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航空碳排放權交易體系的合法性分析
發(fā)布時間:2017-11-17 00:27
本文關鍵詞:歐盟航空碳排放權交易體系的合法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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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根據歐盟2003/87號指令和歐盟2008/101號指令,歐盟將航空業(yè)納入EUETS,凡起降于歐盟境內的航班在航程內排放的溫室氣體均受EU ETS管控。許多觀點認為,歐盟采取單邊航空減排措施違反了諸多國際法,包括《芝加哥公約》《京都議定書》《歐美開放天空協(xié)議》,還侵犯了其他國家的主權,違反了公海不受主權管轄、公海飛越自由這兩項國際習慣法。本文第一章主要介紹歐盟航空碳排放權交易體系的相關背景和內容。 筆者認為,航空器在歐盟境內的溫室氣體排放行為,歐盟有權進行管轄,歐盟指令對這一部分的規(guī)定并沒有違反國際法。首先,《京都議定書》第2(2)條并沒有賦予ICAO以排他性管轄權,對歐盟境內的航空活動,歐盟完全有權附加環(huán)保義務;其次,共同但有區(qū)別的責任原則中的區(qū)別責任需要多邊談判加以具體確定,歐盟航空碳排放權交易體系并沒有違反歐盟在該原則下負擔的任何具體的國際義務,因此并沒有違反共同但有區(qū)別的責任原則;再次,歐盟航空碳排放交易體系并非“碳稅”,其管控的對象是在航程中消耗的燃油所產生的碳排放,沒有違反歐美《開放天空協(xié)議》和《芝加哥公約》的相關規(guī)定。但歐盟將航空器在歐盟境外的溫室氣體排放行為也納入歐盟航空碳排放權交易體系進行管控確實侵犯了第三國的領空主權,同時違反了公海不受主權管轄的國際習慣法。本文第二章和第三章分別分析歐盟航空碳排放權交易體系合法之處和違法之處。 面對國際爭議,歐盟于2013年4月決定,對往返于歐盟境外的國際航班暫停實施歐盟指令,但歐盟境內的航空活動仍然適用歐盟指令的規(guī)定。暫停期至2014年4月30日。歐盟暫停決議旨在為即將到來的ICAO第38屆大會留下談判空間,以期通過這次會議能夠達成全球航空碳減排協(xié)議。 2013年10月,ICAO第38屆大會決定于2016年制定國際航空碳減排的全球性市場措施,并于2020年開始實施。面對ICAO第38屆大會的成果,歐盟委員會于2013年10月向歐盟議會和歐盟理事會提交了一份提案,建議在2020年之前,僅將發(fā)生于歐洲經濟區(qū)領域內的航空活動碳排放納入EU ETS。即EU ETS的管轄范圍包括歐盟境內航班的排放行為和往返于歐盟的國際航班在歐盟境內的排放行為。本文第四章主要對ICAO第38屆大會和歐盟委員會的最新提案進行介紹和評論。筆者認為,該提案建議的計算方法恰好修正了歐盟2008/101號指令違反國際法的部分。
【學位授予單位】:華東政法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4
【分類號】:D9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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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1194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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