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代表越權擔保的制度邏輯解析——以公司法第16條第1款為中心
發(fā)布時間:2023-06-02 20:54
自公司法第16條規(guī)定以來,我國理論和司法實務界對公司代表越權擔保的私法效果問題又繼續(xù)討論了十多年,但解釋上至今尚存不確定性。事實上,公司代表越權擔保的私法效果,有其自身的制度邏輯,包括公司有為他人擔保的能力、法人與法人機關之間固有的法秩序以及拒絕給付抗辯權的法理,F(xiàn)有的爭論相當程度上脫離公司代表越權擔保的制度邏輯,以致各種解釋在路徑、方法和結論上均有失妥當。理解和適用公司代表越權擔保的私法效果,應以其制度邏輯為基礎,不論有無違反公司法第16條第1款的情形,依照民法總則第61條的規(guī)定,公司代表以公司名義為相對人擔保的,均產生歸屬于公司的私法效果;相對人請求公司承擔責任時,公司得以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代表違反公司法第16條第1款為由拒絕承擔責任。因有上述認識,我國司法實務有關公司代表越權擔保的既有裁判路徑應作出實質性的轉變。
【文章頁數(shù)】:20 頁
【文章目錄】:
一、問題的提出
二、公司代表越權擔保的立法論邏輯
三、公司代表越權擔保的解釋論邏輯
(一)關于擔保合同的效力解釋論
(二)關于類推適用無權代理的解釋論
(三)關于相對人惡意的私法效果解釋論
四、公司代表越權擔保的抗辯權解釋路徑
(一)公司代表越權擔保的拒絕給付抗辯權
(二)公司代表越權擔保的司法裁判路徑轉變
(三)抗辯權解釋路徑下的舉證責任問題
結 論
本文編號:3828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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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錄】:
一、問題的提出
二、公司代表越權擔保的立法論邏輯
三、公司代表越權擔保的解釋論邏輯
(一)關于擔保合同的效力解釋論
(二)關于類推適用無權代理的解釋論
(三)關于相對人惡意的私法效果解釋論
四、公司代表越權擔保的抗辯權解釋路徑
(一)公司代表越權擔保的拒絕給付抗辯權
(二)公司代表越權擔保的司法裁判路徑轉變
(三)抗辯權解釋路徑下的舉證責任問題
結 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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