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投資條約最惠國待遇條款適用問題研究——以“伊佳蘭公司訴中國案”為中心的分析
發(fā)布時間:2017-10-18 02:18
本文關(guān)鍵詞:國際投資條約最惠國待遇條款適用問題研究——以“伊佳蘭公司訴中國案”為中心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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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外國投資者援引國際投資條約最惠國待遇條款要求適用第三方條約爭端解決條款的情形在實踐中屢見不鮮。國際投資爭端仲裁個案仲裁庭對最惠國待遇條款能否擴(kuò)及爭議解決事項的問題看法不一,而理論界亦存在激烈爭論,并直接導(dǎo)致新近國際投資條約對最惠國待遇條款的適用范圍作出明確限定。近期我國首次被外國投資者訴至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其中最惠國待遇條款的適用范圍必將是我國應(yīng)對的首個重大問題。我國未來締約實踐中應(yīng)當(dāng)對該條款的適用范圍作出必要的限制。
【作者單位】: 中山大學(xué)法學(xué)院;
【關(guān)鍵詞】: 國際投資條約 最惠國待遇條款 適用范圍 “伊佳蘭案”
【基金】: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xué)研究資助項目(11YJC820064)
【分類號】:D996.4
【正文快照】: 一、問題的提出:“伊佳蘭公司訴中國案”①2011年5月24日,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ICSID)秘書處對馬來西亞伊佳蘭公司訴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仲裁請求予以登記(即“伊佳蘭公司訴中國案”,以下簡稱“伊佳蘭案”)。這是我國政府首次在ICSID成為國際投資爭端案件的被告。至于我國政府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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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1052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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