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對董事訴訟中的商業(yè)判斷規(guī)則
本文選題:直接訴訟 + 派生訴訟 ; 參考:《法學(xué)》2009年05期
【摘要】:我國《公司法》的修訂創(chuàng)建了股東對董事的直接訴訟和派生訴訟,拓寬了司法對公司運作的介入。然而在發(fā)揮訴訟對股東權(quán)益維護的同時,我們也必須注意到董事權(quán)責(zé)的平衡和司法對經(jīng)營世界的尊重。美國的商業(yè)判斷規(guī)則在股東對董事訴訟中具有排除司法實質(zhì)審查、確立訴訟的證據(jù)規(guī)則、在派生訴訟中建立用盡內(nèi)部救濟原則的功能。我國在借鑒商業(yè)判斷規(guī)則時,應(yīng)作成文法化的引進。在司法解釋中細化董事的注意義務(wù),明確商業(yè)判斷規(guī)則的適用條件和商業(yè)判斷規(guī)則的運作程序,完善派生訴訟的前置程序。
[Abstract]:The revision of the company law of China has created a direct and derivative action of the shareholders to the directors and broadened the involvement of the judiciary in the operation of the company. However, while playing a lawsuit against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shareholders, we must also pay attention to the balance of the power and responsibility of the directors and the respect of the judiciary to the operating world. The litigation has the function of excluding the judicial substance review, establishing the evidence rule of the lawsuit and establishing the function of exhaustion of the internal relief principle in the derivative action. In reference to the rules of commercial judgment, our country should introduce the introduction of the statutory law. In th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we should refine the duty of attention of the directors, clear the applicable conditions of the business judgment rules and the commercial judgment rules. The procedure of operation is used to improve the prepositional procedure of the derivative suit.
【作者單位】: 上海社會科學(xué)院法學(xué)研究所;復(fù)旦大學(xué)法學(xué)院;
【基金】:上海市重點學(xué)科建設(shè)項目(項目編號:B102)的階段性成果
【分類號】:D922.2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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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引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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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1943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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