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筑島法律地位分析
發(fā)布時間:2017-10-15 23:33
本文關鍵詞:人工筑島法律地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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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國自2013年末起在南沙群島地區(qū)對實際控制島礁展開了大規(guī)模的島礁建設活動。其速度之快、規(guī)模之大引起了廣泛的國際關注。西方國家與東南亞鄰國紛紛指責中方此舉違反國際法。更有外國學者直接指出中國在南沙采取的人工建設活動已使這些島礁淪為人工島嶼,只享有500米的安全區(qū)域。若這一結論成立,中國將喪失南中國海區(qū)域相當面積的海域。但中方的行為并非個例,自上個世紀八十年代開始,包括日本、菲律賓、越南在內的諸多國家就已經(jīng)開始對所占島礁展開大規(guī)模的人工建設活動。馬來西亞將原面積不足0.1平方公里的彈丸礁建設成了一個能同時接待200人的旅游勝地,并將之稱為“拉央拉央島”。菲律賓在面積為0.33平方公里的中業(yè)島上(菲律賓將其并入“卡拉延群島”)建設有軍事基地、機場跑道,甚至已于2012年開辦了幼兒園,并正通過開發(fā)旅游業(yè)培育其自身經(jīng)濟生活。日本更是于2008年將改造后的沖之鳥礁以島嶼的名義向聯(lián)合國大陸架劃界委員會提出申請,要求延伸南太平洋大陸架。但值得注意的是,除了日本明確主張經(jīng)過其人工建設的沖之鳥礁已經(jīng)由巖礁升級為島嶼并以此公開主張專屬經(jīng)濟區(qū)與大陸架外,包括中國在內的其他國家并未對本國島礁建設的性質進行過公開表態(tài)。各國對島礁建設的態(tài)度不甚明晰,內外有別,且矛盾重重。大多數(shù)國家與學者認為島礁建設有違島嶼的自然屬性,應被歸屬于人工島嶼,適用《公約》有關人工島嶼的相關規(guī)定。也有不少學者認為應對不同的島礁建設區(qū)別對待,認為其中符合一定條件的島礁建設及其所得島嶼應被視為符合《公約》島嶼制度的產物,受第121條島嶼制度的約束;不能將所有的島礁建設都籠統(tǒng)地視為人工島嶼。同時,亦有越來越多的學者開始注意到不同島礁建設間的區(qū)別,他們雖未明確加以區(qū)分,但亦開始對《公約》島嶼制度的狹義解釋產生質疑。由于《聯(lián)合國海洋法公約》對包括島嶼、巖礁、人工島嶼等在內的一系列概念規(guī)定得甚為模糊,且從未隨著時代的發(fā)展而對相關概念進行發(fā)展;而包括國際法院在內的一系列國際機構在裁決涉及相關問題的案件時亦有意沉默,避免對這部分內容做出解釋;故這些島礁建設行為及建設后島嶼或巖礁的法律地位從未得到明確。本文旨在通過對《公約》有關島嶼、巖礁、人工島嶼等概念的分析,結合目前已有的國家實踐,對目前存在的島礁建設活動進行分類評析,以期能明確人工筑島行為的概念及其法律效果,將其與包括人工島嶼在內的其他島礁建設行為相區(qū)分。本文共分為五個部分:文章的第一部分對下文可能涉及的海洋地物進行背景性介紹,為下文對人工筑島展開分析做鋪墊。海洋地物種類繁多,但《公約》主要從海洋地物與海平面的相對位置對其法律地位進行區(qū)分。筆者依此將海洋地物分為三類:水下地物,即低潮時仍處于海平面以下的海洋地物,其不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受其所處海域的相關規(guī)定的制約;低潮高地,低潮時露出水面,但高潮時仍位于水下的海洋地物,除在一定程度上能成為劃定領海基線與群島基線的基點外并無獨立的法律地位,大多數(shù)情況亦受其所處海域的相關規(guī)定制約;島礁,高潮時仍能露出水面的海洋地物,屬一國領土,根據(jù)其自然與經(jīng)濟社會屬性不同,分為巖礁與島嶼并享有相應的海域—領海、毗連區(qū)及/或大陸架與專屬經(jīng)濟區(qū)。文章的第二部分以數(shù)例人工島嶼的國家實踐為引,通過明晰人工島嶼的概念與特點將人工筑島與之相區(qū)別。以高腳屋與水泥平臺形式存在的人工設施是人工島嶼最常見的存在形式,包括沖之鳥礁、蘇巖礁、科貝恩塞島,都采用了高腳屋與水泥平臺的形式。其可歸納為是由人造材料建造;或雖使用自然材料,但純人工建造而來的具有島嶼物理特質的構造物。而人工島嶼則可定義為通過科技手段人工助力島礁物理、形態(tài)上的“自然”形成與擴大(第一大類行為),或借助科技發(fā)展,改善島礁及周邊海域的生態(tài)、經(jīng)濟、生活條件(第二大類行為)。