頻繁也較棘手的爭端類型。為了公正、順利、和平地解決兩者間的投資摩擦,改善國際投資環(huán)境,增強發(fā)達國家投資者向發(fā)展中國家進行投資的信心,促進國際合作和私人資本的國際流動,1965年在聯(lián)合國所屬專門機構國際復興開發(fā)銀行(即世界銀行)的主持下,《解決國家和他國國民間投資爭端公約》(以下簡稱〈華盛頓公約〉)在華盛頓開放簽字并于1966年10月14日開始生效。同時,建立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以下簡稱“中心”或“ICSID”),以期為各締約國和其他締約國國民之間的投資爭端提供調解和仲裁的便利。在中心的影響力日益壯大的背景下,加上我國已經于1993年正式成為該公約的締約國,深入細致地研究《華盛頓公約》等相關制度對于我國在日后的國際投資爭端中因勢利導,趨利弊害,游刃有余,為中心為我所用有重要的意義。中心下的仲裁員資格取消制度是目前國內關于《華盛頓公約》研究的一個空白,尚未有任何專著加以論述分析。本文在參考前人成果的基礎上,結合中心判例,旨在研究中心下仲裁員和專門委員會(Ad Hoc Committee)委員的資格取消問題(Disqualificat...
【文章來源】:中國政法大學北京市 211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屬院校
【文章頁數(shù)】:51 頁
【學位級別】:碩士
【文章目錄】:
緒論
一、國際商事仲裁中仲裁員資格取消綜述
(一) 國際商事仲裁中仲裁員資格取消概述
(二) 國際商事仲裁中仲裁員資格取消之法定理由
1、法律能力(Capacity)
2、國籍(Nationality)
3、特殊資格(Special Qualifications)
4、不當行為(Misconduct)
5、獨立性和(或)公正性(Independence and/or Impartiality)
二、中心下仲裁員和專門委員會委員資格取消問題研究
(一) ICSID 下資格取消的相關規(guī)定
(二) 中心目前三起資格取消案比較研究
1、專門委員會委員和仲裁員資格取消適用依據(jù)的同一性
2、中心下資格取消規(guī)定的具體適用
3、中心下三起的資格取消案件異同的總結與評論
三、中心下仲裁員資格取消相關規(guī)則的若干修改建議
(一) 完善規(guī)則六中關于披露義務的規(guī)定
(二) 增加當事人對仲裁員提出資格取消建議的限制條款
(三) 允許當事人協(xié)商決定是否接受異議方的資格取消
四、中國政府和中國投資者如何應對中心關于仲裁員資格取消的規(guī)定
結論
參考文獻
本文編號:3397796
【文章來源】:中國政法大學北京市 211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屬院校
【文章頁數(shù)】:51 頁
【學位級別】:碩士
【文章目錄】:
緒論
一、國際商事仲裁中仲裁員資格取消綜述
(一) 國際商事仲裁中仲裁員資格取消概述
(二) 國際商事仲裁中仲裁員資格取消之法定理由
1、法律能力(Capacity)
2、國籍(Nationality)
3、特殊資格(Special Qualifications)
4、不當行為(Misconduct)
5、獨立性和(或)公正性(Independence and/or Impartiality)
二、中心下仲裁員和專門委員會委員資格取消問題研究
(一) ICSID 下資格取消的相關規(guī)定
(二) 中心目前三起資格取消案比較研究
1、專門委員會委員和仲裁員資格取消適用依據(jù)的同一性
2、中心下資格取消規(guī)定的具體適用
3、中心下三起的資格取消案件異同的總結與評論
三、中心下仲裁員資格取消相關規(guī)則的若干修改建議
(一) 完善規(guī)則六中關于披露義務的規(guī)定
(二) 增加當事人對仲裁員提出資格取消建議的限制條款
(三) 允許當事人協(xié)商決定是否接受異議方的資格取消
四、中國政府和中國投資者如何應對中心關于仲裁員資格取消的規(guī)定
結論
參考文獻
本文編號:3397796
本文鏈接:http://sikaile.net/falvlunwen/guojifa/339779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