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設立中公司民事合同責任
發(fā)布時間:2017-06-28 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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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設立中公司民事合同責任是一種在公司有效成立前的合同責任,這類合同的簽訂具有必然性。設立中公司合同的民事責任承擔問題關系到市場經(jīng)濟交易的順利進行和社會公平機制的建立,同時影響到各交易主體的切身利益,引起世界各國的普遍關注。我國在最新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三)中有所提及,但是對設立中公司概念的界定仍然模糊,對設立中公司這類主體是否具有民事主體資格仍然沒有做出明確的回答,對司法實踐活動的指導仍然具有不確定性,同時在理論研究方面對設立中公司這類特殊主體的關注也相對欠缺,,因此,研究設立中公司民事合同責任承擔問題具有重大指導意義。本文分為三部分,從不同層次分析了設立中公司及其簽訂合同的責任承擔。 第一部分是對設立中公司法律地位的探討。該部分首先對設立中公司概念進行了探討,希望據(jù)此正確把握設立中公司的內(nèi)涵:設立中公司特點是具有起始時間,以完成一定任務為目的,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體,但是具有團體性。通過借助某造船廠合同案分析了設立中公司在我國現(xiàn)有法律框架下所處的法律地位。 第二部分分析了設立中公司民事合同的表現(xiàn)形式及歸責。設立中公司合同責任承擔具有復雜性,該部分通過某造船廠合同糾紛案、貴都休閑浴場有限公司設立案、汽車租賃公司設立案三個典型案例,對以設立中公司名義簽訂合同的歸責、以擬成立公司名義簽訂合同效力及歸責、以個人名義為公司利益簽訂合同的歸責進行了系統(tǒng)的分析。從而更加全面的認識設立中公司合同的主要幾種形態(tài),并通過典型案例的分析為第三部分分析我國現(xiàn)行公司法的相關規(guī)定作了鋪墊。 第三部分是本文作者針對我國設立中公司民事合同責任制度構建。該部分闡述了我國公司成立前合同在制定法上的現(xiàn)狀及缺陷,并提出了完善我國公司成立前合同相關規(guī)定的價值取向,即交易安全和經(jīng)濟效率,并提出了我國對以設立中公司名義簽訂合同、以擬成立公司名義簽訂合同、以個人名義為公司利益簽訂合同的歸責完善的舉措,并在最后建議我國引進公司法判例制度,以此彌補我國成文法上的不足。 合理解決設立中公司民事合同責任承擔問題,不能僅僅依靠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應該根據(jù)調整商事關系的需要,在公司法的框架下,以交易安全和經(jīng)濟效率為原則,設立一種特殊的商事規(guī)則,以平衡公司發(fā)起人、設立中公司和第三人之間的利益,從而達到保護交易相對人的安全預期,促進我國公司法的發(fā)展和市場經(jīng)濟的繁榮。
【關鍵詞】:設立中公司 發(fā)起人 合同責任 民事責任 法律地位
【學位授予單位】:西南政法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2
【分類號】:D922.291.91;D923.6
【目錄】:
- 內(nèi)容摘要6-8
- Abstract8-11
- 引言11-12
- 一、 設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12-14
- (一) 設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12-14
- 二、 設立中公司民事合同的表現(xiàn)形式及歸責14-22
- (一) 以設立中公司名義簽訂合同的歸責14-17
- (二) 以公司名義簽訂合同效力及歸責17-19
- (三) 以發(fā)起人名義為公司利益簽訂合同及歸責19-22
- 三、 我國設立中公司民事合同責任承擔制度的構建22-27
- (一) 我國制定法在設立中公司合同上的缺陷22
- (二) 我國設立中公司合同相關規(guī)定的價值取向22-24
- (三) 我國設立中公司合同責任承擔的完善24-27
- 參考文獻27-28
- 致謝28
【參考文獻】
中國期刊全文數(shù)據(jù)庫 前1條
1 丁南,賀丹青;民商法交易安全論[J];深圳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03年06期
本文關鍵詞:論設立中公司民事合同責任,由筆耕文化傳播整理發(fā)布。
本文編號:493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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