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司法介入證券交易所自律監(jiān)管
發(fā)布時間:2017-09-28 03:25
本文關鍵詞:論司法介入證券交易所自律監(jiān)管
更多相關文章: 自律監(jiān)管 司法介入 結構性利益沖突 外部控制 最小危險部門 合法性審查直接因果關系 買者自負
【摘要】:我國證券法規(guī)定證券交易所是為證券集中交易提供場所和設施,組織和監(jiān)督證券交易,實行自律管理的法人。然而,在實際中因證券交易所自律監(jiān)管行為引起的訴訟糾紛正在突顯出來。涉及交易所自律監(jiān)管的案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2005年初最高人民法院為之專門出臺了司法解釋指定專門的管轄法院!蹲罡叻ㄔ汗珗蟆贩謩e于2008年、2009年刊登了涉及交易所自律監(jiān)管的案件。證監(jiān)會在其發(fā)布的《中國資本市場報告》中針對中國資本市場發(fā)展的戰(zhàn)略措施(2008—2020年)提出了“逐步完善由監(jiān)管機構、自律組織、交易所共同組成的多層次監(jiān)管體系,提高監(jiān)管效率”。這些都使得本文對證券交易所自律監(jiān)管的司法介入具有了現實的社會意義。 本文第一部分簡單介紹了八個案例,并對它們涉及的爭議焦點進行了分析。這八個案例主要是按照時間順序排列的。最后從當事人身份、所涉異議行為、交易所這類異議行為的權力淵源、交易所這些行為外觀上存在的錯誤之處以及這類案件的前景這五個方面歸納出這八個案例的一些共同特征。 本文第二部分從四個方面對在我國司法介入證券交易所自律監(jiān)管的必要性,首先分析了證券交易所內各利益主體間的結構性利益沖突,而這些利益沖突是沒法通過自律來消解的,因此證券交易所自律監(jiān)管行為就需要有效的外部控制,外部控制的方法除了司法介入還有行政、立法等方面的控制,而涉及證券交易所自律監(jiān)管的案件的出現則產生了對司法介入的現實需要。 第三部分,我們對法院介入其中的適當性進行了討論。這一章中從司法權的性質是消極、中立的,司法介入的相對優(yōu)勢,以及美國法院長期介入證券交易所自律監(jiān)管的經驗與啟示三個方面進行了分析,認為法院這樣的角色消極、被動、中立可以在證券市場這樣物欲橫流的空間中保持一份更平和的心態(tài),從而更加妥當地在利益權衡中取得一個公認的平衡,是非常適當的。 第四部分對法院介入其中的合法性,在結合案例分析和法院的通知以及司法解釋的基礎上分析和討論。這一章中從前面提到的不予受理的案例事實講起,在查找到法院關于對此類案件“暫不予受理”的通知后對這一司法政策進行了評價。此后,2005年出臺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與證券交易所監(jiān)管職能相關的訴訟案件管轄與受理問題的規(guī)定》,雖然這一規(guī)定的具體踐行等到了2007年,然而它使得法院介入證券交易所自律監(jiān)管取得了合法性。 本文第五部分依賴于上述八個案例解析我國司法介入證券交易所自律監(jiān)管中的一些問題。首先從法院是否受理涉及證券交易所自律監(jiān)管談起,再從訴訟中證券交易所的法律主體性質說道案件類型選擇應該是行政訴訟抑或是民事訴訟,,接著討論了現有案例中法院對證券交易所業(yè)務規(guī)則的司法審查,最后從“監(jiān)管過錯”認定標準、交易所自律監(jiān)管行為和受其影響的投資者投資損失之間因果關系的認定標準以及買者自負原則討論了責任歸屬。 本文第六部分是對我國法院介入證券交易所司法理念的總結。
【關鍵詞】:自律監(jiān)管 司法介入 結構性利益沖突 外部控制 最小危險部門 合法性審查直接因果關系 買者自負
【學位授予單位】:華南理工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3
【分類號】:D926;D922.287
【目錄】:
- 摘要5-7
- Abstract7-9
- 目錄9-11
- 第一章 緒論11-14
- 第一節(jié) 研究背景與意義11-12
- 第二節(jié) 研究范圍12-13
