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可以在開具離職證明時設置前提條件嗎?
發(fā)布時間:2024-05-09 06:03
<正>職工提問:陸某是某廣告公司宣傳部的部長,其于2018年7月16日入職廣告公司宣傳部,承擔公司業(yè)務推廣工作。陸某因出色地完成工作任務,一年后晉升為部長。由于公司業(yè)務繁重,陸某認為其工作狀態(tài)與她想象的不符,便于2019年12月16日向廣告公司書面提出離職申請,告知公司將于2020年1月16日離職。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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