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法查明制度比較研究
發(fā)布時間:2021-09-01 23:55
在涉外民商事案件審判中,依照沖突規(guī)范指引或經(jīng)當事人雙方合意選擇某一外國法作為準據(jù)法時,首先涉及到的問題是,由誰和通過什么途徑來對外國法的內(nèi)容進行查明,這就是外國法查明問題。一項完整的外國法查明制度,不僅包括外國法查明責任的劃分和外國法的查明方法,還包括對外國法的定性、解釋及無法查明外國法的救濟等問題。作為國際私法的一項基本制度,外國法查明制度對于正確適用外國法處理案件及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極具重要性。然而,我國對于外國法查明制度的規(guī)定還很不完善,目前僅在兩個司法解釋中對其做出了規(guī)定,相關立法仍存在空白。由于立法缺失,司法實踐中各法院的做法不盡相同,較為混亂。而且,由于我國外國法查明制度缺乏可操作性,法院往往以無法查明外國法為由,進而排除準據(jù)法的適用。因此,有必要通過比較研究兩大法系不同國家的外國法查明制度,來進一步完善我國的相關制度。本文分為三大部分、六個章節(jié)來進行論述。第一部分,即本文的第1章,主要就外國法查明的含義、性質、功能和價值等方面進行了考察。通過分析,給出外國法查明制度的定義,并確定它作為國際私法基本制度的性質。此外,本章還考察了外國法查明制度在不同國家立法中的體現(xiàn),為下文...
【文章來源】:大連海事大學遼寧省 211工程院校
【文章頁數(shù)】:80 頁
【學位級別】:碩士
【文章目錄】: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1章 外國法查明制度釋義
1.1 外國法查明的定義與性質
1.1.1 外國法查明的定義
1.1.2 外國法查明的性質
1.2 外國法查明制度的價值與功能
1.2.1 外國法查明制度的價值
1.2.2 外國法查明制度的功能
1.3 外國法查明制度在各國立法中的體現(xiàn)
1.3.1 以民法典為依托
1.3.2 以國際私法典為依托
1.3.3 以民事訴訟法為依托
1.3.4 其他方式
1.4 外國法查明制度之應有內(nèi)容
第2章 外國法本身性質界定之比較
2.1 不同國家在外國法性質認定上的分歧
2.1.1 英國、美國對外國法性質的認定
2.1.2 德國、瑞士對外國法性質的認定
2.1.3 法國對外國法性質的認定
2.1.4 意大利、荷蘭對外國法性質的認定
2.2 正確認定外國法的性質
2.2.1 外國法事實說的不足
2.2.2 外國法法律說的困境
2.3 小結
第3章 外國法查明責任劃分之比較
3.1 不同國家對外國法查明責任的不同劃分
3.1.1 英美法系國家對外國法查明責任的分配
3.1.2 大陸法系國家對外國法查明責任的分配
3.2 合理劃分查明外國法的責任
3.2.1 法官知法的非公理性
3.2.2 當事人單方面查明的不濟
3.2.3 折衷說的合理性
3.3 小結
第4章 外國法查明方法之比較
4.1 不同國家在外國法查明途徑上的差異
4.1.1 采傳統(tǒng)事實方法的英國
4.1.2 采自由裁量方法的美國
4.1.3 采取其他靈活方法的法國、德國
4.2 構建靈活高效的外國法查明方法體系
4.2.1 靈活方法和僵硬方法的利弊分析
4.2.2 國際公約對外國法查明方法的啟示
4.2.3 網(wǎng)絡環(huán)境下外國法查明方法的革新
4.3 小結
第5章 無法查明外國法時的處理方式之比較
5.1 不同國家在無法查明外國法時的處理方式
5.1.1 英國、美國的實踐
5.1.2 法國、德國的做法
5.1.3 其他國家的特殊做法
5.2 對各種處理方式的評析
5.2.1 對適用內(nèi)國法的評析
5.2.2 駁回訴求或抗辯的負面效應
5.2.3 對適用近似法的分析
5.2.4 對輔助連結法的評價
5.3 小結
第6章 完善我國外國法查明制度的構想
6.1 我國外國法查明制度的現(xiàn)狀及其不足
6.1.1 立法現(xiàn)狀及其不足
6.1.2 司法現(xiàn)狀及其問題點
6.2 我國外國法查明制度的重構
6.2.1 外國法具有法律的屬性
