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爭端解決機制中“法庭之友”的陳述
發(fā)布時間:2021-01-28 07:41
WTO爭端解決機制當中并沒有關于“法庭之友”及其陳述的規(guī)定,但“法庭之友”及其陳述卻在WTO爭端解決的實踐當中頻頻出現(xiàn)!胺ㄍブ选奔捌潢愂龅某霈F(xiàn)給一直飽受缺乏透明度非議的WTO爭端解決機制帶來了新鮮空氣。由于“法庭之友”及其陳述的法律地位不明確,WTO爭端解決機構,尤其是上訴機構對待“法庭之友”陳述的實踐就成為值得研究的問題。各國對WTO爭端解決機制當中應不應該接受“法庭之友”陳述,爭論十分激烈,承認“法庭之友”陳述在專家組階段可接受而在上訴機構階段不可接受是解決這一矛盾較好的方法!胺ㄍブ选标愂龅膯栴}不能被無限期的擱置,最終必須在制度層面加以解決。通過WTO成員間的談判對“法庭之友”陳述加以明確是最理想的方法,但需要漫長的時間。在這段時間內,應當借鑒美洲國家間人權法庭的經驗,由上訴機構對接受“法庭之友”陳述的原則加以明確,以便定紛止爭。中國應當順應WTO爭端解決機構接受“法庭之友”陳述的趨勢,從自身利益出發(fā),支持WTO爭端解決機構接受“法庭之友”陳述,同時應當發(fā)展本國的非政府組織,靈活運用“法庭之友”陳述為我國利益服務。
【文章來源】:吉林大學吉林省 211工程院校 985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屬院校
【文章頁數(shù)】:53 頁
【學位級別】:碩士
【文章目錄】:
引言
一、“法庭之友”陳述的涵義和歷史沿革
二、“法庭之友”陳述在WTO 爭端解決機制當中產生和發(fā)展的原因
(一) 非政府組織的外部驅動
(二) WTO 爭端解決機制的自身需要
三、“法庭之友”陳述在 WTO 爭端解決機制中的實踐
(一) WTO 爭端解決機制中“法庭之友”陳述的典型案例
(二) WTO 爭端解決機制中“法庭之友”陳述的現(xiàn)行做法
四、“法庭之友”陳述的可接受性分析
(一) 支持 WTO 接受“法庭之友”陳述的理由
(二) 反對 WTO 接受“法庭之友”陳述的理由
(三) “法庭之友”陳述在專家組階段而非上訴階段可接受
五、“法庭之友”陳述的制度形式
(一) 維持現(xiàn)狀
(二) 由上訴機構明確接受“法庭之友”陳述的原則
(三) 用“立法”的方式接受“法庭之友”陳述
六、中國對 WTO 爭端解決機制中的“法庭之友”陳述的應對措施
(一) 中國應當支持“法庭之友”陳述
(二) 中國應當靈活運用“法庭之友”陳述
結論
注釋
參考文獻
論文摘要(中文)
論文摘要(英文)
后記
導師及作者簡介
【參考文獻】:
期刊論文
[1]論非政府組織在國際爭議解決機制中的作用[J]. 姜琳.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 2005(05)
[2]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機制中“法庭之友”陳述可接受性問題初探[J]. 佘質斌,楊芳. 臺聲.新視角. 2005(05)
[3]美國的法庭之友[J]. 于秀艷. 法律適用. 2005(04)
[4]初探DSU機制下“法庭之友”陳述的可采性[J]. 薛唯佳. 江蘇科技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2005(01)
[5]讓WTO的大門和窗戶敞開——WTO必須放開貿易爭端訴訟程序[J]. 詹姆斯·巴克斯,穆忠和. WTO經濟導刊. 2004(12)
[6]WTO爭端解決機制漫談之六[J]. 高樹超. 時代經貿. 2004(12)
[7]非政府組織的勃興與國際法律秩序的變塑[J]. 劉超. 現(xiàn)代法學. 2004(04)
[8]美國“法院之友”制度研究[J]. 張澤濤. 中國法學. 2004(01)
[9]WTO爭端解決機制中的“法庭之友”[J]. 劉衛(wèi). 經濟與社會發(fā)展. 2004(01)
[10]非政府組織與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機制[J]. 王彥志,郝秀輝. 法制與社會發(fā)展. 2003(06)
本文編號:3004610
【文章來源】:吉林大學吉林省 211工程院校 985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屬院校
【文章頁數(shù)】:53 頁
【學位級別】:碩士
【文章目錄】:
引言
一、“法庭之友”陳述的涵義和歷史沿革
二、“法庭之友”陳述在WTO 爭端解決機制當中產生和發(fā)展的原因
(一) 非政府組織的外部驅動
(二) WTO 爭端解決機制的自身需要
三、“法庭之友”陳述在 WTO 爭端解決機制中的實踐
(一) WTO 爭端解決機制中“法庭之友”陳述的典型案例
(二) WTO 爭端解決機制中“法庭之友”陳述的現(xiàn)行做法
四、“法庭之友”陳述的可接受性分析
(一) 支持 WTO 接受“法庭之友”陳述的理由
(二) 反對 WTO 接受“法庭之友”陳述的理由
(三) “法庭之友”陳述在專家組階段而非上訴階段可接受
五、“法庭之友”陳述的制度形式
(一) 維持現(xiàn)狀
(二) 由上訴機構明確接受“法庭之友”陳述的原則
(三) 用“立法”的方式接受“法庭之友”陳述
六、中國對 WTO 爭端解決機制中的“法庭之友”陳述的應對措施
(一) 中國應當支持“法庭之友”陳述
(二) 中國應當靈活運用“法庭之友”陳述
結論
注釋
參考文獻
論文摘要(中文)
論文摘要(英文)
后記
導師及作者簡介
【參考文獻】:
期刊論文
[1]論非政府組織在國際爭議解決機制中的作用[J]. 姜琳.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 2005(05)
[2]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機制中“法庭之友”陳述可接受性問題初探[J]. 佘質斌,楊芳. 臺聲.新視角. 2005(05)
[3]美國的法庭之友[J]. 于秀艷. 法律適用. 2005(04)
[4]初探DSU機制下“法庭之友”陳述的可采性[J]. 薛唯佳. 江蘇科技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2005(01)
[5]讓WTO的大門和窗戶敞開——WTO必須放開貿易爭端訴訟程序[J]. 詹姆斯·巴克斯,穆忠和. WTO經濟導刊. 2004(12)
[6]WTO爭端解決機制漫談之六[J]. 高樹超. 時代經貿. 2004(12)
[7]非政府組織的勃興與國際法律秩序的變塑[J]. 劉超. 現(xiàn)代法學. 2004(04)
[8]美國“法院之友”制度研究[J]. 張澤濤. 中國法學. 2004(01)
[9]WTO爭端解決機制中的“法庭之友”[J]. 劉衛(wèi). 經濟與社會發(fā)展. 2004(01)
[10]非政府組織與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機制[J]. 王彥志,郝秀輝. 法制與社會發(fā)展. 2003(06)
本文編號:3004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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