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旨在研究《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TRIPS協定)下的專利申請的披露要求。在緒論部分簡明扼要地提出本文研究的問題及其重要意義并對研究對象作界定之后,正文各章從四大方面展開論述。 第一章探討了專利申請的披露要求之一般理論,為整篇論文奠定基礎。該章明確了專利申請的披露之涵義及其作用,考證了這一制度的起源和早期演進,論證了專利申請的披露要求對于專利制度的關鍵意義。專利具有固有的披露特性,專利申請的披露要求強調的是充分披露。專利申請的披露具有豐富的內涵和外延:它包括發(fā)明的充分披露和其他信息披露,以“使能夠”充分披露為核心;它涉及申請披露、公開披露兩個階段;它寄身于專利申請和審查程序之中,但其外延又不限于此;它具有實質和形式兩個側面,并以實質意義為主。發(fā)明的充分披露是專利申請獲得授權的實質條件,其地位不容輕視。披露是專利制度的本質所在,為專利制度的首要功能、最終目的以及關鍵問題之一。專利申請的披露要求對于權利人、審查機關、技術交易方、社會而言都具有一定的作用。披露自始就是專利制度的本質;現代專利申請的披露制度之形成有其特定的思想觀念基礎、特定的經濟動力、特定的政治背景。專利申請的披露要求確保了專利申請中技術信息的公開,對于維系專利制度具有關鍵意義,具有豐富的法理內涵:專利申請的披露要求符合知識產權制度的目標,體現了專利制度的本質特點,折射了公權力和私權利之間的關系,反映了英美契約法的對價理論。披露要求在專利制度中具有深厚的歷史底蘊和法理底蘊,其中心地位和關鍵意義根深蒂固,這是它在TRIPS協定專利條款中占據一席之地的深層原因。 第二章探討了專利申請的披露要求之條約義務。本章首先通過對專利申請的披露要求之條約體系的梳理和分析,明確了TRIPS協定相比以往國際條約而言在披露要求的協調方面所取得的進步和發(fā)展。就條約文本及條約義務上而言,與《專利合作條約》只從有限意義上對充分披露要求進行協調相比,TRIPS協定從全方位對之進行協調,通過條約義務的形式進一步鞏固了這一具有深厚歷史底蘊和法理底蘊的制度。TRIPS協定還首次在多邊條約的正式文本中嘗試對最佳方式披露要求、外國申請及授權情況披露要求進行協調。TRIPS協定是目前實體專利法國際協調的最高成就。接著,本章對TRIPS協定第二十九條協調的三種不同的披露要求的條約義務性質、成因、國際協調意義等詳加分析。充分披露要求是TRIPS協定下的一項強制性的條約義務,是一種實質和形式兼具、又以實質為主的要求。TRIPS協定納入充分披露要求在極大程度上是就實體法而言。最佳方式披露要求是一種可選擇的條約義務。TRIPS協定對之進行規(guī)定是專利法國際協調在一定程度上的突破,也反映了美國在專利法國際協調中的作用。外國申請及授權情況披露要求也是一種可選擇的條約義務,其重點在于外國專利“授權相關信息”的披露。它反映了在國際貿易及投資的推動下,世界貿易組織(WTO)成員們對專利審查、授權及其信息分享的國際合作的迫切需求。三種不同類型、不同性質的披露要求凸顯了TRIPS協定利益協調的復雜和微妙。 第三章通過對美國、德國、日本、中國這四個代表性成員的專利法及實踐展開比較研究,考察TRIPS協定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的披露要求在WTO主要成員的實施和運行,并實證地探究第二十九條的協調成效與局限。TRIPS協定第二十九條的實質內涵通過國內法得以更好的解析。關于TRIPS協定第二十九條下的強制性義務即充分披露要求,各成員在實施中的相同之處主要有:都要求“使能夠”充分披露、都以“本領域技術人員”為充分披露的判斷主體、都以說明書和權利要求及附圖為充分披露的判斷依據、都將充分披露作為發(fā)明專利申請獲得授權的實質條件、都采用書面披露原則并有相同的例外補充;各成員在實施中的不同之處主要有:“使能夠”涵義表述上存有差異、“本領域技術人員”在實施中存有差異、“問題-解決方案-效果”的充分披露模式僅為部分成員采用、單獨的“書面描述”要求僅為個別成員采用、各成員在披露要求的形式規(guī)范及詳盡程度上也有所不同。關于TRIPS協定第二十九條下的選擇性義務即外國申請及授權情況披露要求和最佳方式披露要求,有關成員在實施中也存有差異。各成員在實施中的相同之處在很大程度上體現了TRIPS協定第二十九條的協調成效和意義,而實施中的不同之處則顯示出第二十九條協調的局限性。