兩者雖都含有人工兩字,但人工島嶼的人工干預是直接的;而人工筑島的人工干預是間接的,只改變自然進程的速度而不改變進程本身,是符合《公約》對島嶼自然形成要求的。這是區(qū)分兩者的關鍵。同時,人工筑島作為國家領土添附的一種形式,只能在一國領土主權范圍內開展;而人工島嶼的實施范圍除不得侵犯別國主權外并無太多限制。文章的第三部分從國家實踐與國際公約兩個方面對人工筑島及其所得島嶼的法律地位進行詳細分析。由于1982年《海洋法公約》并無與人工筑島有關的任何規(guī)定,且包括《大陸架公約》、《領海及毗連區(qū)公約》在內的有關國際條約也并未涉及該內容,故本文先從已有的國家實踐與國際司法實踐入手觀察是否已經(jīng)形成統(tǒng)一的國際習慣。但由于人工筑島出現(xiàn)的歷史不長,且除日本外,有關國家也并未對其開展的島礁建設行為性質進行過公開表態(tài),因此尚未形成統(tǒng)一的國家或國際司法實踐。故本章再次回到規(guī)范國際海洋事宜的權威性公約--《海洋法公約》,從《公約》第121條島嶼制度入手對人工筑島進行分析。首先結合第121條第1款島礁的自然屬性對第一大類行為進行分析!豆s》對島礁自然屬性的要求可歸結為“一塊陸地區(qū)域”,“四面環(huán)水”、“高潮時高于水面”與“自然形成”。(1)“四面環(huán)水”與“高潮時高于水面”的要求對以島礁為基礎進行的人工筑島并不難滿足。(2)“一塊陸地區(qū)域”則稍具爭議。本文認為不但新筑結構的物質成分應與原始海洋地物一致,且當在外觀與內里上都其與原始海洋地物融為一體。另外,其還應當具有一定面積,具有成為領土的能力。(3)“自然形成要件”最具爭議。這一直是區(qū)分自然島嶼與人工島嶼的關鍵。對人工筑島而言,其是以自然的方式影響自然,不改變自然規(guī)律,只是加快自然進程。其中雖含有人工影響,但這種影響與直接將鋼筋水泥置于海洋地物上相比,是間接的,可以歸屬于“自然”的范疇(本文以中國在南沙開展的填礁作業(yè)為例,展示了一種人工筑島的方式)。通過以上分析,本文認為第一大類人工筑島行為,即通過科技手段助力島礁的自然形成與擴大完全能滿足《公約》對島礁自然屬性的要求。其次本文結合第121條第3款島礁的社會經(jīng)濟屬性對第二大類人工筑島行為進行分析。通過從發(fā)展的角度解讀《公約》,本文認為第121條第3款應被解讀為“能獲得專屬經(jīng)濟區(qū)與大陸架之島嶼是指有平民群體長期、穩(wěn)定正常居住,且能依靠島嶼自身陸地及周圍海域(領海與毗連區(qū))中的資源及一定程度的外界支持維持自身經(jīng)濟生活的島嶼!痹摽铍m不排除人工建設,但卻暗含“自然屬性”的要求。簡言之,維持人類居住與島嶼自身經(jīng)濟生活的必要資源必須是源自島嶼及其周邊海域的自然資源,且存在利用這種資源實現(xiàn)上述目的的事實:(1)必須存在能“維持人類生存”的淡水,可通過雨水、海水凈化實現(xiàn),但不應是完全依賴外界輸入的。(2)“維持島嶼自身經(jīng)濟生活”的基礎必須是當前科技水平下具有可利用性與開發(fā)經(jīng)濟性的源于島嶼自身及周邊海域的自然資源。人工筑島在這兩方面都具有廣泛的應用空間,其實施不但不違背《公約》關于“自然屬性”的硬性要求,還有助于實現(xiàn)“維持人類居住”與“自身經(jīng)濟生活”,使島礁成為享有專屬經(jīng)濟區(qū)與大陸架資格的島嶼。文章的第四部分是對人工筑島所得島嶼的法律地位從善意、公平、穩(wěn)定、環(huán)保與安全方面進行的限制性討論。雖然人工筑島及其所得島嶼在理論上能夠符合《公約》對島嶼的規(guī)定,但由于其特殊性與可能造成的潛在海上沖突,應當對其實施范圍與法律效果加以限制。其一,人工筑島行為只能在一國主權范圍內實施,這是由其“添附”屬性決定的。其二,人工筑島行為應是善意的,應以民用為主;對于單純以擴張領海、爭奪海洋資源為目的人工筑島活動應予禁止。其三,人工筑島行為應以保障海洋航行安全與環(huán)境為前提。其四,人工筑島應符合穩(wěn)定原則,不應影響已定邊界的穩(wěn)定性。最后,公平原則作為兜底條款適用。若一國開展的人工筑島在符合以上四點要求的情況下仍會對它國造成不公,則應通過公平條款加以調整。文章的第五部分為中國的南海爭端提供了一些建議。南沙地區(qū)由于遠離中國大陸,從上世紀80年代開始就不斷有島礁為越南、菲律賓、馬來西亞等國侵占。中國雖一直主張以九段線為基礎的歷史性權利,但效果并不理想。故有學者提出應在南海地區(qū)構建遠洋群島水域制度。但由于南沙島礁數(shù)量稀少、面積微小,不但難以達到《公約》對群島水域的水陸比要求,且可供確定群島基線的基點也不夠充分。若人工筑島及其所得島嶼的法律地位能夠得到明晰,并在南海地區(qū)得到適用,對中國解決南海爭端將不無裨益。首先,將有助于群島水域制度的建立。通過擴大島礁面積、提升島礁地位,不但能擴大永陸面積;還能為群島基線提供范圍更廣的基點,擴大我國群島水域面積,圍護我國在南海的權益。其次,通過區(qū)分人工筑島與其他島礁建設行為,能有力打擊越南、菲律賓、馬來西亞對我國島礁的侵占行為,從根本上否定其島礁建設的合法性。
