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避免披露原則”的法理及適用問題研究
發(fā)布時間:2017-04-26 00:04
本文關鍵詞:“不可避免披露原則”的法理及適用問題研究,,由筆耕文化傳播整理發(fā)布。
【摘要】:伴隨著我國社會經(jīng)濟的高速發(fā)展,市場中的人才流動日趨頻繁,致使當今企業(yè)必須更加重視對于雇員離職后企業(yè)商業(yè)秘密的保護。我國勞動法設定了競業(yè)禁止協(xié)議以應對這一問題,但在實踐中對商業(yè)秘密的保護效果很難達到預期。美國法院在針對雇員離職后對前雇主的商業(yè)秘密潛在的侵犯進行事前救濟的司法實踐中,發(fā)展出一套所謂的“不可避免披露原則”。在該原則產生發(fā)展的過程中,美國各州法院圍繞該原則的適用問題始終存在很大的爭議,該原則也在不同法院的理論爭議和援引實踐中得到不斷發(fā)展。但是,其基本內涵和適用標準依然缺乏法律的明文規(guī)定,具有相當程度的模糊性。綜合美國各州的司法實踐,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和法院判決理由,可以進一步明確該原則的基本內涵和性質,探究其適用標準的厘定問題。在美國法之外,對于不可避免披露原則的借鑒亦剛剛起步,并且隨著技術進步和人才流動的進一步擴大,更多相關問題的處理將具備借鑒不可避免披露原則之可能。因此,我國在對待雇員離職后前雇主的商業(yè)秘密保護問題時,亦無法回避對該原則的研究。本文將探究不可避免披露原則的發(fā)展歷程;厘清該原則內含的基本理論、適用標準、基本內容;分析引入本原則的實踐問題和難點;探究中國在未來的商業(yè)秘密保護法律制度中是否應當適用以及以何種模式適用之。本文第一部分將著重介紹本原則的確立與發(fā)展狀況。不可避免披露原則由是一項通過頒布禁令防止商業(yè)秘密潛在侵權的事前救濟制度。該原則并非法定原則,而是產生于美國的司法實踐。本文將從1902年的Harrison案入手,依次介紹1919年Eastman Kodak案、1964年Dupont案、1995年Pepsi Co案等經(jīng)典案例,概述該原則的創(chuàng)設歷程。接著,本文以Pepsi Co案確立的不可避免披露原則為基準,將不可避免披露原則嗣后的發(fā)展歸納總結為四種模式:完全適用、擴大適用、限制適用、不適用不可避免披露原則,并通過對經(jīng)典案例的詳細介紹加以闡釋。本文第二部分對該原則的基本理論展開具體論述。本章第一節(jié)首先明確了不可避免披露原則適用的基本前提,即“商業(yè)秘密的潛在侵權”。隨后介紹美國法學界對于“不可避免披露”與“潛在侵權”內容的爭議核心,并提出本文關于前者本質的理解,明確本文的討論對象是“潛在侵權”之下的“不可避免披露原則”,而不是被部分美國法院所混淆的“潛在侵權理論”。本章主體內容是對不可避免披露原則適用標準的概括總結,結合前文經(jīng)典案例中各州法院對該原則標準的不同設定,詳細分析其規(guī)范性要素,從而嘗試厘清其適用標準,探索其核心問題。第三部分,本文在美國法之外搜尋不可避免披露原則援引的經(jīng)典案例,選擇了最具代表性的北京一得閣案和臺灣臺積電案進行針對性分析。首先,分別就兩案的基本案情進行了簡要的概括,然后從兩案的判決結果中總結出適用不可避免披露原則的因素并加以評析。通過對案例的分析可以發(fā)現(xiàn):在跨法域適用不可避免披露原則時,往往會導致法院在具體適用中產生對該原則的理解偏差,法院難以完全或者正確地適用該原則。從以上兩個案例中可以得到的收獲是:第一,不可避免披露原則是一項針對商業(yè)秘密潛在侵權的事前救濟制度,而非認定商業(yè)秘密侵權的判定方法;第二,對于該原則的適用應當考慮具體的法理基礎和公共政策,維持各方利益平衡。分析這兩個案例適用不可避免披露原則的情況,對于我國今后面臨更多的類似問題時可以提供經(jīng)驗教訓,規(guī)避謬誤。第四部分,本文針對我國商業(yè)秘密保護的現(xiàn)狀,闡述我國引入該原則的主要理由。結合前文所述的適用標準、不同法域引入該原則的實踐經(jīng)驗與教訓,為如何援引該原則提供可行建議。最后得出結論:不可避免披露原則的適用標準雖然并不統(tǒng)一,但是每一種標準都有其特定情況下公共政策和利益平衡的考慮,無法斷言哪一種適用標準才是最合理的。只有重視不可避免披露原則的研究,深入挖掘其本質,持續(xù)關注該其發(fā)展動態(tài),才能在司法實踐中更為合理地借鑒運用該原則,從而在現(xiàn)有的商業(yè)秘密保護法律制度基礎上作出引入不可避免披露原則的積極嘗試。
