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自治原則在涉外離婚領(lǐng)域的適用
本文選題:意思自治原則 + 涉外離婚 ; 參考:《廈門大學(xué)學(xué)報(哲學(xué)社會科學(xué)版)》2011年01期
【摘要】:國際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即當(dāng)事人雙方有權(quán)自行選擇某個法域的法律來調(diào)整其法律關(guān)系。從婚姻關(guān)系的性質(zhì)以及更好地體現(xiàn)當(dāng)事人婚姻自由和身份平等,實現(xiàn)沖突正義和實體正義的價值目標(biāo),保證法律適用結(jié)果的確定性、一致性與可預(yù)見性等角度考察,涉外離婚領(lǐng)域適用意思自治原則有合理根據(jù)。意思自治在涉外離婚領(lǐng)域表現(xiàn)為直接選擇與間接選擇,代表了離婚法律適用的發(fā)展方向。意思自治在涉外離婚中適用的限制,一方面體現(xiàn)在選擇法律的范圍、方式、時間,另一方面體現(xiàn)在傳統(tǒng)法律適用制度的運(yùn)用以及意思自治的輔助地位。我國沖突法立法應(yīng)該在離婚問題上接受當(dāng)事人意思自治,并且允許當(dāng)事人默示選擇法院地法。
[Abstract]:Autonomy of will in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means that both parties have the right to choose the law of a jurisdiction to adjust their legal relations. From the point of view of the nature of marriage relationship, the better embodiment of the parties' freedom of marriage and equality of identity, the realization of the value goal of conflict justice and substantive justice, and the assurance of the certainty, consistency and predictability of the result of legal application, etc. There is a reasonable basis for the application of the principle of autonomy of will in the field of divorce involving foreign affairs. Autonomy of will in the field of divorce involving foreign direct and indirect choice, representing the development direction of divorce law. On the one hand, the limitations of autonomy of will in divorce concerning foreign affairs are embodied in the scope, mode and time of choice of law, on the other hand, in the application of the traditional system of application of law and in the auxiliary position of autonomy of will. The legislation of conflict of laws in China should accept the autonomy of the parties and allow the parties to tacitly choose the law of the forum.
【作者單位】: 廈門大學(xué)法學(xué)院;
【分類號】:D997
【參考文獻(xià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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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引文獻(xià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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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2041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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