6.2.2 法院為主、當事人為輔的責任分配制度
6.2.3 多元化的外國法查明方法體系
6.2.4 依外國法所屬法律體系的規(guī)則進行解釋
6.2.5 無法查明時適用最密切聯(lián)系法或中國法
6.3 我國外國法查明制度的具體設計
6.3.1 我國外國法查明制度的立法體例
6.3.2 外國法查明制度的立法指導思想
6.3.3 外國法查明制度的具體條文設計
結論
參考文獻
致謝
研究生履歷
本文編號:3377891
【文章來源】:大連海事大學遼寧省 211工程院校
【文章頁數(shù)】:80 頁
【學位級別】:碩士
【文章目錄】: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1章 外國法查明制度釋義
1.1 外國法查明的定義與性質
1.1.1 外國法查明的定義
1.1.2 外國法查明的性質
1.2 外國法查明制度的價值與功能
1.2.1 外國法查明制度的價值
1.2.2 外國法查明制度的功能
1.3 外國法查明制度在各國立法中的體現(xiàn)
1.3.1 以民法典為依托
1.3.2 以國際私法典為依托
1.3.3 以民事訴訟法為依托
1.3.4 其他方式
1.4 外國法查明制度之應有內(nèi)容
第2章 外國法本身性質界定之比較
2.1 不同國家在外國法性質認定上的分歧
2.1.1 英國、美國對外國法性質的認定
2.1.2 德國、瑞士對外國法性質的認定
2.1.3 法國對外國法性質的認定
2.1.4 意大利、荷蘭對外國法性質的認定
2.2 正確認定外國法的性質
2.2.1 外國法事實說的不足
2.2.2 外國法法律說的困境
2.3 小結
第3章 外國法查明責任劃分之比較
3.1 不同國家對外國法查明責任的不同劃分
3.1.1 英美法系國家對外國法查明責任的分配
3.1.2 大陸法系國家對外國法查明責任的分配
3.2 合理劃分查明外國法的責任
3.2.1 法官知法的非公理性
3.2.2 當事人單方面查明的不濟
3.2.3 折衷說的合理性
3.3 小結
第4章 外國法查明方法之比較
4.1 不同國家在外國法查明途徑上的差異
4.1.1 采傳統(tǒng)事實方法的英國
4.1.2 采自由裁量方法的美國
4.1.3 采取其他靈活方法的法國、德國
4.2 構建靈活高效的外國法查明方法體系
4.2.1 靈活方法和僵硬方法的利弊分析
4.2.2 國際公約對外國法查明方法的啟示
4.2.3 網(wǎng)絡環(huán)境下外國法查明方法的革新
4.3 小結
第5章 無法查明外國法時的處理方式之比較
5.1 不同國家在無法查明外國法時的處理方式
5.1.1 英國、美國的實踐
5.1.2 法國、德國的做法
5.1.3 其他國家的特殊做法
5.2 對各種處理方式的評析
5.2.1 對適用內(nèi)國法的評析
5.2.2 駁回訴求或抗辯的負面效應
5.2.3 對適用近似法的分析
5.2.4 對輔助連結法的評價
5.3 小結
第6章 完善我國外國法查明制度的構想
6.1 我國外國法查明制度的現(xiàn)狀及其不足
6.1.1 立法現(xiàn)狀及其不足
6.1.2 司法現(xiàn)狀及其問題點
6.2 我國外國法查明制度的重構
6.2.1 外國法具有法律的屬性
6.2.2 法院為主、當事人為輔的責任分配制度
6.2.3 多元化的外國法查明方法體系
6.2.4 依外國法所屬法律體系的規(guī)則進行解釋
6.2.5 無法查明時適用最密切聯(lián)系法或中國法
6.3 我國外國法查明制度的具體設計
6.3.1 我國外國法查明制度的立法體例
6.3.2 外國法查明制度的立法指導思想
6.3.3 外國法查明制度的具體條文設計
結論
參考文獻
致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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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3377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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