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對國際罪行的普遍管轄權
發(fā)布時間:2021-06-12 08:17
普遍管轄權是國際法中備受爭論的一個焦點,不管是對于普遍管轄權概念本身、存在的法律基礎,或是行使的規(guī)則都沒有形成一個共識和統(tǒng)一的規(guī)則。本文分為四個部分,即普遍管轄權的基本理論、國際立法、司法實踐以及與其他管轄權的沖突,試圖對普遍管轄權作一個清晰的介紹和分析。在理論上,很多學者都在論證普遍管轄權已經(jīng)成為一項國際習慣,并試圖在理論上推進普遍管轄權的發(fā)展,但是學者的眾說紛紜中也存在對普遍管轄權的誤解。筆者認為不存在“缺席的普遍管轄權”以及“強制的普遍管轄權”和“準普遍管轄權”,普遍管轄權就是指僅根據(jù)犯罪性質(zhì)適用的,與罪行沒有任何連接點的國家刑事管轄權。相比較理論而言,實踐的發(fā)展相對滯后。國家公約中并沒有直接規(guī)定普遍關系權;國際法院在涉及普遍管轄權的逮捕令案中并沒有正面解釋這個問題;各個國家對普遍管轄權態(tài)度不同,但大多數(shù)并沒有開始執(zhí)行普遍管轄權,只有少數(shù)一些國家進行了相關司法實踐。普遍管轄權并沒有能夠在實踐中得到廣泛地實施。普遍管轄權在實踐中面臨的問題會很多,筆者僅就普遍管轄權與其他管轄權以及與“一罪不二審”原則的關系進行分析。筆者認為普遍管轄權與國際刑事法院以及國家的傳統(tǒng)管轄權存在一定程度的沖...
【文章來源】:外交學院北京市
【文章頁數(shù)】:55 頁
【學位級別】:碩士
【文章目錄】: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關于普遍管轄權的幾個基本問題
(一) 歷史發(fā)展:從格勞修斯到普林斯頓原則
(二) 定義和相關概念辨析
1. 定義
2. 絕對普遍管轄權(absolute universal jurisdiction)與有條件的普遍管轄權(conditional universal jurisdiction)
3. 強制的普遍管轄(mandatory universal jurisdiction),準普遍管轄權(quasi-universal jurisdiction)
4. 普遍管轄權的范圍
(三) 普遍管轄權存在的理由與根據(jù)
1. 個人在國際法下的刑事責任
2. 國際社會利益的維護
3. “荷花號”案確立的原則
(四) 小結
二、國際立法實踐考察
(一) 國際性條約規(guī)定
1. 日內(nèi)瓦公約
2. 《防止及懲治種族滅絕罪公約》
3. 《禁止并懲治種族隔離罪行國際公約》
4. 《關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約》
5. 《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
6. 1982 年《海洋法公約》
(二) 其他國際文件
1. 1996 年《危害人類和平與安全治罪法草案
2. 2001 年《普林斯頓原則》
3. 2005 年國際法研究院《有關普遍管轄權的決議》
(三) 小結
三、司法實踐考察
(一) 國際司法實踐
1. 國際刑事法庭
2. 國際法院
(二) 西方主要國家實踐
1. 比利時
2. 西班牙
3. 德國
4. 法國
5. 美國
6. 其他
(三) 小結
四、普遍管轄權的適用與沖突:與國際刑事法院和國家管轄權的沖突和“一罪不二審”原則角度的考察
(一) 普遍管轄權與國際刑事法院管轄權的沖突
1. 羅馬規(guī)約有關國家管轄權的規(guī)定
2. 普遍管轄權與國際刑事法院管轄先決條件
3. 普遍管轄權與補充性管轄
(二) 國家之間管轄權沖突
(三) 普遍管轄權與一罪不二審(Ne bis idem 或double jeopardy)
1. 一罪不二審原則在國家間的適用
2. 一罪不二審原則在國際法庭適用
五、結語
參考文獻
致謝
本文編號:3226276
【文章來源】:外交學院北京市
【文章頁數(shù)】:55 頁
【學位級別】:碩士
【文章目錄】: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關于普遍管轄權的幾個基本問題
(一) 歷史發(fā)展:從格勞修斯到普林斯頓原則
(二) 定義和相關概念辨析
1. 定義
2. 絕對普遍管轄權(absolute universal jurisdiction)與有條件的普遍管轄權(conditional universal jurisdiction)
3. 強制的普遍管轄(mandatory universal jurisdiction),準普遍管轄權(quasi-universal jurisdiction)
4. 普遍管轄權的范圍
(三) 普遍管轄權存在的理由與根據(jù)
1. 個人在國際法下的刑事責任
2. 國際社會利益的維護
3. “荷花號”案確立的原則
(四) 小結
二、國際立法實踐考察
(一) 國際性條約規(guī)定
1. 日內(nèi)瓦公約
2. 《防止及懲治種族滅絕罪公約》
3. 《禁止并懲治種族隔離罪行國際公約》
4. 《關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約》
5. 《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
6. 1982 年《海洋法公約》
(二) 其他國際文件
1. 1996 年《危害人類和平與安全治罪法草案
2. 2001 年《普林斯頓原則》
3. 2005 年國際法研究院《有關普遍管轄權的決議》
(三) 小結
三、司法實踐考察
(一) 國際司法實踐
1. 國際刑事法庭
2. 國際法院
(二) 西方主要國家實踐
1. 比利時
2. 西班牙
3. 德國
4. 法國
5. 美國
6. 其他
(三) 小結
四、普遍管轄權的適用與沖突:與國際刑事法院和國家管轄權的沖突和“一罪不二審”原則角度的考察
(一) 普遍管轄權與國際刑事法院管轄權的沖突
1. 羅馬規(guī)約有關國家管轄權的規(guī)定
2. 普遍管轄權與國際刑事法院管轄先決條件
3. 普遍管轄權與補充性管轄
(二) 國家之間管轄權沖突
(三) 普遍管轄權與一罪不二審(Ne bis idem 或double jeopardy)
1. 一罪不二審原則在國家間的適用
2. 一罪不二審原則在國際法庭適用
五、結語
參考文獻
致謝
本文編號:3226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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