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非破產(chǎn)場合下未出資股東對債權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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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3年公司法資本制度改革將法定資本制下的分期繳納制改為法定資本制下的認繳制,意義重大,降低了公司的準入門檻,同時改善了創(chuàng)業(yè)者的創(chuàng)業(yè)環(huán)境,更促進了勞動就業(yè)。但是也正因此,由于沒有完善的制度設計和相關配套跟進措施,資本認繳制下債權人利益保護問題得到了凸顯。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三條在公司法未修改前作為保護債權人權益的法條尚能理解,但在認繳制下,股東出資期限理論上可以無限期延長,在大多數(shù)情形下,當面對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債權人還能否依據(jù)該法條來維護自己的權益?有學者也因此提出質(zhì)疑,認為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三條的理論基礎已經(jīng)不在,因此在認繳制下該條的法理基礎也不復存在,所以不能適用。自公司法修改以來,實踐中對該條的適用也保持相當謹慎的態(tài)度。本文認為,該條乃是為了保護債權人利益而設,但在認繳制下,民法中的相關代位權理論、侵害債權理論已不能作為其法理基礎。但基于保護債權人的目的,通過法律解釋的方法,該條仍然可以在公司、股東、債權人利益之間的平衡發(fā)揮作用。在學理方面,筆者從股東有限責任和公司獨立責任以及公司責任財產(chǎn)等公司法理論方面分析了該條即使在認繳制下仍存在其法理基礎。其次,筆者從后果主義角度來闡述在公司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諘r,公司為什么不一定進入破產(chǎn)程序?并運用成本—收益分析標準來理解理性債權人的選擇。筆者從基本的債權債務關系出發(fā)進行分析,認為在非破產(chǎn)情形下對債權人的清償并不會對其他債權人不公,并進一步論述,若公司進入破產(chǎn)程序,自然按相關破產(chǎn)法來處理,與此并無矛盾。本文第四部分主要是對訴訟程序中相關問題進行了論述,就管轄權、訴訟當事人安排、舉證責任分配等方面進行了分析。說到底,讓股東在其出資范圍內(nèi)對債權人承擔補充清償責任其實就是讓股東提前履行其出資責任。在認繳制下,股東可能失去其期待利益。本文基于公司法基本理論和原理,認為在股東期待利益和債權人利益之間,應優(yōu)先保護債權人的利益。最后,筆者總結(jié)全文,得出結(jié)論:在非破產(chǎn)情形下,債權人可向未出資股東請求在其未出資范圍內(nèi)請求補充賠償責任。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三條仍然有其適用的可行性及必要性。
【關鍵詞】:認繳制 債權人 股東責任
【學位授予單位】:華東政法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6
【分類號】:D922.291.91
【目錄】:
- 摘要2-4
- Abstract4-8
- 導言8-11
- 一、選題背景和意義8-9
- 二、現(xiàn)有文獻綜述9-10
- 三、研究范圍和方法10-11
- 第一章 問題及其現(xiàn)實意義11-13
- 第一節(jié) 問題的界定11
- 第二節(jié) 現(xiàn)實意義11-13
- 第二章 股東責任的法理基礎13-23
- 第一節(jié) 債權理論的局限13-16
- 一、對代位權理論的質(zhì)疑13-15
- 二、對侵害債權理論的質(zhì)疑15-16
- 第二節(jié) 股東責任的公司法路徑選擇——基于法條的分析16-23
- 一、路徑之一—《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三條的法解釋論16-19
- 二、路徑之二—公司責任財產(chǎn)論19-23
- 第三章 與破產(chǎn)場合的比較分析23-31
- 第一節(jié) 破產(chǎn)前后股東承擔責任的比較分析23-28
- 一、對質(zhì)疑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三條的回應23-25
- 二、公司債務不能清償與破產(chǎn)原因的比較分析25-26
- 三、成本與收益—簡單的法律經(jīng)濟學分析26-28
- 第二節(jié) 就業(yè)與失業(yè)—法律中的政策考量28-29
- 第三節(jié) 公司存在多人債權人情形探討29-31
- 第四章 訴訟程序相關問題31-35
- 第一節(jié) 立案和管轄31
- 第二節(jié)“不能清償”標準之確定31-32
- 第三節(jié) 訴訟當事人的確定32-33
- 第四節(jié) 股東出資的舉證責任分配33-35
- 結(jié)論35-36
- 參考文獻36-38
- 在讀期間發(fā)表的學術論文與研究成果38-39
- 后記3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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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關鍵詞:論非破產(chǎn)場合下未出資股東對債權人的責任,由筆耕文化傳播整理發(fā)布。
,本文編號:259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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