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預見規(guī)則司法適用研究
發(fā)布時間:2017-10-04 12:03
本文關鍵詞:可預見規(guī)則司法適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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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現實生活中,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情況時有發(fā)生,在利用《合同法》113條解決違約損害賠償時,對于損失的賠償范圍確定,在司法適用和理論界常有爭議。 《合同法》113條第一款后半部分的“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學說上稱之為“可預見規(guī)則限制”。該規(guī)則的確立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司法實踐中間接損失難以獲賠的現狀,但此規(guī)則不管是從語義學上還是實踐中,就像一枚硬幣的兩面,在體現靈活性的同時,賦予了太多的不確定性。 審判實踐中,判決書對適用《合同法》113條的說理不夠明晰:對履約準備階段所受損失認定不一,其實就是對信賴利益和證據的把握問題;預期利潤損失計算標準模糊,利潤是否具有現實性把握不準;守約方與第三方簽約所受損失不能區(qū)分對待,未區(qū)分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時間先后。本文希望通過對此規(guī)則已有案例及理論成果的研究,從證據范圍、信息揭示義務等角度,試圖得到一個更加確定的適用規(guī)則,進而對審判實踐有所幫助。
【關鍵詞】:違約損害賠償 可預見規(guī)則 間接損失 合理推定
【學位授予單位】:南京師范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3
【分類號】:D923.6;D926
【目錄】:
- 摘要3-4
- Abstract4-5
- 目錄5-6
- 引言6-8
- 第一章 可預見規(guī)則的一般理論8-12
- 一、可預見規(guī)則的歷史沿革8-9
- 二、可預見規(guī)則的內涵9-10
- 三、可預見規(guī)則的構成要件10-12
- (一) 可預見規(guī)則的主體10
- (二) 可預見規(guī)則的預見時間點10-11
- (三) 可預見規(guī)則的預見能力11-12
- 第二章 可預見規(guī)則司法適用現狀及存在的主要問題12-30
- 一、可預見規(guī)則司法適用現狀12-13
- 二、可預見規(guī)則司法適用存在的主要問題13-30
- (一) 履約準備所受損失認定不一13-19
- (二) 預期利潤損失計算標準模糊19-24
- (三) 守約方與第三方簽約所受損失不能區(qū)分對待24-30
- 第三章 可預見規(guī)則司法適用路徑完善30-36
- 一、把握信賴利益完善履約準備的損失判定標準30
- 二、降低違約可得利益賠償的證明標準完善預期利潤損失判定標準30-31
- 三、利用信息揭示義務規(guī)則完善守約方與第三方簽訂合同所受損失判定標準31-32
- 四、可預見性規(guī)則的例外32-34
- 五、遏制效率違約34-36
- 結語36-37
- 參考文獻37-40
- 致謝40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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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斌;合理預見規(guī)則適用之研究[J];現代法學;1999年04期
,本文編號:970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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