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技術保障公眾參與司法:現(xiàn)狀、風險與對策
發(fā)布時間:2024-04-08 18:19
信息技術保障公眾參與司法應當區(qū)分決策型公眾參與和非決策型公眾參與。信息技術提升了公眾參與司法的效率和質(zhì)量,但是,信息技術并非萬能。對司法之決策型公眾參與而言,信息技術可能存在背離直接言辭訴訟原則、內(nèi)部控制失效以及引發(fā)次生災害的風險;對非決策型公眾參與而言,信息技術可能加劇公眾意見表達中"沉默的螺旋"以及案件當事人信息不當泄露的風險。鑒于此,對司法之決策型公眾參與中信息技術運用必須依法,尤其注重信息技術運用的一般性控制和應用性控制;對非決策型公眾參與中信息技術應用要輔以充分的主體間商談來識別真正民意,利用可擴展標記語言(XML)將司法信息公開中的敏感信息自動識別、標記與處理,降低案件當事人信息不當泄露風險。
【文章頁數(shù)】:9 頁
【文章目錄】:
一、信息技術保障公眾參與司法的現(xiàn)狀考察
(一)信息技術保障公眾之決策型參與司法
(二)信息技術保障公眾之非決策型參與司法
二、信息技術保障公眾參與司法的風險敘事
(一)信息技術保障公眾之決策型參與司法的風險
(二)信息技術保障公眾之非決策型參與司法的風險
三、面向未來的公眾參與司法的信息技術保障
(一)公眾決策型參與司法中信息技術保障的風險治理
(二)公眾非決策型參與司法中信息技術保障的問題對策
四、結語
本文編號:3948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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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息技術保障公眾參與司法的現(xiàn)狀考察
(一)信息技術保障公眾之決策型參與司法
(二)信息技術保障公眾之非決策型參與司法
二、信息技術保障公眾參與司法的風險敘事
(一)信息技術保障公眾之決策型參與司法的風險
(二)信息技術保障公眾之非決策型參與司法的風險
三、面向未來的公眾參與司法的信息技術保障
(一)公眾決策型參與司法中信息技術保障的風險治理
(二)公眾非決策型參與司法中信息技術保障的問題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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