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法教義學到法理學——兼論法理學的特性、作用與功能局限
發(fā)布時間:2021-10-19 09:46
為了保證法律獨特社會功能的實現(xiàn),法律實務或?qū)嵺`必然地需要法教義學。法教義學是關(guān)于特定國家現(xiàn)行有效實在法的知識與理論體系,它主要體現(xiàn)為那些并立的(應用)部門法學。作為獨立科學的法教義學,在邏輯上必然地預設并需要將各個部門法教義學建構(gòu)成為一門完整的科學,即"法理學"。法理學的主要研究對象有二,一是存在于各部門法教義學之上諸概念間的關(guān)系,這些概念共享著相同的邏輯基礎(chǔ);二是保證各部門法教義學作為科學所須共享的方法。與法教義學不同,法理學的研究對象是理性觀念的而不是經(jīng)驗的,是形式的而不是實質(zhì)的。這樣的法理學的研究內(nèi)容是任何具體司法裁判所必然預設的,它是裁判的總則部分、是任何法律決定的"無聲前言"。但是,作為純法學的法理學只有能力回答"什么是法律"的問題,它只能也只提供了關(guān)于"哪些規(guī)范是法律規(guī)范或有效法律規(guī)范"的認識理由,而無法也沒有提供其存在理由。因此,它必須要邁向?qū)嵺`哲學,或向其他社會科學開放。
【文章來源】:華東政法大學學報. 2019,22(03)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頁數(shù)】:12 頁
【文章目錄】:
目次
一、從“日常生活中的法”邁向“法教義學”
二、從“法教義學”邁向“法理學”
三、作為“純法學”的法理學的作用
四、作為“純法學”的法理學的局限性
本文編號:3444635
【文章來源】:華東政法大學學報. 2019,22(03)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頁數(shù)】:1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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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從“日常生活中的法”邁向“法教義學”
二、從“法教義學”邁向“法理學”
三、作為“純法學”的法理學的作用
四、作為“純法學”的法理學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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