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加入《海牙誘拐兒童公約》的必要性與可行性研究
發(fā)布時間:2017-04-27 12:14
本文關鍵詞:我國加入《海牙誘拐兒童公約》的必要性與可行性研究,由筆耕文化傳播整理發(fā)布。
【摘要】:“國際誘拐兒童”逐漸成為一個全球現(xiàn)象,這嚴重地損害了被誘拐兒童的最大利益,并影響國際家庭秩序。因此,在國際家庭法領域,海牙國際私法會議于1980年10月24日通過了《國際兒童誘拐民事方面的公約》(Convention on the Civil Aspects of International Child Abduction)(下文簡稱《海牙誘拐兒童公約》)。該公約毫無疑問是當今最為成功處理國際誘拐兒童案件的國際私法重要公約。它以保護兒童最大利益、尊重合法成立的監(jiān)護權和探視權為目的,采取通過締約國中央機關之間的積極有效合作,確保迅速返還被誘拐兒童,從而有效抑制“國際誘拐兒童”現(xiàn)象的發(fā)生。中國尚未加入《海牙誘拐兒童公約》,但實踐中出現(xiàn)了不少“國際誘拐兒童”案件,如“南非媽媽和中國爸爸的奪子之戰(zhàn)”。當事人和法院都不能依據(jù)《海牙誘拐兒童公約》向慣常居所地國申請返還被誘拐兒童,被誘拐兒童的權益得不到最大限度的保護,因此當事人需要經(jīng)過長年多次的訴訟才能維護合法監(jiān)護權。因此,本論文將對我國加入《海牙誘拐兒童公約》的必要性與可行性進行研究,無疑該選題的研究是具有現(xiàn)實意義和理論價值的。本文采用文獻分析法對國內外學者對《海牙誘拐兒童公約》的研究成果進行歸納分析,明確為我國借鑒和學習的主要觀點;利用規(guī)范分析法對國際私法中涉及國際誘拐兒童問題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進行深入透徹的分析,并輔之以案例進行佐證;采用歸納對比法,通過考察各國的中央機關、集中審理制度、兒童快速返還機制等進行歸納之后,提出符合我國國情并解決國際誘拐兒童問題的相關立法建議。本論文共分三章。第一章對《海牙誘拐兒童公約》中“國際誘拐兒童”的概念、構成要件和類型進行討論,并對《海牙誘拐兒童公約》的主要內容進行闡述及該公約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第二章著重介紹外國實施《海牙誘拐兒童公約》的現(xiàn)狀,主要圍繞“兒童慣常居所地”、“監(jiān)護權、探視權及離境否決權”、“中央機關”、“集中審理制度”以及“兒童快速返還機制”等問題進行分析與研究。第三章對我國加入《海牙誘拐兒童公約》的必要性與可行性進行分析。雖然該公約及我國現(xiàn)行的國內立法存在一定的差距,但是結合我國發(fā)生的“國際誘拐兒童”案件的情況,加入《海牙誘拐兒童公約》對我國而言是十分必要的。鑒于該公約不涉及監(jiān)護權實質問題,且我國也建立了國際兒童收養(yǎng)制度,因此我國加入《海牙誘拐兒童公約》是可行的,它能夠維護合法的監(jiān)護權,保障被誘拐兒童的最大利益。
【關鍵詞】:跨國婚姻 誘拐兒童 《海牙誘拐兒童公約》 監(jiān)護權 快速返還兒童
【學位授予單位】:廣東外語外貿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5
【分類號】:D998.2
本文關鍵詞:我國加入《海牙誘拐兒童公約》的必要性與可行性研究,由筆耕文化傳播整理發(fā)布。
,本文編號:33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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