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強迫交易罪應甄別交易性質
發(fā)布時間:2021-09-02 14:55
<正>【裁判要旨】在認定強迫交易罪時應考慮是否存在真實的交易,對于僅有交易的形式,但雙方均無真實的交易意思,行為人追求的目的并非從完成交易中獲利的情形,不能認定為強迫交易罪。案號一審:(2018)浙0106刑初676號【案情】公訴機關: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qū)人民檢察院。被告人:鄭小麗、丁磊。被害人余某案發(fā)前在杭州旌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旌逸公司)
【文章來源】:人民司法. 2020,(08)
【文章頁數(shù)】:4 頁
【文章目錄】:
【案情】
【審判】
【評析】
一、兩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強迫交易罪
二、兩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三、兩被告人的手段行為構成非法拘禁罪
本文編號:3379214
【文章來源】:人民司法. 2020,(08)
【文章頁數(shù)】: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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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審判】
【評析】
一、兩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強迫交易罪
二、兩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三、兩被告人的手段行為構成非法拘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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