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國家碳標識規(guī)范法律正當性之缺失及其應對
本文選題:氣候變化國際法 + 碳標識 ; 參考:《法學》2011年02期
【摘要】:西方發(fā)達國家制定的碳標識規(guī)范不僅對發(fā)展中國家的出口貿(mào)易產(chǎn)生了負面影響,而且其法律正當性也值得質(zhì)疑。西方發(fā)達國家主張以單個產(chǎn)品為平均分配溫室氣體排放容量資源的基本載體,其必然結果是導致全球共有的溫室氣體排放容量資源在不同個人之間的不平等分配。這種做法實際上是企圖以全球共有自然資源在產(chǎn)品上的平均分配來掩蓋其在平等的個人之間的不平等分配。氣候變化國際法應當成為發(fā)展中國家與發(fā)達國家共同建構碳標識國際規(guī)范的一個基本框架,應當堅持在碳排放問題上發(fā)達國家與發(fā)展中國家承擔共同但有區(qū)別的責任。
[Abstract]:The standard of carbon labeling made by western developed countries not only has a negative impact on the export trade of developing countries, but also its legal legitimacy should be questioned. The western developed countries advocate using a single product as the basic carrier for the equal distribution of greenhouse gas emission capacity resources. The inevitable result is the unequal distribution of the global greenhouse gas emission capacity resources among different individuals. This practice is an attempt to cover up the unequal distribution of global shared natural resources among equal individuals with respect to their products. Climate change international law should be a basic framework for developing countries and developed countries to construct international norms for carbon labelling, and developed countries and developing countries should bear common but differentiated responsibilities on carbon emissions.
【作者單位】: 南京大學國際關系研究院;南京信息工程大學法律系;
【基金】:中國博士后科學基金第四十七批面上資助“歐美氣候博弈對中國安全利益的影響及對策研究”(項目編號:20100471318)的階段性成果
【分類號】:D996.1;D996.9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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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211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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