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補公司合同“縫隙”——司法介入公司運作的一個分析框架
本文選題:公司長期合同 + 合同縫隙; 參考:《北京大學(xué)學(xué)報(哲學(xué)社會科學(xué)版)》2007年01期
【摘要】:新《公司法》在拓寬了任意性規(guī)范適用范圍的同時,大大拓展了司法介入公司運作的空間,以期將公司自治增強之后可能帶來的諸多問題,委諸司法裁判。然而,部分公司法規(guī)則屬性的模糊不清,以及公司長期合同固有的合意缺陷,使得司法在履行“解讀公司法則”和“彌補合同縫隙”職責之時面臨諸多困境。司法必須超越法條的字意、而從法條的根本屬性來解讀公司法規(guī)則。應(yīng)當允許公司參與方在一定條件下放棄公司法規(guī)則。與此同時,鑒于中國的特殊情境,還必須避免司法的“合同漏洞補充”異化為變相的行政干預(yù)。
[Abstract]:The new Company Law not only widens the scope of application of arbitrariness norms, but also greatly expands the space for judicial intervention in the operation of companies, in order to strengthen the autonomy of the company and bring about many problems, so as to appoint judicial decisions. However, the ambiguity of some company law rules and the inherent defects of the company's long-term contract make the judicature face many difficulties in performing the duties of "interpreting the company law" and "making up the gap of the contract". The judicature must transcend the word meaning of the law and interpret the company law rules from the basic attribute of the law. The company participants shall be allowed to waive the company law rules under certain conditions. At the same time, in view of the special situation in China, it is necessary to avoid the alienation of judicial "contract loophole supplement" into disguised administrative intervention.
【作者單位】: 華東政法學(xué)院經(jīng)濟法學(xué)院
【基金】:國家社科基金課題“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研究”(06CFX013) 上海市哲學(xué)社會科學(xué)課題“證券市場和諧生態(tài)環(huán)境的法律構(gòu)建” 上海市重點學(xué)科“經(jīng)濟法”(T1002)的階段性成果
【分類號】:D922.291.91
【共引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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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徐文s,
本文編號:1908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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