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法國國際商事仲裁程序快捷與公正原則——兼及中國法的適用
發(fā)布時間:2021-08-17 20:23
2011年法國《民事訴訟法典》以書面條文的形式明確程序快捷與公正在仲裁程序中的效力。國際商會仲裁院在2012年1月1日施行的仲裁規(guī)則中作出相應調整,其第22條第1款規(guī)定,仲裁庭及當事人應考慮爭議的復雜性及其價值,盡最大努力以快捷和具有效益的方式進行仲裁。2017年,國際商會仲裁院引入了快速程序規(guī)則。程序快捷與公正原則貫穿法國仲裁程序的所有環(huán)節(jié),并且在仲裁程序開始前及結束后仍具有效力。中國《仲裁法》也確認了這兩項原則的效力。中國的司法工作者在適用程序快捷與公正原則時,著力點應在于盡量推進兩項原則的實施力度,以更大程度體現(xiàn)法院所不可比擬的優(yōu)勢。
【文章來源】:青海社會科學. 2019,(06)CSSCI
【文章頁數(shù)】:6 頁
【文章目錄】:
一、程序快捷及公正原則引入的原因
二、程序快捷及公正原則在民事訴訟程序中的定義
三、程序快捷與公正原則在仲裁程序中的體現(xiàn)
(一)針對當事人
(二)針對仲裁員
四、違反程序快捷與公正原則的后果
(一)對裁決的影響
(二)對當事人的影響
(三)對仲裁員的影響
五、程序快捷與公正原則在中國法中的適用
本文編號:3348435
【文章來源】:青海社會科學. 2019,(06)CSSCI
【文章頁數(shù)】:6 頁
【文章目錄】:
一、程序快捷及公正原則引入的原因
二、程序快捷及公正原則在民事訴訟程序中的定義
三、程序快捷與公正原則在仲裁程序中的體現(xiàn)
(一)針對當事人
(二)針對仲裁員
四、違反程序快捷與公正原則的后果
(一)對裁決的影響
(二)對當事人的影響
(三)對仲裁員的影響
五、程序快捷與公正原則在中國法中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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