【關鍵詞】:不可避免披露原則 潛在侵權 適用標準 禁令
【學位授予單位】:華東政法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6
【分類號】:D923;D926
【目錄】:
- 摘要2-5
- Abstract5-10
- 引言10-15
- 一、問題的提出10
- 二、研究目標及價值意義10-11
- 三、文獻綜述11-14
- 四、主要研究方法14-15
- 第一章 不可避免披露原則概述15-24
- 一、不可避免披露原則的概念15
- 二、不可避免披露原則的成因15-16
- 三、不可避免披露原則的歷史沿革16-24
- (一)概述16
- (二)不可避免披露原則的雛形16-17
- (三)不可避免披露原則的確立17-19
- (四)不可避免披露原則的發(fā)展19-24
- 第二章 不可避免披露原則適用的理論問題24-38
- 一、不可避免披露原則適用的基本前提24-25
- 二、“不可避免披露”與“潛在侵權”的關系25-27
- 三、不可避免披露原則的適用標準27-34
- (一)前后雇主的競爭程度28-29
- (二)新舊職位的關聯(lián)程度29-30
- (三)雇員對特定商業(yè)秘密的知悉度與不可分性30-31
- (四)是否存在保密協(xié)議或競業(yè)禁止協(xié)議31-33
- (五)是否存在違反誠實信用的行為33-34
- 四、不可避免披露原則適用的救濟34-38
- (一)臨時禁令34-35
- (二)初步禁令35-36
- (三)永久禁令36-38
- 第三章 不可避免披露原則引入的實踐問題38-47
- 一、北京一得閣案38-42
- (一)基本案情38-39
- (二)不可避免披露原則在本案中的適用勘誤39-42
- 二、臺積電訴梁孟松案42-47
- (一)基本案情42
- (二)不可避免原則在本案中的適用評析42-47
- 第四章 我國對于不可避免披露原則應當采取的態(tài)度47-56
- 一、目前我國的商業(yè)秘密保護現(xiàn)狀47-48
- 二、我國引入不可避免披露原則的理由48-51
- 三、對我國引入不可避免披露原則的建議51-56
- (一)采納限制適用模式51-53
- (二)在現(xiàn)有制度上合理借鑒53-55
- (三)尋求相適應的救濟措施55-56
- 結語56-57
- 參考文獻57-61
【相似文獻】
中國期刊全文數(shù)據(jù)庫 前10條
1 何顯兵;;論緩刑適用標準的改革與完善——以綿陽市涪城區(qū)人民法院近三年司法統(tǒng)計數(shù)據(jù)為例[J];西南科技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2年02期
2 孫萬懷;耿國美;;限制減刑的性質、適用標準及其最終解決[J];法制與社會發(fā)展;2014年04期
3 岳宗毅;;死刑適用標準的統(tǒng)一與關鍵環(huán)節(jié)[J];人民檢察;2008年04期
4 王占啟;;論中國死刑適用標準及立法修正[J];首都師范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2年05期
5 羅斯科.龐德;李
本文編號:327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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