- 第三節(jié) 研究方法與思路13-14
- 第二章 作為分析樣本的案例14-25
- 第一節(jié) 案例簡述14-23
- 一、 胡某訴上交所宣布尾市交易無效侵權賠償糾紛案14-15
- 二、 姜某訴上交所終止生態(tài)農業(yè)上市侵權案15
- 三、 陳某訴上交所等暫緩交收虹橋機場轉債侵權案15-16
- 四、 陳某訴上交所核準武鋼認沽權證創(chuàng)設糾紛案16-17
- 五、 陳偉訴上交所等違反信息披露義務侵權糾紛案17-18
- 六、 邢立強訴上交所違規(guī)核準提前創(chuàng)設武鋼認沽權證糾紛案18-20
- 七、 鐘某訴上交所等違規(guī)實施南航權證創(chuàng)設侵權糾紛案20-21
- 八、 陳雨田訴上交所等證券欺詐責任糾紛案21-23
- 第二節(jié) 上述案件的特點23-25
- 第三章 司法介入證券交易所自律監(jiān)管的必要性25-31
- 第一節(jié) 交易所內各利益主體間的結構性利益沖突25-28
- 一、 交易所內存在結構性利益沖突25-26
- 二、 交易所自律監(jiān)管中以會員利益為中心的表現26-28
- 第二節(jié) 交易所自律監(jiān)管行為需要有效的外部控制28-29
- 第三節(jié) 涉及證券交易所自律監(jiān)管案件的出現產生現實需要29-31
- 第四章 司法介入證券交易所自律監(jiān)管的適當性31-35
- 第一節(jié) 司法權的性質是消極、中立的31-32
- 第二節(jié) 司法介入的相對優(yōu)勢32-33
- 第三節(jié) 美國法院長期介入證券交易所自律監(jiān)管的經驗與啟示33-35
- 第五章 司法介入證券交易所自律監(jiān)管的合法性35-41
- 第一節(jié) 早期此類案件不予受理35-37
- 一、 不予受理的案例35
- 二、 法院不予受理政策上的原因35-36
- 三、 對這一司法政策的評價36-37
- 第二節(jié) 法院立場的轉變37-41
- 一、 以司法解釋出臺為契機的轉變37
- 二、 司法解釋出臺后的受案標準37-39
- 三、 關于法院立場轉變的討論39-41
- 第六章 解析我國司法介入證券交易所自律監(jiān)管中的問題41-56
- 第一節(jié) 案件訴訟類型選擇:民事訴訟41-47
- 一、 現實中此類案件訴訟類型選擇的隨意41-42
- 二、 證券交易所自律監(jiān)管的法律性質42-46
- 三、 法院的選擇:民事訴訟46-47
- 第二節(jié) 對證券交易所業(yè)務規(guī)則的司法審查47-50
- 一、 現實中涉及權證創(chuàng)設規(guī)則案件中的爭議47-48
- 二、 交易所業(yè)務規(guī)則的法律性質48
- 三、 法院的處理方式48-50
- 第三節(jié) 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歸屬50-56
- 一、 對過錯的認定標準50-52
- 二、 切合證券交易規(guī)律的直接因果關系52-54
- 三、 正當監(jiān)管免責價值取向下的買者自負原則54-56
- 第七章 總結56-60
- 第一節(jié) 有限的司法介入理念56-57
- 第二節(jié) 對證券交易所業(yè)務規(guī)則的合法性司法審查57
- 第三節(jié) 買者自負的歸責理念57-58
- 第四節(jié) 審判效果與社會效果的不一致58-60
- 參考文獻60-64
- 攻讀碩士學位期間取得的研究成果64-65
- 致謝65-66
- 附錄66
【參考文獻】
中國期刊全文數據庫 前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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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933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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