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lián)合國履行R2P的責任性質(zhì):從政治責任邁向法律義務(wù)
本文關(guān)鍵詞: 保護的責任 聯(lián)合國 政治責任 法律義務(wù) 出處:《法學家》2011年04期 論文類型:期刊論文
【摘要】:短短數(shù)年間,"保護的責任"(R2P)概念在國際社會中獲得普遍接受,這表明國際社會在某些特殊情形下追求保護平民這一非國家價值的趨勢。R2P議題的主要甚至真正價值不在于強調(diào)國家履行R2P的責任,而在于強調(diào)國際社會,尤其作為其代表的聯(lián)合國承擔履行R2P的責任。迄今為止,聯(lián)合國只負有政治責任,而不負有法律義務(wù)實施R2P。之所以如此,原因是復雜的。但無論如何,既有的政治責任進路不可能充分克服阻礙聯(lián)合國有效履行R2P的一個重要原因,即政治意愿障礙,從而確保聯(lián)合國有效履行R2P;必要的新進路是,針對少數(shù)特定的情形規(guī)定聯(lián)合國負有法律義務(wù)履行R2P,并為不履行R2P承擔法律責任。
[Abstract]:In just a few short years, the concept of "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 has gained universal acceptance in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This shows that the main or even real value of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s pursuit of the non-State value of the protection of civilians in certain special circumstances lies not in the emphasis on the responsibility of States to fulfil R2P, but in that of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In particular, the United Nations, as its representative, has the responsibility to fulfil the R2P. So far, the United Nations has only political responsibility, not a legal obligation to implement R2P.For this reason, the reasons are complex... but in any case, The existing path of political responsibility cannot adequately overcome an important obstacle to the effective implementation of R2P by the United Nations, namely, the obstacle of political will, thereby ensuring the effective implementation of R2P by the United Nations; the necessary new path is, In a few specific cases, the United Nations has a legal obligation to fulfil R2P and is liable for non-performance of R2P.
【作者單位】: 廈門大學法學院;
【基金】:作者主持的2009年教育部新世紀優(yōu)秀人才支持計劃(NCET-0668)研究成果。
【分類號】:D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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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1540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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