【關鍵詞】:人工筑島 自然形成 法律地位 限制性條件 南沙群島
【學位授予單位】:華東政法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6
【分類號】:D993.5
【目錄】:
- 摘要3-8
- Abstract8-12
- 導言12-18
- 一、問題的提出12
- 二、研究方法12-13
- 三、研究價值與意義13
- 四、論文結構13
- 五、文獻綜述13-18
- 第一章 島嶼制度及其他海洋地物法律地位簡介18-21
- 第一節(jié) 水下地物18
- 第二節(jié) 低潮高地(Low-tide Elevations)18-19
- 第三節(jié) 島嶼制度歷史沿革及法律地位19-21
- 一、歷史沿革19-20
- 二、島嶼的法律地位20-21
- 第二章 人工筑島與人工島嶼的區(qū)別21-28
- 第一節(jié) 人工島嶼的國家實踐21-23
- 一、蘇巖礁21-22
- 二、科貝恩塞島22
- 三、沖之鳥礁22-23
- 第二節(jié) 人工筑島與人工島嶼的區(qū)別23-28
- 一、人工筑島的概念及性質23
- 二、人工島嶼的概念及性質23-24
- 三、人工筑島與人工島嶼的區(qū)別24-28
- 第三章 人工筑島及其所得島嶼的法律地位分析28-45
- 第一節(jié) 國家實踐28-30
- 第二節(jié) 國際條約法30-45
- 一、第一大類行為法律效力分析30-36
- 二、第二大類行為法律效力分析36-44
- 三、小結44-45
- 第四章 對“人工筑島”所得島嶼法律地位的制約45-52
- 第一節(jié) 實施范圍的限制45-47
- 一、一國擁有主權的島嶼、巖礁45-46
- 二、領海46
- 三、歷史性海灣(水域)46-47
- 第二節(jié) 善意原則--人工筑島行為目的限制47-48
- 第三節(jié) 環(huán)境保護與安全原則48-50
- 一、環(huán)境保護原則48-49
- 二、海洋安全原則49-50
- 第四節(jié) 穩(wěn)定原則--邊界穩(wěn)定要求50-51
- 第五節(jié) 公平原則--島嶼效力限制51-52
- 第五章 人工筑島對中國在南海爭端中的影響52-56
- 第一節(jié) 南海爭端簡介52
- 第二節(jié) 中國在南海問題上的主張與困境52-56
- 一、中方的南海主張52-53
- 二、中國在南海的困境53-54
- 三、人工筑島對中國在南海爭端中的影響54-56
- 結語56-57
- 參考文獻57-62
- 在讀期間發(fā)表的學術論文與研究成果62-63
- 致謝63
【相似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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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楊家松;;筑島鉆孔水下控制爆破[A];第七屆全國工程爆破學術會議論文集[C];2001年
2 張英才;蓋四海;王春玲;;筑島與小圍堰法快速拆除橋體施工實踐[A];中國爆破新技術Ⅲ[C];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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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趙雷;鄭焦鐵路黃河大橋施工采用“筑島法”[N];中國建設報;2011年
2 通訊員 林寬 記者 李海英;跨渾河汽博大橋本月打樁[N];沈陽日報;2011年
中國碩士學位論文全文數(shù)據(jù)庫 前1條
1 謝婷婷;人工筑島法律地位分析[D];華東政法大學;2016年
,本文編號:1039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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