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投資協(xié)定中的最低待遇標準問題研究
發(fā)布時間:2020-07-22 05:57
【摘要】:最低待遇標準自十九世紀八十年代在國際投資協(xié)定領域出現(xiàn)以來,除美國、加拿大、墨西哥等國在締結國際投資協(xié)定時納入最低待遇標準條款之外,僅有少數(shù)國家在國際投資協(xié)定中對最低待遇標準進行了納入。相較于更早出現(xiàn)在國際投資協(xié)定領域,并且被廣泛納入各國締結的國際投資協(xié)定之中的公平公正待遇,最低待遇標準并未得到應有的重視。最低待遇標準究竟是怎樣的待遇標準?最低待遇標準與更早被納入國際投資協(xié)定的公平公正待遇存在怎樣的關系?締約國是否會因為在國際投資協(xié)定中納入了援引習慣國際法的最低待遇標準條款而負擔較重的國際責任?在國際投資爭端解決實踐中,國際投資仲裁庭通常如何適用最低待遇標準條款對國家責任作出認定?仲裁庭會否因最低待遇標準條款的存在而被賦予較大的自由裁量權?這一系列問題使得國家在納入最低待遇標準條款時疑慮重重。本文旨在通過分析國際投資協(xié)定和國際仲裁實踐中的最低待遇標準條款,尋求上述問題的解決方案,明確最低待遇標準的內(nèi)涵,為了解最低待遇標準提供一個相對客觀的視角。本文主要采取實證分析的方法,對各國締結的國際投資協(xié)定中的最低待遇標準條款進行分析和歸納,進而了解最低待遇標準條款的主要內(nèi)容,確立最低待遇標準的構成要件。同時采取案例分析的方法,以涉及最低待遇標準的ICSID裁決為分析樣本,討論國際投資仲裁庭在適用最低待遇標準時,如何認定構成要件是否成立,以及適用尺度如何。在上述問題和分析方法的指引下,本文共分為三章。第一章講述最低待遇標準的產(chǎn)生和發(fā)展,討論在最低待遇標準進入國際投資領域后,國際投資協(xié)定中如何納入最低待遇標準條款,并據(jù)此進一步分析最低待遇標準和公平公正待遇之間的關系。第二章通過最低待遇標準條款的內(nèi)容,確立最低待遇標準的構成要件為習慣國際法,并援引大量國際投資仲裁裁決,分析國際投資仲裁庭如何適用習慣國際法標準。在研究國際投資仲裁裁決的過程中,本文發(fā)現(xiàn),國際投資仲裁庭傾向于在最低待遇標準的適用中限制自身的自由裁量權,并在認定國家行為違反最低待遇標準的過程中采取較為克制的態(tài)度,更大程度上尊重國家的監(jiān)管權力,并相應的使得投資者承擔較高的舉證困難度。第三章則基于前兩章的分析,討論中國是否應在中外國際投資協(xié)定中納入最低待遇標準。本文認為,國際投資協(xié)定中的最低待遇標準是一個具有較高不確定性的待遇標準,但考慮到國際投資仲裁實踐中謹慎的適用路徑,總體而言最低待遇標準仍是一個可在一定程度上平衡東道國監(jiān)管權力和投資者利益的待遇標準,可以考慮在中外投資協(xié)定中納入該標準。最后本文分析了納入最低待遇標準條款的完善方式,并提出了最佳模式以供參考。
【學位授予單位】:中國政法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9
【分類號】:D996.4
本文編號:2765419
【學位授予單位】:中國政法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9
【分類號】:D996.4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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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陳正健;;國際最低待遇標準的新發(fā)展:表現(xiàn)、效果及應對[J];法學論壇;2015年06期
2 鄧婷婷;;外資公平與公正待遇與國際最低待遇標準[J];湖南社會科學;2009年0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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