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轉(zhuǎn)讓自由:案例評析與法條批判
本文選題:股份轉(zhuǎn)讓 + 場外交易; 參考:《社會科學研究》2013年05期
【摘要】:一個典型且影響較大的案例顯示,場外取得的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權(quán)不受法律保護。通過對于該案例的分析評價,本文認為,該案的根本性違法之處在于股票轉(zhuǎn)讓的場所條件,而這一條件是《公司法》特別附加的!豆痉ā泛汀蹲C券法》關(guān)于股份轉(zhuǎn)讓必須在特定證券交易場所進行的規(guī)定,不但存在明顯的法秩序混亂,額外增加了權(quán)利人的法律義務(wù)和交易場所的法律利益,構(gòu)成對私權(quán)的不合理、非正義限制,而且與我國的股份轉(zhuǎn)讓現(xiàn)實狀況不相吻合,在世界范圍內(nèi)也不多見。為更大地伸張股份轉(zhuǎn)讓自由的正義,建議修改《公司法》、《證券法》相關(guān)條款。
[Abstract]:A typical and influential case shows that unlisted equity acquired off-the-counter is not protected by law. Through the analysis and evaluation of the case, this paper holds that the fundamental illegal aspects of the case lie in the place conditions of the stock transfer. And this condition is especially attached to the Company Law. The Company Law and the Securities Law stipulate that the transfer of shares must be carried out at a specific securities exchange. There is not only obvious confusion in the legal order, It adds the legal obligations of the obligee and the legal interests of the trading place, which constitutes unreasonable and unjust restriction of private rights, and does not coincide with the reality of the transfer of shares in our country, and is rarely seen in the world. In order to uphold the justice of the free transfer of shares, it is suggested to amend the Company Law and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the Securities Law.
【作者單位】: 西南政法大學經(jīng)濟法學院;四川省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
【基金】: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新形勢下產(chǎn)權(quán)交易市場法律制度研究”(10XFX014)
【分類號】:D920.5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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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引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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