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島礁法律地位問題研究
發(fā)布時間:2020-08-25 19:57
【摘要】:由于《聯(lián)合國海洋法公約》及相關的國際法并未對建設島礁和人工島嶼法律內涵有清晰的規(guī)定,相關的國際仲裁機構在裁判有關案件的實體問題時亦未明確作出一個清晰的解釋,故而島礁建設行為以及建設完成后所得地物的法律地位一直都很模糊。本文研究目的在于明確目前存在的建設島礁的法律地位,以期幫助解決我國在南海發(fā)生的類似事件。第一部分對建設島礁的概念界定和因其法律地位不明確而引發(fā)的爭端做了簡要概述。本部分對在不同海洋地形上人工建造所得地物的概念做簡要分析,并對本文研究對象建設島礁進行了簡單的定義。同時,提出因建設島礁法律地位的模糊而導致國際爭端的實例,引出全文研究重點。第二部分列明建設島礁所涉及的國際法原理。本部分通過對傳統(tǒng)國際法觀點和現(xiàn)代國際法觀點進行對比,可以看出建設島礁及類似行為法律地位的變遷。為下文討論建設島礁法律地位進行鋪墊。第三部分對建設島礁的法律地位按照國家實踐的角度和國際條約的角度進行詳細分析。第一節(jié)為國家實踐的角度。舉例日本人工擴大“沖之鳥”礁的案例,闡述相關國際機構對人工擴建島礁所得地物法律地位認定傾向以一國建設行為的主觀是否善意以及是否侵犯鄰國利益為考慮重點,但如今建設島礁尚屬于新興事物,還未形成使各國需遵循的國家實踐。第二節(jié)為國際條約的角度。以《聯(lián)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21條中對于巖礁和島嶼不同定義兩方面進行分析,從建設島礁是否符合成為巖礁和島嶼均需具備的“自然要件”進行初步討論,接著進一步分析建設島礁的“自然屬性”能否提供“維持人類居住”和“維持自身經(jīng)濟生活”資源,最后得出結論:以上兩種行為皆符合對《公約》第121條島嶼制度規(guī)定,由此所得的建設島礁應當符合《公約》所定義的島嶼概念。第四部分從建設島礁法律權限限制的三個方面進行討論。通過上文論述,雖然建設島礁行為系一國主權行為,但國家行使主權亦需遵循國際法原則,故本部分列舉了國家實施島礁建設行為的三類限制,旨在對建設島礁行為不至于淪為各國濫用權利以攫取不正當利益的手段作出解釋。第五部分對研究建設島礁法律地位在南海爭端中的實際運用進行了分析。首先是若建設島礁法律地位能得到確定,那么建設島礁的存在能提高我國在南海地區(qū)的水陸比例,有利于我國在南海區(qū)域建立群島水域制度。其次是可以促進我國與南海周邊與我國有領土爭議的國家以協(xié)商談判的方式解決爭端。
【學位授予單位】:海南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8
【分類號】:D993.5
【學位授予單位】:海南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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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號】:D9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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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2804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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