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責任適用研究
發(fā)布時間:2017-11-20 20:04
本文關鍵詞:保護責任適用研究
【摘要】:“保護的責任”或“保護責任”(responsibility to protect,本文統(tǒng)稱為“保護責任”)這一概念已被寫入聯(lián)合國成立六十周年首腦會議的公報中,取代了分歧很大的人道主義干涉觀念。對于保護責任的性質,中西方學者還存在很大分歧,本文在綜合運用歷史分析法、實證分析法和文獻分析法的基礎上,通過對保護責任理論和實踐進行深入研究,從法律、機構、實踐三方面提出優(yōu)化保護責任適用的方案,并結合我國對這一問題的態(tài)度和立場總結相關應對策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理論層面,保護責任是否能夠得到適用,,取決于其是否具備國際法依據。主權原則作為國際法的基本理論,其內涵也在不斷發(fā)展,“作為責任的主權”理論構成了保護責任的國際法依據。聯(lián)合國關于保護責任的四份規(guī)范性文件為保護責任日后得以適用創(chuàng)造了基本條件。根據《保護責任報告》,保護責任包括預防的責任、作出反應的責任和重建的責任,其適用范圍應當嚴格限定在《世界首腦會議成果》所確定的四種罪行范圍之內。 實踐層面,在波黑訴塞爾維亞《滅種罪公約》適用案中,國際法院對保護責任給與了積極的回應;在利比亞局勢中,保護責任首次適用了軍事干預,但國際上對這次軍事干預頗有微辭。雖然已經存在相應的國際實踐,但是在適用過程中仍存在相應的缺陷,作為一個正在形成中的理論,保護責任存在一些錯誤傾向,其根源在于保護責任還沒有形成一套為國際社會普遍接受的國際法規(guī)則。 在優(yōu)化保護責任適用方面,首先應提高保護責任的法律位階,通過國際立法及實踐推動兩種方式,加快保護責任成為有普遍約束力的國際法規(guī)范。同時,成立常設專門評估機構,完善評估標準,推動保護責任的正確適用。在促進保護責任適用的非軍事化方面,首先應強調國家作為預防責任的主體在促進本國和平發(fā)展方面的主要作用。為避免軍事干預被濫用,還要將軍事干預的六項標準進行細化。另外,應充分發(fā)揮國際刑事法院在和平解決國際爭端方面的作用,加強聯(lián)合國與國際刑事法院的合作。
【學位授予單位】:哈爾濱工業(yè)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4
【分類號】:D9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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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期刊全文數據庫 前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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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1208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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