對各主要成員實施TRIPS協定的具體實踐的比較研究使我們發(fā)現各成員專利法的各自優(yōu)劣之處,繼而探求其他成員的專利法實踐對我國專利法實施和完善的啟示。本章從多方面提出了關于我國專利申請的披露要求的實施和完善的建議。專利申請的披露要求的比較研究對我國企業(yè)實施國際化戰(zhàn)略也具有實踐意義上的重要啟示。掌握其他主要成員專利法中的披露要求是我國企業(yè)海外申請專利、開展國際貿易及投資的重要前提!芭兑蟆边是我國企業(yè)應對海外專利糾紛的“利器”。 在前述各章研究一般原理、國際條約、國內法實施之后,第四章轉向TRIPS協定下遺傳資源披露這一前沿問題。本章首先明確了這一談判的由來和動力,評介了TRIPS協定下有關遺傳資源披露要求的現有提案,分析了遺傳資源披露要求與已有披露要求的關系。接著,本章著力探討TRIPS協定下遺傳資源披露問題談判的理論基礎。遺傳資源的國家主權原則是有關遺傳資源的國際法律制度設計的理論起點。遺傳資源的國家主權原則本質上確立的是國家對遺傳資源的公權力。在遺傳資源披露問題上,專利制度再一次面臨公權力和私權利之間張力的考量,這也體現了專利申請的披露要求的共性和一脈相承之處。本章繼而對將遺傳資源披露要求納入TRIPS協定的反對和贊成理由作了辨析,對遺傳資源披露要求在TRIPS協定中的可納入性進行論證,并對遺傳資源披露要求的國際制度構建中的關鍵問題作了細致分析,從而提出通過修正TRIPS協定第二十九條增加第三款的具體建議。我國應當以比較強硬的態(tài)度參與這一談判,盡可能多地爭取符合我國利益的國際規(guī)則的實現。
[Abstract]:......
【學位授予單位】:復旦大學
【學位級別】:博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1
【分類號】:D996.1;D997.1
【參考文獻】
相關期刊論文 前10條
1 董濤;;知識產權還需要占有制度嗎?——知識產權給占有制度帶來的困惑與重構[J];浙江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預印本;2009年01期
2 吳漢東;關于知識產權私權屬性的再認識——兼評“知識產權公權化”理論[J];社會科學;2005年10期
3 薛達元;;遺傳資源獲取與惠益分享:背景、進展與挑戰(zhàn)[J];生物多樣性;2007年05期
4 王太平;熊琦;;論知識產權國際立法的后TRIPS發(fā)展[J];環(huán)球法律評論;2009年05期
5 孫昊亮;;多維視野下遺傳資源的法律保護分析[J];西北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0年03期
6 江平,張楚;民法的本質特征是私法[J];中國法學;1998年06期
7 汪習根;公法法治論——公、私法定位的反思[J];中國法學;2002年05期
8 馮曉青,劉淑華;試論知識產權的私權屬性及其公權化趨向[J];中國法學;2004年01期
9 董濤;;知識產權還需要占有制度嗎?——知識產權給占有制度帶來的困惑與重構[J];浙江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09年04期
10 張乃根;論TRIPS協議義務[J];浙江社會科學;2002年05期
相關會議論文 前1條
1 高盧麟;;論專利制度國際發(fā)展趨勢與爭論焦點——對保護工業(yè)產權巴黎公約有關專利部分補充條約(專利法條約)草案的認識和初步分析[A];專利法研究(1991)[C];1991年
相關博士學位論文 前2條
1 胡濱斌;國際貿易中的知識產權限制研究[D];復旦大學;2007年
2 楊建鋒;論TRIPS協定下商標注冊制度[D];復旦大學;2009年
相關碩士學位論文 前4條
1 唐鐵軍;關于我國專利申請“充分公開”判定標準的研究[D];中國政法大學;2005年
2 劉菊芳;中醫(yī)藥專利審查中有關“公開”問題探析[D];中國政法大學;2005年
3 張珍麗;化學發(fā)明專利的充分公開標準之研究[D];中國政法大學;2006年
4 鄭重;遺傳資源利用中的知識產權國際保護[D];復旦大學;2009年
,
本文編號:
2493897
本文鏈接:http://sikaile.net/falvlunwen/guojifa/249389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