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墨加協(xié)定》投資爭端解決之“三國四制”:表象、成因及啟示
發(fā)布時間:2021-08-03 03:18
美國、墨西哥和加拿大于2018年簽署了USMCA以取代1994年簽署的NAFTA。就投資爭端解決機制而言,USMCA對NAFTA作出重大改變。大致而言,USMCA投資爭端解決機制具有國別適用、時際適用及限縮適用等重要特征。這些特征一方面為USMCA構建了"三國四制"的投資爭端解決體制,使其有別于NAFTA及其他國際投資協(xié)定;另一方面也使USMCA投資爭端解決機制滿足了締約國的多樣性的政策目標,兼容了既存的國際投資仲裁機制及未來的改革選項,及更好地維護了締約國對外資進行合法管制的權利。當前,國際社會正對投資爭端解決機制改革進行激烈辯論,USMCA的相關規(guī)定在一定程度上為包括中國在內的諸多國家參與這場辯論及未來締約提供了有益參考。
【文章來源】:經貿法律評論. 2019,(04)
【文章頁數(shù)】:13 頁
【文章目錄】:
引言
一、USMCA投資爭端解決機制之國別適用
二、USMCA投資仲裁機制的時際適用
三、USMCA投資仲裁機制在美墨之間的限縮適用
四、總結與啟示
本文編號:3318817
【文章來源】:經貿法律評論. 2019,(04)
【文章頁數(shù)】:1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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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USMCA投資爭端解決機制之國別適用
二、USMCA投資仲裁機制的時際適用
三、USMCA投資仲裁機制在美墨之間的限縮適用
四、總結與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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