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涉外著作權侵權案件中被請求保護地的確定——基于對“劉純豹、陳海訴臺灣萬人出版社侵犯著作權案”的思考
發(fā)布時間:2021-01-14 03:58
《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50條把"被請求保護地"作為涉外著作權侵權沖突規(guī)范的連接點,但對于"被請求保護地"的具體含義卻沒有做出解釋。對"劉純豹、陳海訴臺灣萬人出版社著作權侵權案"的分析表明,涉外著作權侵權案件中,作者享有的著作權應當是各國著作權法所承認的權利的集合。作者依據哪個國家的著作權法所享有的權利遭受侵犯,就應請求法院適用該國的法律予以保護,該國就是《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50條中的被請求保護地。在國際網絡著作權侵權中,侵權行為地的數量是不特定的,把每一個權利受損國的法律都作為準據法會給司法系統(tǒng)帶來過大的負擔。因而必須對地域性原則作出有限的變通,尋找一國或數國的法律作為"地域代表"去計算所有權利受損國內的損失。被選擇成為"地域代表"的國家應兼具"地域性"與"代表性",該國內的侵權行為能夠體現(xiàn)整個侵權過程的架構和特征,在所有侵權行為中起到核心性的作用或對網絡侵權的擴散起到實質性的加劇作用。著作權網絡侵權可以劃分為五種類型,通過對每一種類型項下起到核心性作用的地域進行分析和確定,可以實現(xiàn)"被請求保護地"含義的類型化和確定化。
【文章來源】:懷化學院學報. 2019,38(02)
【文章頁數】:6 頁
【文章目錄】:
引言
一、劉純豹、陳海訴臺灣萬人出版社著作權侵權案
(一) 案情
(二) 法院判決
(三) 判決的不足
二、著作權的地域性原則與權利所在國理論
(一) 著作權的地域性原則
(二) 權利所在國理論
三、涉外著作權網絡侵權案中確定被請求保護地的類型化理論
(一) 侵權行為地數量的不特定化
(二) 地域代表的選擇方法
本文編號:2976166
【文章來源】:懷化學院學報. 2019,38(02)
【文章頁數】:6 頁
【文章目錄】:
引言
一、劉純豹、陳海訴臺灣萬人出版社著作權侵權案
(一) 案情
(二) 法院判決
(三) 判決的不足
二、著作權的地域性原則與權利所在國理論
(一) 著作權的地域性原則
(二) 權利所在國理論
三、涉外著作權網絡侵權案中確定被請求保護地的類型化理論
(一) 侵權行為地數量的不特定化
(二) 地域代表的選擇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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