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可保利益原則研究
發(fā)布時間:2017-11-18 07:10
本文關鍵詞:海上可保利益原則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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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海上保險的可保利益原則是主宰國際海上保險的靈魂,沒有可保利益就不能得到賠償,這是海上保險制度中的一條重要原則。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和船舶保險合同是海上保險合同重要的形式,在前者的糾紛案件中,可保利益問題是出現(xiàn)爭議最多的問題;在后者的糾紛案件中,該問題排在第五位。我國的保險法已進一步完善了對于海上可保利益原則的規(guī)定,我國的海商法也正計劃將該原則規(guī)定于該法的海上保險一章。然而,在我國進行上述努力時,英國法律委員會的第201號/蘇格蘭法律委員會第152號文件《保險合同法:后合同義務以及其他問題》和澳大利亞法律改革委員會聯(lián)邦議會的《1909年海上保險法審查—第91號報告》文件正在開展是否要廢除該原則的討論。鑒于此,筆者認為,為了節(jié)約我國寶貴的法律資源,避免人力物力上的浪費,我國也應該先慎重考慮海上保險中的可保利益是否有必要繼續(xù)保留的問題。 英國認為之所以可以保留可保利益是因為:要求具有可保利益是保險定義的標志,有助于強化市場管理,有助于防止無效之索賠。英國認為之所以可以廢除可保利益是因為:對可保利益進行規(guī)定的法律,既有判例法又有制定法,并且這兩種不同的法律有關可保利益的規(guī)定混在一起并行適用,這造成的結(jié)果令人相當困惑;可保利益的定義并不確定;對于不同的保險類型,有關該原則的規(guī)定也不盡相同;就界定可保利益而言,案例法的規(guī)定與實踐中的運用會存在不匹配的情況;由于保險人可能賠付的損失補償取決于被保險人所遭受的實際損失,因而損失補償原則派生了可保利益原則,有人據(jù)此認為兩個原則沒什么區(qū)別,因而認為可保利益似乎沒有存在的必要。澳大利亞認為之所以可以保留可保利益是因為: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具有特殊性要求保留可保利益;規(guī)定可保利益可以避免增加保單持有人的負擔;如若廢除可保利益,將會破壞國際貨物銷售合同的基本性質(zhì);FOB和CFR術(shù)語下,并非可保利益導致買方無法向保險人索賠。澳大利亞認為之所以可以廢除可保利益是因為:有關主體缺乏對于可保利益的法律規(guī)定的理解,廢除可保利益有利于提高澳大利亞的國際競爭力,可保利益會導致與“倉至倉”條款的沖突。 本文主要運用的研究方法有:文獻分析法和案例研究法。通過文獻分析法,主要探討了可保利益原則的概念、所包含的法律價值、英國有關該原則的法律的歷史演變以及以英國、澳大利亞為代表的英美法系關于可保利益是否應繼續(xù)保留討論。運用案例研究法,為界定可保利益定義的兩個準則提供了兩個經(jīng)典的案例,以加深對這兩個準則的理解。 本文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就是探討海上保險可保利益原則是否應該繼續(xù)保留。筆者的主要工作在于研究英國和澳大利亞兩個國家關于保留與廢除該原則的相關觀點,并進行適當?shù)姆治?從而為相關研究提供一個比較完整、系統(tǒng)的參考,以期有助于我國海上保險的可保利益原則之發(fā)展。
【學位授予單位】:山東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3
【分類號】:D996.19;D9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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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1198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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